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有關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加快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活動,我局制定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市場主體應申請信用復評,復評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有效期滿后,市場主體未申請信用復評的,評價結果逾期作廢。
第十九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后,可申請信用等級升級,從信用等級升級獲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動延展2年。升級評價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加強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動態監測與信用評價復查。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評價機構發現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不良信息,應將其列入觀察名單,并在信用檔案中予以標記。同時,告知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
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在2個月內向評價機構申請信用評價復查。復查合格者繼續保留原信用等級,不合格者應相應下調。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用評價復查的,評價機構應相應下調其信用等級,并告知。
第二十一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一律為最低信用等級,且2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 在信用評價申報或動態管理過程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或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二)偽造或冒用較高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存在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存在合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五)被列入能源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核準(備案)、市場準入、日常監管、政府采購、專項資金補貼、評優評獎等工作中,應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健全與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協同效應。
鼓勵能源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業內表彰、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懲戒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向辦公室提交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公開、共享評價信息的申請,每年向辦公室報告年度能源行業信用評價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評價機構應當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辦公室通過定期報告、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管評價機構的工作狀況和質量。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和聯合懲戒。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大量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條 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向辦公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能源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