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單體民用建筑屋頂可利用面積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系統。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產、水務、林業和園林、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保、海綿城市建設、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對民用建筑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同步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不能滿足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規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安裝一種以上與建筑能耗水平相適應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新建單體民用建筑屋頂可利用面積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系統。
賓館、醫院等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并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驗收。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裝配式建筑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設。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設。
民用建筑附屬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八條 對綠色建筑發展實行下列引導措施:
(一)建筑物外墻外側保溫隔熱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二)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依法減征或者免征水資源費;
(三)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四)新建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民用建筑,墻體預制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最高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同時滿足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要求的民用建筑,墻體預制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最高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選用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納入評估和審查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施工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綠色建筑材料和節能產品進行取樣檢測。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明確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技術指標和采取的綠色建筑技術要求等。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專篇。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不符合項目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設計內容經審查通過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技術規范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污染和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制定綠色建筑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圍護結構節能、用能設備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用能監測系統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進行專項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綠色建筑設計實施情況。
新建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
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測評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節能檢測和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開展檢測、測評。
從事節能檢測和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節能檢測、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其三年內所編制的節能檢測報告或能效測評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依據。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相應技術措施,以及節能、節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作者: 來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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