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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光伏扶貧實施細則(省發展改革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和管理,持續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29號)、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國開辦發〔2017〕6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下達我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
第四條 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
第五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管理遵循“省級指導、市州協調、縣級負責、政策扶持、技術規范、注重實效”的思路,由縣級政府作為實施主體,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市州統一開展設備采購及建設工程招標工作。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七條 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實施項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貧效益。
第八條 甘肅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光伏扶貧項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負責光伏扶貧工程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項目督辦和扶貧效果監督;省電力公司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電力接入和并網運行;市州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光伏扶貧項目的綜合協調服務、項目建設督促等;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電站各項建設條件,組織實施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與管理,做好光伏扶貧收益分配。
第二章 規模計劃申報和下達
第九條 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并經充分論證后可以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
第十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第十一條 以縣市區為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貧困村和貧困戶情況、建設模式、建設規模、建設條件、電網接入條件、資金籌措、運營管理、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內容。實施方案編制要做到“五落實”,即項目建設資金落實、項目用地落實、扶貧對象落實、電網接入落實、就地消納落實,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他建設條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合理確定納入光伏扶貧范圍的貧困村、貧困戶數量,并結合本級資金籌措能力和當地的光照資源、土地、電網接入、消納能力等條件,合理確定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規模。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貧辦負責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對實施方案審核后,編制全省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并向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上報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下達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后,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要及時予以轉下達;轉下達時,要根據全省脫貧攻堅工作部署,確定分年度建設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