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
注: 1、京津冀地區執行統一的配額指標;
2、內蒙古自治區可按蒙西、蒙東地區分開考核,具體分區域配額指標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確定;
3、2020年指標為指導性指標,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跨省跨區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2020年指標測算時酒泉—湖南、扎魯特—山東、寧夏—山東、上海廟—山東、寧東—浙江特高壓輸電通道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慮;
4、有跨省跨區輸入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受端地區,如實際運行時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未達配額測算時的設定值,則在區域配額監測評價和市場主體配額完成考核時相應核減。
5、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達到80%的省級行政區域,不進行約束性監測評價,對區域內市場主體是否進行總量配額考核,由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自行決定。不進行配額考核的市場主體不參與配額完成量交易。西藏自治區不實行配額考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不參與配額完成量交易。
附件3
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注: 1、京津冀地區執行統一的配額指標;
2、內蒙古自治區可按蒙西、蒙東地區分開考核,具體分區域配額指標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確定;
3、2020年指標為指導性指標,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跨省跨區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2020年指標測算時酒泉—湖南、扎魯特—山東、寧夏—山東、上海廟—山東、寧東—浙江特高壓輸電通道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慮;
4、有跨省跨區輸入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受端地區,如實際運行時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未達配額測算時的設定值,則在區域配額監測評價和市場主體配額完成考核時相應核減。
5、西藏自治區不實行配額考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不參與配額完成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