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云南省推動高速公路融合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試行)》提出,支持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牽頭編制“高速+光伏”建設規劃,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按程序審定后印發實施。
光伏發電設施建設不要形成光污染,不要影響景觀美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土地用途管控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服務區、停車區等沿線設施建筑物屋頂,統籌利用道路紅線內邊坡、隔離帶、立交區等路域空間,以及道路紅線兩側200米范圍內低效存量土地,建設光伏發電設施,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式或分布式光伏政策推進,由屬地政府分段備案,依法應當審批的應履行審批手續。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不滿足接入需求的,由項目業主代建,并網發電之日后,經雙方協商同意,由電網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回購。
盤活土地資源。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為“高速+”項目落地提供支撐。沿線各級政府做好高速公路土地綜合利用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對于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要件齊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線設施,自然資源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支持符合規劃條件的服務區等附屬經營場所按政策單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支持符合條件的用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授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經營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按有關要求轉讓。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合理利用沿線存量房產、土地資源進行光伏發電、物流倉儲、文旅產業開發的,除依法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外,相關土地用途、權利類型備案后5年過渡期內保持不變,期滿后按政策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作者: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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