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電網公司做代理
在計劃電量體制下,發電計劃電量的分配方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考慮因素較多,中間過程很復雜,為了快速推動發電權交易上規模,可以暫不考慮對現有的計劃電量分配方式進行變更,而是研究如何有效地促使發電企業在分配完成后將已分配到手的計劃電量在發電權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
目前,我國已經開展的省內發電權交易普遍采用發電企業或者發電機組作為交易主體的形式,這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在報價過程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競價,體現發電權交易的市場競爭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最終的結算過程,操作相對簡單。
在跨省區交易平臺上,直接組織發電企業進行發電權交易,能夠有效突破跨省區壁壘,形成比較合理的價格信號。同時,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形式使得中間環節減少,開放度提高,很適于大型清潔能源發電或火電基地的電力外送。
然而,發電企業直接參與交易時常常僅從企業自身利益出發,不會綜合考慮本省區乃至區域的整體資源配置,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節能減排。而且在現有競價平臺上,要求不同省區間的發電企業直接進行交易難度較大,跨省區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額外輸電費用、網損費用,需要發電企業與各省級電網公司進行結算,現在的結算機制尚不能與這樣的交易方式進行很好的銜接。因此,省區間發電權交易暫時不應采用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形式。
作為替代形式,可以由省級電網公司接受發電企業委托進行交易。具體操作方式為,作為出讓方的省級電網公司與作為購買方的省級電網公司直接在跨省區平臺上進行交易,交易達成后,作為出讓方的省級電網公司再以掛牌交易等方式向本省區內的發電企業收購電量。
這種代理模式雖然開放性差一些,但可以方便地組織清潔能源發電富裕省區的“三棄”電量,將高耗能、高排放的小火電機組發電指標轉讓給有剩余發電能力的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或低耗能、低排放的大容量火電機組。
鑒于當前西電東送的交易主體就是各省級電網公司,采用電網公司代理模式組織跨省區發電權交易并不存在技術和制度障礙,可以迅速推廣應用。未來,當西電東送電力交易發展到一定階段,合約轉讓與置換機制逐步成熟后,可以再將發電企業作為交易主體,以便更為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作者系浙江大學電氣工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電力經濟及信息化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