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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了投資建設與運營
《通知》第四部分圍繞解決增量配電業務建設和運營存在的問題,提出十三條政策措施,從三個層次展開。
立足解決共性問題。目前三批320個試點大部分處于規劃編制、業主選擇、許可證辦理等階段,投產運營項目偏少。相關部門在組織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等咨詢機構全面摸底調研發現,試點項目在建設、運營環節存在的問題相似,主要集中在資產處置、公網接入、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公平競爭等方面。
《通知》第四部分針對這些共性問題:
一是進一步重申了規劃范圍內存量資產處置方式,鼓勵存量資產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和運營;
二是進一步要求地方有關部門優化項目核準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加快增量配電網建設核準,要求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一步簡化增量配電業務電力業務許可證申領程序;
三是明確和強調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是網對網關系,擁有與電網企業在互聯互通、建設運營、參與電力市場、保底供電等方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破除增量配電網接入電網的體制藩籬;
四是建立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互動、聯席工作機制,常態化開展對增量配電業務進展緩慢和問題突出地區進行通報、約談,不斷破解改革推進中的難點問題。
切實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避免供電事故是增量配電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關系改革能否行穩致遠的關鍵一環。《通知》第四部分,一是建立了增量配電網建設過渡期電力保障供應方案,允許由電網企業等先行建設運行配電設施,待增量配電項目具備供電能力后,可選擇折價入股或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二是建立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和項目業主的退出機制,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評估認定不再具備試點條件的,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項目試點資格。對于項目業主拖延建設、拒不履行建設承諾或運營水平達不到投標要求,造成無法滿足區內用戶用電需求的,應視情況依法依規取消項目業主資格,并重新招標確定項目業主。過渡期間可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不得因增量配電網業主更換影響電力安全、可靠供應。三是加強對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履約行為管理,建立增量配電企業失信“黑名單”。
確保試點項目健康發展。隨著試點項目陸續建成投運,可能出現試點項目盈利空間有限、運營水平不足等新的共性問題和難點,對項目長期平穩運行帶來較大挑戰。《通知》第四部分,一是要求增量配電網企業應設計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獨立作出投資決策;二是鼓勵采用招標定價法、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標尺競爭法等方法核定獨立配電價格,鼓勵增量配電網采取靈活的價格策略,探索新的經營模式,為用戶提供優質、增值供電服務。
瞄準問題靶向施策,凝聚共識砥礪前行。《通知》的下發,為各方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提供了規范指引,根本目的是加快推進試點落地生根,取得實效。《通知》的“二次點火”的作用和“轉折點”的意義,值得我們共同期待。筆者相信,隨著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第四批試點項目的申報批復、改革實踐的深入推進、各方的共識逐步匯聚,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新局面一定會加快形成。
文丨凡鵬飛 李嶸 韓平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