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單體民用建筑屋頂可利用面積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系統。
《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現將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書面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230071)。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7年5月10日
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限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因地制宜;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培育產業市場,完善服務體系,促進技術進步與創新;
(三)建立與綠色建筑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建立建筑產業現代化體系,支持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建立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七)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開展綠色建筑科技研發、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咨詢服務、綠色建材評價和建筑能效評估等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民用建筑綠色節能改造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及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
(二)綠色生態示范城區示范;
(三)建筑能效測評、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裝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四)綠色建筑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五)綠色建筑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產、水務、林業和園林、環境保護、統計、稅務、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
(二)依法制定綠色建筑有關技術標準;
(三)建立綠色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編制綠色建筑技術、材料、工藝、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
(四)建立綠色建筑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
(五)對綠色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竣工驗收、運營、改造、咨詢服務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六)對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目標落實情況實施考核、評價。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內容,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材料和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無名稱、無廠名、無廠址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與產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機構辦公建筑綠色節能改造工作。
作者: 來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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