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該總量目標是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并向各省級行政區域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基本依據。
(二)電網企業。
本《辦法》中的電網企業指擁有輸電網和配
電網運營權的企業,同時承擔經營區保底供電服務,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分區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省級電力公司,稱之為省級電網企業。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擁有輸電網和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稱之為省屬
地方電網企業。
(三)保障性收購。
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規定,在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前提下對全部可上網電量給予保障性收購。對存在電網運行和消納制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核定集中式風電(不含海上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簡稱“保障小時數”)。電網企業和其他購電主體應按照國家核定的上網電價收購保障性小時數內上網電量;對分布式新能源發電、國家組織的招標等競爭方式配置和平價上網示范等對全部可上網電量按照競爭定價或標桿上網電價收購(考慮技術原因等總計限電比例不超過5%)。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2.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總量配額指標以及2020年預期指標
3.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非水電配額指標以及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