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受挫
上報審議期間,遭某些省份強烈反對
按照“十二五”提出的思路,國家能源局需要對各。▍^、市)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進行分配界定。這是一個充滿爭議的過程。
2011年,國家能源局開始起草《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這份討論稿基本為配額制搭好了基礎的框架。
對比“十二五”規劃中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了“承擔發電配額義務的主體為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企業;承擔收購配額義務的主體為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及各省級電網內獨立經營的電網企業;各。▍^、市)人民政府在電網企業配合下負責所轄區域內配額指標的消納”。
更關鍵的是,這份討論稿提出了保障配額制得以推行的激勵措施以及監督和處罰辦法,提到“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配額指標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依據各省(區、市)配額指標的完成結果,在年度進行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節能減排指標考核時,各。▍^、市)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進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從當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額度扣除。在單位GDP能耗考核中也應合理反映當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對節能的貢獻”;“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監察、統計、審計等部門以及國資委、國家電監會等機構針對各。▍^、市)、各電網企業、主要電力投資企業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相應的獎懲”。最后,討論稿還初步劃定了到2015年各。▍^、市)需要完成的配額指標以及各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的配額指標。
2012-2013年期間,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對全國各省(區、市)應該承擔的配額目標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和征求意見。據知情人士透露,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東部經濟發達大省對承擔相應的可再生能源配額表現出比較抵觸的態度。
“配額制理想的框架就應該是,把對地方配額完成的情況與地方政府和領導班子的政績考核掛鉤,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地方政府有動力、有意識去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和消納”,“但因為明確了這塊,地方政府對需要承擔的配額任務有很大意見,中東部幾個大省都認為自己承擔的配額太高了”,知情人士透露。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電專委會秘書長秦海巖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考核設想是參考節能減排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這對地方政府來說是非常致命的,也是因為此前節能減排考核的嚴厲,地方政府對配額制考核必然是反對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初始的討論稿經過多次修改,主要針對各省配額指標做了各種調整。2014年,《可再生能源配額考核辦法(試行)》終于完成(下稱《辦法》),對比討論稿,這份試行的《辦法》進一步劃定了全國各省(區、市)到2015、2017、2020年三個時間節點需要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
其中一些東部發達省份如浙江,在這三個時間節點的配額指標分別為2%、4%、5%,看起來并不嚴苛,但對以火電為主要消費能源的大省來說,達到這些指標并不容易,在當時,該省的能源規劃之類的文件里,可再生能源通常是跟水電、其他能源歸做一類表述的補充能源,占比微乎其微。其他省份如廣東、江蘇等,2015年配額目標都要達到4%,而這些省份當時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大部分還沒達到指標的一半,要完成2015年的目標是非常艱巨的任務。
2014年,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上,對此主要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東部地區應承擔更多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提高東部地區配額指標;二是強化電網企業承擔完成配額的責任;三是配額指標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
獲國家發改委通過后,國家能源局進一步向財政部、環保部、國資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發改委、各電網企業和主要發電企業征求意見,而下一步,《辦法》就要上報國務院審定。從2014年底到2015年初,各種媒體大量報道,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即將正式面世,新能源行業將迎來前所未有的利好。
然而,這份《辦法》最終沒能與公眾見面。據知情人士透露,《辦法》在上報國務院審議期間遭到某些省份地方政府的強烈反對,而反對的原因是,配額制對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強制性要求有濃重的計劃強制色彩,是在搞計劃經濟。
在地方政府強烈的反對之下,《辦法》最終沒有通過。
至此,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中國的研究和推行已歷經十年,在最接近出臺的時候仍遺憾“難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