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7〕39號)的精神,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穩定高效的浙江電力市場,實現電力市場資源優化配置,規范電力市場交易機構的組織結構和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在政府監管下,為浙江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按照省政府批準的章程組建,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資產所有權和業務管理權分離。
第三條公司名稱
中文全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Zhejiang Power Exchange Center Company Limited
英文縮寫:ZJPEC
第四條公司住所:杭州市慶春東路30號。
第五條公司由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出資設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政府相關部門同意,按照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可依法設立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所出資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并依法享有股東權益。
(二)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七條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經營宗旨:公開透明,規范運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電力市場主體、服務資源優化配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條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經營范圍:電力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和相應管理,組織開展各類電力交易,管理各類電力交易合同,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開展浙江省電力市場建設和規則的研究,提供咨詢、培訓等市場服務,組織發布市場信息,協助浙江省政府有關部門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三)股東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元。
第十條股東名稱: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
第十一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所占比例:
(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以書面形式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八)決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九)決定公司的重大資產的重組、轉讓、租賃等事宜;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的重大資產的重組、轉讓等重大事項,事先報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省政府同意。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均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浙江電力市場規則》(后續制定)規定的任職資格。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中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對不符合任職資格或具有違反任職資格行為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任免調整建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續委派。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審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經股東審批后實施;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級管理人員;
(十)簽發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總師若干名,由股東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總師等高級管理人員對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應程序;
(五)組織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并履行相應程序后簽發;
(六)召集并主持總經理辦公室會議;
(七)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須經黨委(組)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按照股東的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未經股東同意,執行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五)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及所屬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加強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送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并按要求接受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國家和股東單位的有關規定,對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實行合并財務報表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設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
第三十條本公司專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專業人員薪酬待遇原則上不低于省級電網調度機構相應人員。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按下列順序,分配當年稅后利潤: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
(三)按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三十三條公司依法繳納各項稅費。
(六)勞動人事制度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股東單位勞動人事有關規定,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依據國家政策、股東單位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和實際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競爭有序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并接受股東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的調控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執行勞動保護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黨的組織和工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
第三十八條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黨組織根據相關規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參與以下企業重大問題決策: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三)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資產重組、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
(五)公司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按干部管理權限,決定所屬單位和部門重要干部的任免;
(七)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方案的制定;
(八)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黨組織根據黨章及相關規定,加強紀律檢查,設立相應的監督機構,依法依規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八)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五)宣告破產;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條(二)條以外的情形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報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九)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同意,報省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股東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經股東同意,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核,并報省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公司股東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