為優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用地,國土資源部發布《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于光伏業核心關注的用地問題,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其中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用地面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第三章 改進完善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安排供應計劃)按照國土資發〔2010〕117號文件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測算計劃期國有建設用地需求量時,應當主動征求本地區重點發展產業主管部門意見,確定需優先保障的重要產業國有建設用地需求量。
第十六條(項目認定)下列情形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商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性質予以認定:
(一)落實產業用地政策時,對相關項目是否屬于國家支持發展產業難以確認的;
(二)建設單位認為自身擬建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項目是否屬于非營利性項目性質難以確認的。
產業主管部門能夠就上述事項提供證明文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證明文件、按相關產業用地政策執行。產業主管部門不能就上述事項提供證明文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在與產業主管部門商議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共同提出對項目用地適用政策的建議,報請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關于供應前置條件)對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設置供應前置條件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簽署供地文件時,除將相關內容寫入外,還應當將提出前置條件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文件作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應集體決策機構匯報時專門作出說明。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向本地區相關部門和產業發展、土地供應集體決策機構宣傳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共同下發的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落實其中將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前提條件的規定,提醒提出關聯條件部門監督承諾書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限制改變用途與分割轉讓)對于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供應的宗地,相關規范性文件有限制改變用途、限制轉讓或分割轉讓等規定的,原則上應當將限制要求寫入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并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在分割轉讓審批、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等環節予以落實。
第十九條(卷宗與臺賬管理)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產業用地政策實施的精準性、時效性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蹤服務和監管。適用的產業用地政策文件應當納入土地使用權供應檔案卷宗長期妥善保存。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產業用地政策適用項目臺賬,記錄項目基本情況、適用產業用地政策、供后投資建設情況、過渡期起始時間及期滿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監管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產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據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前置條件文件、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等約定的用地條件、用地責任、監管責任,強化用地供后聯合監管。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報告。
作者: 來源: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