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哪些權利?應承擔哪些義務?
答: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
同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退出配電業務時應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問:《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何設定為2年?
答:《實施辦法》有效期的設定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由于電力體制改革正處于深入推進過程中,兩年后面臨的改革形勢和重點任務較當前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屆時可能需要對《實施辦法》做出必要的修訂。二是由于制定《實施辦法》依據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有效期為3年,且為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故設定《實施辦法》的有效期為2年。
原標題: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有關負責人就《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