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澞堋⒐澦⑹覂韧猸h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ǘ┕澞、節水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等設施運行正常;
。ㄈ┕┡、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空調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溫度控制標準;
。ㄋ模⿵U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ㄎ澹├占萜饕幏对O置,分類收集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技術指標的物業服務內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設備等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制度,建立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的建筑,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將有關能耗數據傳輸至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第三十條 未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的大型公共建筑,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以及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數據報送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房產、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開展既有民用建筑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等基本信息調查分析,編制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分類、分步實施;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作為改造的重點。
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改造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其他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改善門窗、屋面、遮陽和外墻等保溫隔熱性能,不得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鼓勵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時采用綠色建筑技術措施,設計安裝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對屋頂、外墻面等部位實施立體綠化。
第三十六條 大型公共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經過論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工業園區、旅游集中服務區、綠色生態城區、大型辦公集中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熱、廢熱進行綜合利用。
已建成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區域,新建民用建筑選用冷、熱源時,應當優先采用。
第五章 綠色建筑技術
第三十八條 綠色建筑應當推廣應用下列技術和產品:
。ㄒ唬┳匀煌L、自然采光、外遮陽、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回用、透水地面、余熱廢熱利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配式建筑、隔音降噪、智能控制、本土植物等;
。ǘ┨柲、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ㄈ└吣苄гO備、節水型產品等。
第三十九條 城鎮土地開發建設應當推廣海綿城市模式,實現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和自然凈化,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建設用地面積達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第四十條 綠色建筑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勵就地取材,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鼓勵使用再生建筑材料,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鼓勵綠色建筑按照裝配式建筑模式建設,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
第四十一條 引導和鼓勵農村民用建筑采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節能門窗、節水器具、節能型家電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和材料。
第四十二條 民用建筑中需要采用尚未制定相應標準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綠色建筑和質量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