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高技(2020)1409號】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廳)、財政廳(局):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培育壯大新的增長點增
三、打造產業集聚發展新高地
(九)深入推進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工程。構建產業集群梯次發展體系,培育和打造10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100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引導和儲備1000個各具特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生態,形成分工明確、相互銜接的發展格局。適時啟動新一批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培育若干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綜合運用財政、土地、金融、科技、人才、知識產權等政策,協同支持產業集群建設、領軍企業培育、關鍵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等項目。(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增強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力。啟動實施產業集群創新能力提升工程。發揮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創新資源豐富的優勢,推動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壯大。依托集群內優勢產學研單位聯合建設一批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標準創新基地、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創新平臺和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推動產業鏈關鍵環節企業建設產業集群協同創新中心和產業研究院。(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推進產城深度融合。啟動實施產業集群產城融合示范工程。以產業集群建設推動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促進加快形成創新引領、要素富集、空間集約、宜居宜業的產業生態綜合體。加快產業集群交通、物流、生態環保、水利等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推進產業集群資源環境設施共建共享、能源資源智能利用、污染物集中處理等設施建設。探索“核心承載區管理機構+投資建設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建設新模式,推進核心承載區加快向企業綜合服務、產業鏈資源整合、價值再造平臺轉型。推動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證監會、國鐵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聚焦產業集群應用場景營造。啟動實施產業集群應用場景建設工程。圍繞5G、人工智能、車聯網、大數據、區塊鏈、工業互聯網等領域,率先在具備條件的集群內試點建設一批應用場景示范工程,定期面向特定市場主體發布應用場景項目清單,擇優評選若干新興產業應用場景進行示范推廣,并給予應用方一定支持。鼓勵集群內企業發展面向定制化應用場景的“產品+服務”模式,創新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推廣應用方式和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壯大國內產業循環。(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高產業集群公共服務能力。實施產業集群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依托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科研單位等建設一批專業化產業集群促進機構。推進國家標準參考數據體系建設。建設產業集群創新和公共服務綜合體,強化研發設計、計量測試、標準認證、中試驗證、檢驗檢測、智能制造、產業互聯網、創新轉化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支撐,打造集技術轉移、產業加速、孵化轉化等為一體的高品質產業空間。在智能制造、綠色制造、工業互聯網等領域培育一批解決方案供應商。支持有條件的集群聚焦新興應用開展5G、數據中心、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車聯網、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十四)加強政府資金引導。統籌用好各級各類政府資金、創業投資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創新政府資金支持方式,強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工程項目的投資牽引作用。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計劃,按市場化方式引導帶動社會資本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圍繞保障重點領域產業鏈供應鏈穩定,鼓勵建立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產業鏈核心企業的支持力度,優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金融服務,完善內部考核和風險控制機制。鼓勵銀行探索建立新興產業金融服務中心或事業部。推動政銀企合作。構建保險等中長期資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有效機制。制訂戰略性新興產業上市公司分類指引,優化發行上市制度,加大科創板等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加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力度。支持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等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責任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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