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核發與配電區域劃分是何關系?
答: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實施辦法》第四條再次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將以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為主要依據,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對于申請時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增量配電項目,本著切實推動改革的原則,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可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根據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許可證具體頒發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問:配電區域劃分后,對于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所有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其運營權應如何厘清?
答:《實施辦法》已明確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劃分后,配電區域內難免會存在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實施辦法》在第四章首先明確了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為確保權責清晰,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提出存量資產產權單位可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處置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實施辦法》設置了例外條款,即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此例外只適用于專線(專變)供電的情況,電力用戶自主選擇維持原有供電方式不變,且此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