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能源局發布通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求,為做好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落實工作,就《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和《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各承擔消
附件2
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實施方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等要求,為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有序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市場建設,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在確保電網安全以及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的前提下,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綠色電力消費。
(二)總體原則。
1.統籌設計、分步實施。將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納入全省電力市場體系,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與中長期電力市場、現貨市場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的銜接,逐步擴大參與主體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完善交易機制,穩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2.統一規則、統一組織。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照統一的交易規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并通過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系統開展市場注冊、交易組織、結算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3.確保安全、促進節能。在保障電網安全、電力有序供應和可再生能源全額消納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做好市場交易與電網安全運行的銜接,做好市場應急處置預案。
二、建設目標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市場化用戶、售電公司、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開展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采用價差模式簽訂年度、月度雙邊協商合同,用戶側可自主選擇參加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和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優先結算。在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基礎上,研究增加月度掛牌等交易品種。
條件具備時,研究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貨市場交易。
三、市場機制
(一)交易主體。
1.基本要求。
參加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交易。
2.發電企業
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廣東省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風電、光伏項目。其中風電全廠容量應達到30MW及以上。
(2)滿足并網相關標準,已簽訂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且已按備案容量全部投產。
納入政府投產計劃表的新投產機組需提交企業投產承諾函、預注冊基礎資料、核準文件等,可安排參加年度、月度交易。機組按照承諾全部投產時間的次月開始安排交易電量上限。未按承諾時間全部投產的機組,全部投產前的年度交易合同不予執行、不能轉讓,全部投產前不能參與除年度交易外的其它交易,相關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3)按照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相關要求,配置功率預測系統、網絡安全防護設施、信息數據系統,并按GB/T19963和GB/T19964完成接入系統測試。
(4)按《電力系統網源協調技術規范》(DLT1870-2018)要求,110kV及以上新能源場站應完成高/低電壓穿越、電能質量測試、電網適應性、電氣模型驗證等檢查項目。
3.電力用戶
電力用戶分為電力大用戶和一般用戶。電力大用戶指進入廣東省直接交易目錄的用電企業,可選擇直接參與或通過售電公司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一般用戶指除電力大用戶以外、允許進入市場的其他用電企業,必須通過售電公司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須符合廣東省電力市場準入條件。
直接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電力大用戶稱為批發用戶,通過售電公司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電力大用戶和一般用戶稱為零售用戶。
4.售電公司
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售電公司須符合廣東省電力市場準入條件。
(二)批發交易機制。
1.交易周期和方式。
現階段,交易品種包括年度雙邊協商和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發用雙方采用雙邊協商的方式約定合同價差、月度電量等合同要素,并提交交易合同至交易中心。發電企業以風電場、光伏電站為交易單元參加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后續研究增加月度掛牌等交易品種。現貨運行期間,可再生能源合同電量參照歷史用電特性曲線分解至小時進行結算。
2.交易上限。
(1)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交易上限按以下方式確定:
發電企業分月可交易電量上限=近兩年同期月份該交易單元平均發電小時數×裝機容量×k1。現階段,k1暫取0.5。
新投產發電機組按照近兩年全省同類型機組平均發電小時數設置可交易電量上限。
【1、k1在另行發布的交易通知中明確;2、補充明確交易單元】。
(2)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上限=發電企業年度交易分月上限-年度已成交分月電量。
(3)用戶側年度交易分月電量上限參照其歷史用電量情況進行設定。
用戶側月度交易上限=月度用電總電量需求申報-年度已成交分月電量(含價差中長期交易和可再生能源交易電量)。
用戶側參加可再生能源交易與價差中長期交易共用電量上限,計算原則保持一致。
月度交易開始前,用戶側申報次月用電總電量需求。如申報月度總電量需求小于年分月總成交電量,經發用雙方協商一致,可在需求調查截止前對可再生合同分月電量進行自主削減,協商削減電量不得大于用戶側申報需求與年度已成交分月電量的差額部分。用戶側年度合同分月電量扣減協商削減電量后仍超過申報需求的,則優先調減價差中長期合同交易電量,以調整后的年分月交易電量作為發用雙方事后結算的依據。調減合同的差額,按《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相關規定考核。若用戶側月度總電量需求小于可再生合同分月電量,將價差中長期合同交易電量全部扣減后,按當月可再生合同電量比例對可再生合同進行削減。
3.價格機制。
現階段采用價差模式開展交易,電費結算支付模式與現行價差中長期交易保持一致。
4.調度執行。
調度機構按照風電、光伏全額消納的原則,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前提下,合理安排發電。
5.交易結算。
(1)不開展現貨運行月份
按照月清月結的模式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結算。發用電主體電量分為合同實際結算電量和偏差電量。合同實際結算電量是指每筆合同發用雙方的實際發、用電量以及合同電量三者中的較小值,按照合同約定價差結算;偏差電量是指實際發、用電量與合同實際結算電量間的偏差電量,按照相應的偏差結算規則結算。具體如下:
發電側,合同實際結算電量按照合同價差與不含補貼的批復上網電價之和進行結算;實際發電量與合同實際結算總電量之間的偏差電量按照不含補貼的批復上網電價結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側,可再生合同實際結算電量按照合同價差優先結算,實際用電量扣除可再生能源合同實際結算總電量后的剩余電量,按照《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開展結算。
(2)開展現貨結算試運行月份
發電側,以月度為周期開展結算。發電企業電量分為可再生合同電量和偏差電量。其中,可再生合同電量按照合同價差與不含補貼的批復上網電價之和進行結算;實際發電量與可再生合同電量之間的偏差電量按照不含補貼的批復上網電價結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側,按照日清月結的模式,每小時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結算。用電主體電量分為可再生合同電量和偏差電量。其中,可再生合同電量參照歷史用電特性曲線分解至小時,按照合同價差優先結算;偏差電量為實際用電量扣除可再生合同分時電量后的剩余電量,按照廣東電力現貨市場相關規則開展結算。
現貨月開展月度清算。根據每筆合同發用雙方的月度實際發、用電量以及可再生合同電量三者取小,作為該筆合同實際結算電量,其不足合同電量的部分,視作未完成電量。發電企業需將未完成電量對應的價差電費返還至用戶側。
6.與保障性收購、可再生消納責任權重的銜接。
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指由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三)零售交易機制。
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按現行規則簽訂零售合同,根據需要可單獨約定零售合同中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價格等。
售電公司根據零售合同條款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申報所代理零售用戶每月消納量完成情況,交易中心據此出具可再生能源消納量證書。證書由售電公司發起申請,經相關用戶確認,對應消納量即在系統中凍結,不得轉讓或開具給其他用戶。
(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在現有廣東電力交易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模塊),滿足用戶注冊、申報、合同確認、交易、校核、信息披露、結果發布等功能;支持與南方區域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交易系統互聯互通,滿足省內及省間消納量賬戶注冊、消納量核算、交易、監測統計等需求。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