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實現國家“碳峰值”“碳中和”目標的進程中,“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綠色清潔能源,發揮著重要作用,亦是國家鼓勵扶持和推廣的應用項目。瓊海市市民李某在自家樓頂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卻被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拆除,究竟是李某違建,還是執法人員不當執法,看看法院怎么說。
李某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規劃許可證,在瓊海市博鰲鎮建了一棟樓房,規劃審批層數為七層。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李某未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將涉案樓房第七層的設備層(樓梯間及電梯機房)圍合使用,在該設備層的基礎上進一步建設光伏發電設備項目,并四周圍合形成第八層陽光房。
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李某上述行為違反了《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并依法作出《拆除決定》,責令李某自行拆除增建部分。李某認為,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為是響應國家號召,并不違法,遂向瓊海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瓊海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拆除決定》。李某不服,遂向萬寧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案涉拆除決定和復議決定。
萬寧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利用案涉樓房樓頂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只需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即可,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建筑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李某未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要求擅自增建光伏發電項目,且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屬于違法建設。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所做《拆除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萬寧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居民在依附自有建筑物架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時,無需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但仍應嚴格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否則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行政機關在依法管理新能源項目的過程中,也應兼顧多元價值取向,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作者: 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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