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合同轉讓交易原則上應早于合同執行3日之前完成,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市場主體簽訂電力交易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
第七十九條 簽訂電量互保協議的,在互保協議執行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十節 售電公司交易合同簽訂
第八十條 售電公司簽訂的合同包括批發市場購售電及輸配電合同、零售市場合同。售電公司簽訂的合同應報電力交易機構。購售電及輸配電合同由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三方簽訂,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合同要素。零售市場合同由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電力用戶三方簽訂,合同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交易電量及電價、用戶在電網公司營銷系統戶號、計量表計編號及對應的用電性質、合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節 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第八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臨時性困難的省(市),區域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方式開展跨省跨區臨時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十二條 各省電網企業可事先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力供需不平衡時,由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實施。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七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八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共同進行安全校核,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均有為各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涉及本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范圍的)安全校核服務的義務。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八十四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出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八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條 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條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總體上按照按交易確認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逆序削減。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交易意向提交交易機構的日期先后進行削減,日期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于掛牌交易,按成交時間先后進行削減。采用集中撮合交易的,按成交價格由高到低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采用邊際出清集中競價交易的,發電側按報價由高到底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用戶側按報價由低到高進行削減,報價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
第八十八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并影響交易執行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省級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第八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電量分解安排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包括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和各類交易電量。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電網方式并保障執行。
第九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發電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對于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第八章 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九十一條 電力市場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續月份原有分解計劃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15 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通過電力交易運營系統上報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后,作為月度發電安排和月度交易電量結算的依據。第九十二條 電力直接交易(包括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執行偏差采取滾動調整方式(即市場化合同電量優先結算),其他中長期交易合同執行偏差維持現有調整方式不變。隨著電力市場發展,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占全社會用電量比例達到35%以上時,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即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合同優先結算)。
第九十三條 滾動調整方式。發電側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按月滾動調整,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合同總電量不能調整,分月電量可以按月滾動調整,按交易周期清算,并逐步統一到月結月清;也可以在交易周期內月結月清,按月明確違約偏差考核電量(電費)。本方式導致的發電企業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合同執行不平衡的,可以進行事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通過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除因電網出現火電機組最小開機方式等特殊原因限制,月度結算時發電側與用戶側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應一致。
第九十四條 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月度交易結束后(如果不需要開展月度交易,可以直接開展預掛牌),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每月最后 7 日,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各機組整體合同完成率,判斷當月基本電力供需形勢。當電力供需形勢緊張時(月度系統實際用電需求大于月度系統總合同電量時),基于預掛牌確定的機組排序,滿足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增發價格較低的機組增發電量,其余機組按合同電量安排發電計劃;當電力需求不足時(月度系統實際用電需求小于月度系統總合同電量時),優先安排補償價格較低的機組減發電量,其余機組按照合同電量安排發電計劃。
第九章 輔助服務
第九十五條 輔助服務執行華中區域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文號)。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化交易細則可結合市場發展另行制定。第九十六條 鼓勵各省市結合實際探索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機制,統一納入華中區域輔助服務管理。電力直接交易中,發用電雙方能夠約定發用電曲線且能調度執行的,對應電量不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剔除直接交易曲線后的剩余發電曲線,對應電量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分攤方法如下:調峰分攤總費用=總分攤費用*調峰補償費用/總補償費用對應電廠分攤調峰費用=調峰分攤總費用*調峰應分攤電量/(總分攤電量-總減免電量)其中:減免電量為直接交易曲線對應的電量;調峰應分攤電量為上網電量剔除減免電量后的電量。第九十七條 跨省跨區交易涉及的送端地區發電企業納入受端地區輔助服務管理范圍,并根據提供的輔助服務情況獲得或者支付補償費用。跨省跨區交易曲線調峰能力未達到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要求的,按照受端電網基本調峰考核條款執行;達到有償調峰要求的,按照有償調峰補償條款給予補償。
第十章 計量與結算
第九十八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計量抄表按照相關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