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發布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集中式扶貧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暫不參與新疆電力市場。鼓勵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特許權新能源項目、示范類新能源平價上網項目參與中長期交易。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
第一百一十條月度交易安全校核
(一)數據提供。市場主體應在每月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次月安全校核基礎數據。電力調度機構在月度交易公告發布前1個工作日確定次月網內發電設備、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交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月度交易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月度預成交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進行安全校核。
(二)校核內容。通道輸電能力限制校核、機組發電能力限制校核、機組輔助服務限制校核、電網及發電機組最小運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納電網承載能力校核、新能源月度可發電量校核、水電月度可發電量校核等。
(三)校核流程
1.校核各類機組的月度總電量(含原有電量和本次交易電量)是否滿足電網月度最小運行方式下的最小安全電量,供暖期火電最小運行方式下的最小安全電量,對不滿足最小安全電量的機組,提出電量需求及購入電量的建議。
2.校核各類機組的月度總電量是否超過月度可發電量和機組發電能力限制的最大安全電量,對超過最大安全電量的機組,提出削減超出最大安全電量限額部分的電量值的建議。
3.按照新能源、水電、火電的順序依次校核各分區、各斷面下新能源最大消納能力、水電消納能力、火電機組的輔助服務(調峰)能力,根據各區域間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限制,校核出各區域、斷面下電網阻塞情況、火電機組月度最大、最小設備利用率,折算得出參與交易的機組月度上網電量上、下限,對超出限額的機組,提出削減和調整建議。
(四)電力調度機構在月度交易閉市后2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正式校核結果,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并報新疆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月內(多日)交易安全校核
電力調度機構按照月度交易市場主體提供的安全校核基礎數據,月內交易組織1個工作日前,將月內剩余天數或者特定天數的網內發電設備、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交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出清交易結果。
第一百一十二條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電力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削減。對于雙邊交易,可按照等比例或者時間優先等原則進行削減;對于集中交易,可按照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照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
執行過程中,調度機構應向市場主體披露安全校核原則及電網安全和清潔能源消納原因對中長期交易計劃的調整說明。
第一百一十三條臨時安全校核
(一)校核條件
1.出現2臺及以上運行機組非計劃停運;
2.吉泉、天中直流、750千伏交流線路或重要輸電斷面的220千伏線路非計劃停運;
3.外送電量和用電負荷電量發生30%以上的調整;
4.其他電力調度機構認為需要時。
(二)校核內容。調峰能力校核、電網阻塞校核。
(三)校核完成后,電力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正式校核結果,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并報新疆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無法按時完成安全校核時,應提前說明原因,延期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逾期視為校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五條安全校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安全校核結果一般為“校核通過”、“部分通過”或“校核不通過”。部分通過時,需提供相關市場主體校核通過的電量值。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安全校核說明與安全校核結果統一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條執行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因電網安全和新能源(水電)消納原因需調整中長期交易計劃的,應當詳細記錄原因并向市場主體說明。
第八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一節 合同簽訂
第一百一十七條各市場成員應當根據交易結果或者政府下達的計劃電量,參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購售電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電子合同簽訂,電力交易平臺應當滿足國家電子合同有關規定的技術要求,市場成員應當依法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條在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確認的雙邊協商交易以及參與集中交易產生的結果,各相關市場成員可將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電子交易確認單(視同為電子合同)作為執行依據。
第二節 優先發電合同
第一百二十條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結合新疆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因素,科學安排優先發電電量,不得將上述電量安排在指定時段內集中執行,也不得將上述電量作為調節市場自由競爭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一條根據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確定的優先發電電量,原則上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電網公司對執行政府定價的電量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以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的,可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優先發電空間,確保市場交易正常開展。
第一百二十二條采用“保量保價”和“保量競價”相結合的方式,推動優先發電量參與市場,不斷提高跨區跨省優先發電量中“保量競價”的比例,應放盡放,實現優先發電與優先購電規模相匹配。
第三節 合同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匯總疆內市場成員參與的各類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形成省內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合同計劃,并依據月內(多日)交易,進行更新和調整。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發電計劃以及清潔能源消納需求,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和機組開機方式。相關電力交易機構匯總跨區跨省交易合同,形成跨區跨省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并依據月內(多日)交易,進行更新和調整。
第一百二十四條年度合同的執行周期內,原則上于每月中旬前(遇節假日調整),在購售雙方一致同意且不影響其他市場主體交易合同執行的基礎上,允許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調整后續各月的合同分月計劃(合同總量不變),調整后的分月計劃需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調度機構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涉及單個發電企業調整的計劃經調度安全校核全部通過后方可調整,校核未全部通過按原分月計劃執行。原則上分月調整計劃在次月交易開始前完成。
第一百二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定期跟蹤月度(含多日交易調整后的)發電計劃完成進度情況并通過交易平臺公布。市場主體對發電計劃完成進度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并公布相關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條現貨市場啟動后,全部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部分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無交易曲線部分的發電曲線,與約定交易曲線的市場化交易合同共同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第一百二十七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向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和兵團電力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經過,并向市場主體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第九章 計量和結算
第一節 計量
第一百二十八條電網企業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照相應合同約定原則執行。電網企業在跨區跨省輸電線路兩端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跨區跨省交易明確其結算對應計量點。
第一百二十九條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原則上按自然月和月內(多日)交易周期進行抄表計量,計量周期和抄表時間保證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要,保證計量數據準確、完整。
第一百三十條發電企業、跨區跨省交易送受端同一計量點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第一百三十一條多臺發電機組共用計量點且無法拆分,發電機組需分別結算時,按照每臺機組的實際發電量(或主變高壓側上網電量)等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對于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處于相同運行狀態的不同項目批次共用計量點的機組,無法按照上述分攤方式分攤計算時也可按照額定容量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計算后提供交易機構進行結算。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于調試期的機組,如果和其他機組共用計量點,按照機組調試期的發電量(或主變高壓側上網電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計量點的上網電量,確定調試期的上網電量。
第一百三十三條電網企業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計量數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對計量數據存在疑義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由電網企業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解決。異議解決前,暫按照已有計量數據進行結算和清算。
第二節 結算基本原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成員出具結算依據,市場成員根據相關規則進行電費結算。跨區跨省交易由組織該交易的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送受端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成員出具結算依據。
第一百三十五條電網企業(含地方電網企業和配售電企業)之間結算的輸配電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價和實際物理計量電量結算。
第一百三十六條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未與電網企業簽訂委托代理結算業務的,電網企業不承擔欠費風險;自行約定結算方式前,均由電網企業無償代理結算業務。
第一百三十七條電力用戶的輸配電價(含電度電價、基本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數調整等按照電壓等級和類別按實收取,上述費用均由電網企業根據國家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一百三十八條遵循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電量分開解耦結算的原則,建立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同偏差分開計算。批發交易中售電公司整體計算合同偏差;零售交易中按照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約定計算零售用戶合同偏差(費用)。
第一百三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向各市場成員提供的結算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際結算電量;
(二)各類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電量、電價和電費;
(三)上下調電量、電價、電費,偏差電量、電價和電費,分攤的結算資金差額或者盈余等信息;
(四)新機組調試電量、電價、電費;
(五)出具零售交易結算依據。
第一百四十條市場主體接到結算依據后,核對并確認,如有異議,在2個自然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視同沒有異議。
第一百四十一條市場主體因偏差電量引起的電費資金,暫由電網企業收取和支付,并在電費結算依據中單項列示。
第一百四十二條市場主體的合同電量和偏差電量分開結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為主時,按月清算、結賬;開展多日交易后,按照多日交易規則清算,按月結賬。
第一百四十三條電力用戶擁有儲能,或者電力用戶參加特定時段的需求側響應,由此產生的偏差電量,由電力用戶自行承擔。
第一百四十四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與省級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電費用。
第三節 市場結算及偏差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具體市場結算及偏差處理采用:用戶側批發交易用戶按同等偏差范圍和懲罰系數的方式結算,零售用戶按與售電公司協商確定價格結算。發電側分電源類型設置不同偏差范圍和懲罰系數的方式結算。代理購電參考批發用戶開展結算。滿足準入條件的批發用戶(含電網代理購電)、零售用戶、發電企業均按分時段電量電費結算,偏差電量分時段執行。具體結算方案由交易機構提出,報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確認后發布執行。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條市場信息分為社會公眾信息、市場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社會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市場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條社會公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文件,電力交易業務流程、管理辦法等;
(二)國家批準的發電側上網電價、銷售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以及其他電力交易相關收費標準等;
(三)電力市場運行基本情況,包括各類市場主體注冊情況,電力交易總體成交電量、總體價格情況等;
(四)電網運行基本情況,包括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的示意圖、各類型發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條市場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市場主體注冊準入以及退出情況,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信用評價信息等;
(二)發電設備信息,包括發電企業的類型、所屬集團、裝機容量、檢修停運情況,項目投產(退役)計劃、投產(退役)情況等;
(三)電網運行信息,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電網重要運行方式的變化情況,電網各斷面(設備)、各路徑可用輸電容量,必開必停機組組合和發電量需求,以及導致斷面(設備)限額變化的停電檢修等;
(四)市場交易類信息,包括年、多月、月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分析情況,非市場化電量規模以及交易總電量安排、計劃分解,各類交易的總成交電量和成交均價,安全校核結果以及原因等;
(五)交易執行信息,包括交易計劃執行總體情況,偏差責任認定情況,計劃執行調整以及原因,市場干預情況等;
(六)結算類信息,包括合同結算總體完成情況,差額資金每月的盈虧和分攤情況;
(七)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對市場主體公開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九條市場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性能指標,電力用戶用電特性參數和指標;
(二)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交易申報電量、申報電價等交易申報信息;
(三)各市場主體的各類市場化交易的成交電量以及成交價格等信息;
(四)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交易合同以及結算明細信息。
第一百五十條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違反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市場成員,可依法依規納入失信管理,問題嚴重的可按照規定取消市場準入資格。
第一百五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社會公眾信息和市場公開信息。市場成員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一百五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市場信息分類及時向社會以及市場主體、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相關信息。市場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開展所需的數據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三條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并為其他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安全等級應當滿足國家信息安全三級等級防護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制定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第十一章 市場監管和風險防控
第一節 市場監管
第一百五十六條電力市場監管對象為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等市場成員。
第一百五十七條電力市場監管主要對市場成員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情況、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資質的情況、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進行交易和電費結算情況、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等實施監管。
第一百五十八條新疆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監管對象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力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一百五十九條市場成員違反市場規則有關規定的,新疆能源監管辦可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一百六十條市場成員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三)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利益;
(四)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交易主體有歧視行為;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二節 爭議和違規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生爭議時,市場成員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可提交新疆能源監管辦、地方電力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直接向新疆能源監管辦申請爭議調解或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第三節 市場干預
第一百六十三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新疆能源監管辦可會同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共同做出中止電力市場的決定,并向市場交易主體公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二)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可依法依規采取市場干預措施:
(一)電力系統內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電網安全的;
(二)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三)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電力市場化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五)新疆能源監管辦作出暫停市場交易決定的;
(六)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市場干預期間,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應當詳細記錄市場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有關情況,并向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提交報告。
第一百六十六條當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暫停市場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場主體的違約責任。發電全部或部分電量應執行指令性交易,包括電量、電價,用電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第一百六十七條市場秩序滿足正常交易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四節 風險防控
第一百六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市場運營、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等職責。根據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釆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形成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工作方案和市場監控分析報告。
第一百六十九條市場監控分析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報價和運行情況;
(二)市場成員執行市場交易規則情況;
(三)市場主體在市場中份額占比等市場結構化指標情況;
(四)網絡阻塞情況;
(五)非正常報價等市場異常事件;
(六)市場風險防控措施和風險評估情況;
(七)市場交易規則修訂建議等。
第一百七十條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編制的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工作方案應向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并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前向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提交半年和年度市場監控分析報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新疆區域其他電力交易規則相關條款如與本實施細則沖突,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一百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會同自治區和兵團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者: 來源:新疆監管辦公室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