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進入和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
(五)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行為;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況;
(七)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第十四條 除本監管辦法第九條所列情況外,對電網企業的下列行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及提供輸電、配電服務情況;
(二)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情況;
(三)按電力市場結算規則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服務情況;
(四)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執行情況;
(五)廠網間優先發電合同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簽訂及履約等情況;
(七)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況;
(八)關聯發電企業、售電企業的獨立運營和關聯交易情況;
(九)所屬售電企業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的情況;
(十)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第三章 電力市場注冊和退出監管
第十五條 電力市場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市場主體均需按照《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的要求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手續。電力交易機構應建立市場注冊工作制度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售電企業應保持準入條件,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送資產狀況及上年度的財務和業務經營情況,確保企業資產與售電總額相匹配。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提供的注冊材料應真實有效。江蘇能源監管辦不定期對市場主體的注冊材料進行抽查,對市場主體存在虛假注冊材料或未按照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注冊,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其列入電力市場信用重點關注名單或者黑名單。拒不整改的,將注銷其市場注冊,強制退出江蘇電力市場。
第十八條 售電企業被強制退出,其省內已簽訂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企業。未完成交易轉讓的,可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
第十九條 售電企業自愿申請退出電力市場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條 退出電力市場未滿三年的售電企業,不得再次申請重新注冊為市場成員。
第四章 電力市場運營監管
第二十一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力市場公平開放,市場秩序,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市場信用,合同簽訂、履行及結算,售電服務等市場運營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以下電力市場公平競爭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對各市場主體在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進行監管。單一市場主體(含其關聯企業)所占市場份額均不得超過20%。
(二)市場主體應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尊重自主選擇權,各方按照自主原則達成交易意向。合同期滿后,售電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阻礙用戶重新選擇其他交易對象。
(三)市場主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排擠競爭對手,不得利用虛假宣傳等方式欺騙或誤導交易對象。
(四)市場主體不得協助資產關聯方、關聯公司等利益相關方擾亂市場、串通交易、合謀獲利,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第二十三條 發電企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在同一集中競價或掛牌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參與交易。發電企業投資成立售電企業,應與發電業務辦公分離,人、財、物獨立。
第二十四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電網企業的競爭性售電業務實施不對稱監管。電網企業所屬(含全資、控股或參股)售電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電網企業應從人員、資金、信息等方面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輸配電業務、調度交易業務、非競爭性售電業務隔離并制定相關工作規范。相關工作規范應通過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在開展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