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本經營區及各配額義務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信息,并將有關信息報送信息中心。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本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體完成情況、各類配額義務主體配額完成情況以及對未完成配額的義務主體處罰情況。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各電網企業經營區的配額總體完成情況專項監管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的總體完成情況監管報告,結合信息平臺的監測信息,對各省級行政區域、電網企業經營區完成配額情況進行核算,并對配額義務主體完成情況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配額義務主體擁有的綠證未達到其應承擔配額對應綠證數量,也未向所在地區電網企業繳納對應的配額補償金,即認定其未完成配額。
各電網企業經營區統計匯總的綠證數量未達到其應完成的配額相應綠證數量,即認定該電網企業經營區未完成配額。如發生電網企業經營區內個別配額義務主體拒絕按照配額實施方案承擔相應配額義務造成電網企業經營區整體未完成配額義務,按考慮相應影響后認定該電網企業經營區的配額完成情況。
各省級行政區域統計匯總的綠證數量未達到其應完成的配額相應綠證數量,即認定該省級行政區域未完成配額。
自然原因導致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異常,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配額完成減量,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認定后,在對有關省級行政區域、電網企業經營區和配額義務主體進行配額監測評價或考核時相應核減其應完成配額。
第三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監測評價報告。對不按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采取約談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通報的方式予以督促。
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總體情況是區域化石能源電力規劃建設、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布局、可再生能源電力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分配、列入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試點示范的重要依據。將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考核。在確保完成全 國“雙控”目標條件下,對于超額完成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 超出配額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地區“雙控”考核。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超額完成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增 加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模指標。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 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發 電項目建設規模,不在該區域開展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 的試點示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所屬省級電力公司 按照所在區域配額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并將督 導考核結果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省屬地 方電網企業按照配額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督導考核,按年 度公布各電網企業組織實施工作監測評價和考核報告。國務院能源 主管部門采取監管、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 網公司加強對所屬省級電網公司組織配額實施工作的督導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各配額義務 主體的配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 核報告。
有關電力交易機構督促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售電 公司、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履行配 額義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對本省級行政區域拒不 履行配額義務的電力市場主體予以處罰。
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督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限制其后續電力項目投資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