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加快推進光伏高質量發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潛力,開展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到2027年,全省光伏裝機達到4000萬千瓦,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屋頂光伏覆蓋率力爭達到60%。意見稿強調,將推進風電
5.加快氫能推廣應用。加強氫源供應保障,完善全省加氫站布局,推動氫能公交、重卡、環衛、物流、港口、船舶等場景應用,鼓勵利用現有加油(氣)、充電以及綜合供能服務站等場址實施加氫站改擴建工程,高水平打造“環杭州灣”“義甬舟”氫走廊。推動“氫能+可再生能源”綜合示范應用,探索深遠海風電制氫技術發展,高標準培育“制儲運加用”綠氫全產業鏈。到2027年,全省建成加氫站70座以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6.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融合發展。鼓勵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農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積極推進鄉村分散式風電開發,鼓勵村集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機制,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促進共同富裕。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快發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支持工業綠色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推進多能互補高效利用,開展新能源電力直供電試點。積極推進在抽水蓄能上水庫附近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
探索光伏等新能源發展與廢舊礦山(區)整治相結合,鼓勵光伏與生態修復、污染治理相結合。推動海洋能綜合開發和示范應用,加快大容量潮流能發電設備的研發和應用。鼓勵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積極開展新能源與煤電聯營,發揮新能源的保供穩價作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強化接入消納保障
7.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全社會、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建立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統計、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8.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臺和樞紐作用,支持和指導電網企業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科學確定全社會開展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加強系統調峰能力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有效挖掘需求側響應資源,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響應資源池,實現“荷隨源動”的時空精準響應,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納。(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9.加強電網配套設施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方案的銜接,在電網規劃、設計、調度運行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可靠供電的影響,及時調整電網規劃建設以適應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需求,優化電網投資計劃安排,做到電源、送出工程與電網建設進度匹配,電網、電源同步建成投產。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論證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對分散式風電實施“能接盡接、就近接入”原則,確保項目并網消納。(責任單位:省電力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10.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加快完善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全面應用推廣國家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與能耗雙控政策相銜接。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證書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將綠色電力消費計入碳排放量核算。
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綠色電力交易服務。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在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全面提升全社會用能清潔化水平,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