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印發的《2016年寧夏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顯示,本次競爭性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指標為國家下達年度計劃800MW中的695MW,共分7個標段,其中6個為每標段100MW,1個標段為95MW。
第三章 評選辦法
第8條
全區2016年度光伏開發計劃中共有69.5萬千瓦參與本次競爭性配置。共分7個標段,其中6個為每標段10萬千瓦,1個標段為9.5萬千瓦,通過專家評優的方式進行具體劃分。每個參與競爭性配置的企業競標不得超過2個項目。
第9條
自治區發改委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審機構辦理具體事宜。競爭性配置分為初審和公開評優2個階段,初審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企業資質和項目建設條件進行審查。公開評優由評審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行評優程序,組織行業內專家開展優選工作,參與評優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10條
采用百分制評選,將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等5項因素納入評優范圍。其中,配套產業對全區經濟貢獻度占60分,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競爭性上網電價評價、技術先進性評價、企業投資能力及業績各占10分。
第11條
2016年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采取最高限價政策,報價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時。
第12條
評審機構評優結果經自治區發改委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結束后,發送評審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自治區發改委依據評審結果對項目進行備案;自治區物價局按照競價結果批復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國網寧夏電力公司依據自治區發改委備案文件辦理電網接入手續;自治區相關廳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發改委備案文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 有關要求
第13條
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倒賣光伏電站項目,一經發現,隨即作廢評審結果。項目建設期內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兼并重組、同一企業內部分工調整、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全資子公司等原因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第14條
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按照批復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委托相應機構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或造假的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15條
項目備案后3個月內須開工建設,在國家2017年下調電價前須建成并網。如無法達到上述時間節點要求,將取消資格,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16條
根據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要求,光伏電站開工建設前,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標的企業應與自治區發改委、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共同簽訂《光伏電站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四方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協調推進光伏電站與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對于不能按照《四方協議》要求完成配套產業建設的,5年內取消區內競爭性配置資格,降低已并網光伏電站上網發電利用小時數并暫緩申報可再生附加補貼資金。
作者: 來源:寧夏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