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人士指出,政府應該進一步明確光伏行業的發展目標,確保光伏行業穩定、持續地規模化發展,給市場和投資者良好的發展預期,加大對光伏保險的引導。
從借鑒到避險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光伏保險包括四個主要種類。
其一,財產保險。主要指以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不論是上文提到過的國內首個針對光伏組件的25年期不可撤銷型保險產品,還是隨后相繼問世的類似產品,保險都以確保產品質量為目標,即在非因被保險人的過錯產品損壞時,保險公司賠償被保人財產損失。還有一類財產險,名為營業中斷保險又稱作利潤損失保險,承保的不是直接的財產損失,而是因這種財產損失所導致的后續損失,是指因物質財產遭受損失而導致投資者的營業受到干擾或暫時中斷而遭受損失的風險,是依附于財產保險或機器損壞險等險種上的一種擴大的保險,這樣和上述國內第一份涉及光伏電站運營損失險含義相符。
其二,產品責任保險。指生產廠家或銷售商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保險公司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條款的規定,負賠償責任。
其三,保證保險。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信用風險,是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種保險。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例如,上文所述賽維LDK為其新型模塊購買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的性能保證保險,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特別企業風險部門的新型性能保證保險將提供25年期的LDK太陽能模塊性能保證,保證最初10年LDK太陽能模塊效率保持至少90%,其后15年至少80%。
其四,政策性保險。相對于上述三種商業類保險,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某種政策目的,運用商業保險的原理并給于扶持政策而開辦的保險,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型。社會政策保險即社會保險,經濟政策保險是國家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包括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存款保險等。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補貼與免稅以及立法保護等特征。例如,金融危機爆發時,中國信保作為國內唯一一家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篩選、指導光伏企業規避海外交易風險,同時幫助光伏企業積極催收應收賬款,并多次及時對數家光伏企業發生的壞賬給予高額賠款,有效避免了金融損失。
據了解,很多保險公司會針對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以及特定企業面對的特定的一系列的風險制定一整套的風險解決方案。此外,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海外保險公司幾乎對全球光伏保險產品進行了絕對性的壟斷,中國的保險公司在光伏市場難以尋找到新的增長點。以此為背景,借鑒國外經驗的呼聲不絕于耳,有行業人士指出,歐洲的光伏電站項目保險是將來我國應該考慮引進和加以推廣的險種。此類保險保障的是電站的整體年平均輸出功率,而非組件、逆變器、支架、變電站設備等產品。如果由各種原因使得年平均輸出功率低于預期的電力輸出,造成項目所有人的年收益損失,則保險公司將進行賠付。對組件、逆變器等設備的質量問題,該險種也會提供保障。而設備生產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將由保險公司先行調查確認。在這樣的保險服務結構設計下,融資方主要與保險經紀機構對接,由后者設計相應的險種并尋找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時還有外包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質量把關,從而形成完整的服務鏈條。據悉,國內的企業已經開始進行類似嘗試。
但是從國內光伏企業的保險對外合作來看,海外保單存在的風險也不容忽視。具體來看,海外保單存在著監管和法律風險,從保險業監管角度看,根據《中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保險業務,都應向經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投保。外資保險公司如需要在中國大陸經營保險業務,也需要經保監會批準同意后,通過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來經營業務。但海外保單在監管上存在缺陷,會導致當保單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出現爭議時,投保企業不能在中國大陸獲得法律支持,同時也會加大未來維權索賠時的司法成本、律師抗辯成本以及對當地法律體系不熟悉所可能導致的司法陷阱風險。此外,投保門檻過高也對企業資金造成很大挑戰,免賠額過高無疑會加大賠付困難,條款過于強勢,對投保人和權益人不利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再加上諸多保密協議的限制,將保單條款進行了封鎖,嚴令投保人不得對外泄露保單內容。權益人無法了解保單的內容和承保條件,使得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作者:劉夢飛 來源:中國有色金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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