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供電區域等。
(二)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三)政府定價信息,包括輸配電價、政府核定的輸配電線損率、各類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場相關收費標準等。
(四)代理購電信息,包括代理購電電量及構成、代理購電電價及構成、代理購電用戶分電壓等級電價及構成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編號。
(二)發電機組裝機、電量及分類構成(含獨立儲能)情況。
(三)年度發用電負荷實際情況。
(四)全社會用電量及分產業用電量信息(轉載披露)。
(五)年度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預測及實際情況。
(六)輸變電設備建設、投產情況。
(七)市場經營主體電費違約總體情況。
(八)需求側響應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向電力用戶披露歷史用電數據、用電量等用電信息。
(二)經電力用戶授權同意后,應允許市場經營主體獲取電力用戶歷史用電數據、用電量等信息。
第六節 市場運營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電力交易機構全稱、工商注冊時間、股權結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服務電話、辦公地址、網站網址等。
(二)電力市場公開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則細則類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相關收費標準,制定、修訂市場規則過程中涉及的解釋性文檔等。
(三)業務標準規范,包括注冊流程、爭議解決流程、負荷預測方法和流程、輔助服務需求計算方法、電網安全校核規范、電力市場服務指南、數據通訊格式規范等。
(四)信用信息,包括市場經營主體電力交易信用信息(經政府同意)、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
(五)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市場注冊、交易總體情況。
(六)強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
(七)市場力情況,可采用HHI、Top-m等指標。
(八)市場暫停、中止、重新啟動等情況。
(九)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報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違規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電力現貨市場第三方校驗報告、經審計的收支總體情況(收費的電力交易機構披露)等。
(二)交易日歷,包括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類交易安排。
(三)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示意圖。
(四)約束信息,包括發輸變電設備投產、檢修、退役計劃,關鍵斷面輸電通道可用容量,省間聯絡線輸電可用容量,必開必停機組名單及總容量,開停機不滿最小約束時間機組名單等。
(五)參數信息,包括市場出清模塊算法及運行參數、價格限值、約束松弛懲罰因子、節點分配因子及其確定方法、節點及分區劃分依據和詳細數據等。
(六)預測信息,包括系統負荷預測、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預測、省間聯絡線輸電曲線預測、發電總出力預測、非市場機組總出力預測、新能源(分電源類型)總出力預測、水電(含抽蓄)出力預測等。
(七)輔助服務需求信息,包括各類輔助服務市場需求情況,具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機組臺數及容量、用戶及售電公司總體情況。
(八)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種、經營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申報時間、交易合同執行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出清方式、交易約束信息、交易操作說明、其他準備信息等必要信息。
(九)中長期交易申報及成交情況,包括參與的主體數量、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總量及分電源類型電量、成交均價及分電源類型均價、中長期交易安全校核結果及原因等。
(十)綠電、綠證交易申報及成交情況,包括參與的主體數量、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總量、成交均價等。
(十一)省間月度交易計劃。
(十二)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申報出清信息,包括各時段出清總量及分類電源中標臺數和電量、出清電價、輸電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等。
(十三)應急調度信息,包括啟動原因、起止時間、執行結果等。
(十四)運行信息,包括機組狀態、實際負荷、系統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輸電斷面約束情況,省間聯絡線潮流,重要線路與變壓器平均潮流,發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行情況,重要線路非計劃停運情況,發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非市場機組實際出力曲線,月度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十五)市場結算總體情況,包括結算總量、均價及分類構成情況,綠電、綠證交易結算情況,省間交易結算情況,不平衡資金構成、分攤和分享情況,偏差考核情況等。
(十六)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考核和返還明細情況,包括各并網主體分考核種類的考核費用、返還費用、免考核情況等。
(十七)電力輔助服務考核、補償、分攤明細情況,包括各市場經營主體分輔助服務品種的電量/容量、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分攤比例、分攤費用等。
(十八)售電公司總體經營情況,包括售電公司總代理電量、戶數、批發側及零售側結算均價信息,各售電公司履約保障憑證繳納、執行情況、結合資產總額確定的售電量規模限額。
(十九)交易總體情況,包括年度、月度、月內、現貨交易成交均價及電量。
(二十)發電機組轉商情況,包括發電機組、獨立儲能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
(二十一)到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
(二十二)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主體、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規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