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調度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光伏設備企業、自然人等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分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具體由電網企業結合項目實際確定。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電方、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六條各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規范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條件,不得要求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不得干預產權方自主選擇投資主體。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安全不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等因素,有序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征得農戶同意,考慮房屋結構安全,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投資主體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貸款或變相貸款,不得向居民轉嫁金融風險。
第七條 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
第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要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助力我省新型工業化建設,促進當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優化工商業用電結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和當地民族特色、村容村貌、園區整體風貌、城鎮景觀等相統一、相協調。新建建筑在設計、施工中應充分考慮以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條件。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九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平衡集中式光伏發電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需求,指導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等,做好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引導合理布局,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的電網改造升級和投資計劃,推動本省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因地制宜利用各類建筑屋頂及附屬場所,引導投資主體有序開發建設,做好項目對周邊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影響的防范措施。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平均利用小時數、光伏設備市場價格、項目合理化收益等加強對開發企業的指導,投資主體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投資建設成本、市場供求情況等,合理確定屋頂租賃價格,推廣應用我省先進的光伏產品,設計案例。
第十一條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規劃和電網承載力情況等,合理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建設規模計劃,電網企業及時公布區域電網分布式光伏承載力,按紅、黃、綠分類,紅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嚴重受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風險較大;黃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一定程度受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存在一定風險;綠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條件較好。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及時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明確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對于“光儲充”一體化項目,可進行整體備案。
第十三條 備案信息應至少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備案主體要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通過隱瞞情況、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備案,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已辦理備案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備案。對于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設備不再運營拆除承諾等材料;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或土地證的,可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房屋物權證明或授權的村委會出具房屋物權證明,投資主體對取得的房屋物權證明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位于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備案;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或撤銷備案。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五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上報備案機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重新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具體調整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流程、辦事指南并及時公布。分布式光伏備案后應兩年內建成,未按期建成發電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備案機關申請延期,每個項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做好選址工作,及時向電網提交并網意見書,提出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本地區分布式光伏規模管理相關規定。
項目備案后,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提供并網相關的技術參數,包括光伏組件與逆變器的檢測試驗報告,以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應具有合法性,投資主體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附屬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投資主體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附屬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權、責、利對等,應明確告知對方需履行的權利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根據國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標準合同文本,規范開發建設行為。
第十九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前,應對屋頂可使用年限、周邊環境安全等進行評估,確保安全性和建設可行性。非自然人戶用光伏、一般工商業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實施前應對屋頂荷載能力進行第三方評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國家規定認證機構的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應滿足相應資質要求。
第二十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二十一條鼓勵投資主體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應用場景建設,支持各地區探索構建增量配網、虛擬電廠、智能微網與大電網利益協調共享機制,促進源網荷儲一體化開發,研究推動交能融合、光儲充一體化、分布式光伏+儲能、5G基站等開發模式。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展情況,引導投資主體自愿配建或租賃分布式儲能設施,以聚合共建、租賃共享等模式統籌建設。
地面、水面等分布式光伏除符合分布式光伏相關管理要求外,還須符合用地、用林、用水等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公布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對分布式光伏備案申請容量超過電網承載力的,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及時分析原因,通過加大電網升級改造力度、配置靈活調節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電網承載能力。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要制定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申請、審批及驗收標準和流程,加強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培訓和指導,公平無歧視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
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備案信息,其他類型除提供備案信息外,還應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符合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補充資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受理。
第二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 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時應復核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許可機構檢測認證,是否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接入系統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復核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發票與投資主體的一致性,不一致的應督促投資主體進行完善。
第二十六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實現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二十七條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項目還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發電光伏項目電網接入,可委托當地電網企業辦理接入手續,由其他單位辦理的,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特性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九條項目備案后,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應按月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貴州省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按要求報送項目的備案、開工建設、竣工、運行等信息。電網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做好項目分類統計和監測。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并及時更新。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
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督促投資主體負責填報。
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第三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技術、先進材料、先進工藝等,保障項目建設、運行安全,提高發電效率。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第三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投資主體可自行或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調整涉網參數。
第三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的,發電、用電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政策性交叉補貼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費用、系統備用容量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條投資主體應預留項目通信傳輸接口,電網企業應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平臺,每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情況。對于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委托電網企業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
第三十五條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鼓勵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
第三十六條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公司配合,每季度對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重點對有無保護裝置和保護裝置是否投運、電能質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積極做好指導服務,加強政策宣貫,優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八條 投資主體要認真履行項目建設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強項目開發、建設、運營等監管,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協同機制,化解矛盾糾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參照細則法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分布式光伏發展適時調整,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施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于本細則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發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號)同時廢止。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