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8-12月電力市場分時交易結算有關工作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25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4〕1752號)文件要求,做好2025年陜西電力市場交易與 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過渡,平穩推進中長期市場分時交易、結算,實現電力市場化交易價格信號向終端用戶有效傳導。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設置分時交易結算執行過渡期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5〕1034號)(簡稱新分時電價政策)于8月1日起執行后,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不再納入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為有序引導系統負荷調整,保障交易合同平穩履約,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現將2025年8月至12月設置為分時交易結算執行過渡期。過渡期內,不調整中長期批發交易價格形成方式,穩妥調整市場化電力用戶分時電價執行方式。
后續,我委將結合近期市場政策,組織修訂配套實施細則,優化中長期交易分時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實現電力中長期分時交易與現貨市場有效銜接,發揮市場價格信號引導削峰填谷作用。
二、電力批發市場中長期分時交易按原方式過渡執行
為保障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及電網代理購電2025年年度合同平穩履約,過渡期內電力批發市場中長期分時段交易價格,繼續依據《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25年電力市場化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運行〔2024〕2056號)明確的現行平時段交易價格要求形成,不開展分時價格浮動或限價。
三、市場化電力用戶分時交易結算過渡期執行方式
(一)零售用戶(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的工商業用戶,下同)
1.零售用戶調整方式
方式一:執行分時電價的零售用戶(即不含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全部零售用戶)基于現有零售套餐合同電能量價格,按月分小時結算,結算時現有零售套餐合同約定的市場單一綜合價格視作平時段價格,過渡期內參照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進行峰谷浮動(含尖峰浮動,下同)。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無需浮動。原零售套餐合同價格參數需調整的,過渡期僅可在不改變套餐類型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方式二:執行分時電價的零售用戶在現有零售套餐合同的基礎上,經與售電公司協商一致,可自愿選擇重新約定過渡期內的分時電能量價格形成機制,變更為能夠準確傳導電力批發市場中長期和現貨交易價格的組合類電價條款。
結合我省零售市場實際情況,依據《陜西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細則(2024年10月修訂版)》(陜電交易〔2024〕79號),過渡期內提供兩種組合類電價條款,第一種為批發市場參考價聯動條款,即零售電能量價格由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均價和現貨市場分時出清價格按90%、10%的比例組合后形成;第二種為售電公司批發均價聯動條款,即零售電能量價格由服務用戶的售電公司中長期批發交易均價以及現貨市場分時出清價格按90%、10%的比例組合后形成。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可在上述兩種組合類電價條款中協商選擇一種執行,按月分小時結算。結算時,零售用戶中長期合同價格部分(包含度電服務費)參照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進行峰谷浮動,具體條款內容詳見附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無需浮動。
過渡期內新入市的零售用戶,須簽訂能夠有效傳導市場價格的組合類電價零售合同,并合理設置封頂價格條款。為充分傳導批發市場價格信號,提高零售市場價格透明度,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按自然月或更短周期計算、發布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均價、現貨市場分時出清價格等批發市場參考價格。
2.加強零售用戶價格風險管理
對零售套餐簽訂的電能量價格和綠電環境價值超過預警值的零售用戶及售電公司,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應在交易平臺設置價格風險告知提醒,通過交易平臺彈窗確認、短信提醒、上門告知等方式對簽約零售用戶提醒確認。其中電能量價格預警值為本年度所有售電公司已執行月份中長期批發交易均價的1.1倍;綠電環境價值預警值為本年度所有售電公司已執行月份綠電環境價值均價的1.3倍。針對簽訂零售套餐價格高于預警值的零售用戶,陜西電力交易中心需及時向我委報告,并聯系該零售用戶所在轄區電網企業配合當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放《零售合同簽約風險知情書》,全面告知零售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二)批發用戶
批發用戶(直接通過批發市場向發電企業等經營主體購電的電力用戶)中長期購電電量實際執行部分,以中長期凈持有合同全部時段的加權均價為基礎,按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谷時段和對應比例浮動。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無需浮動。
其中,若批發用戶中長期凈持有合同電量小于等于實際用電量,則中長期凈持有合同電量即為批發用戶中長期購電電量實際執行部分。若批發用戶中長期凈持有合同電量大于實際用電量,則實際用電量為批發用戶中長期購電電量實際執行部分。
(三)峰谷浮動損益分攤分享
過渡期內,售電公司零售電費結算時,對應零售合同電能量價格不進行峰谷浮動。
原執行分時電價的電力用戶(含批發用戶、零售用戶),電能量價格峰谷浮動產生的損益按用戶用電量比例分享或分攤,市場結算時納入用戶市場運營費用科目。批發用戶調平電價按現行規則執行,零售用戶調平電價按零售用戶電能量結算均價(不含市場運營費用及偏差考核電費等)執行。
(四)新入市批發交易用戶年內簽約激勵機制
年內新入市批發交易用戶(含售電公司)9月至年底多月、月度中長期交易的累計簽約電量應不低于上一年度同周期用戶用電量的70%,缺額簽約電量引起的超額獲益,按照多月、月度交易市場均價與月內交易市場均價價差的1.05倍予以回收,超額獲益為負時不回收。回收資金納入年度簽約激勵機制資金一并分享。
(五)建立零售市場超額收益分享機制
為進一步向零售用戶傳導市場改革紅利,對于各售電公司月度平均度電批零差價高于0.015元/千瓦時的部分進行零售市場超額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電公司與其服務的零售用戶按2:8比例分享,售電公司超額收益返還費用原則上按對應服務的零售用戶結算電費的比例按月返還。其中,售電公司月度批發購電結算均價計算時,包括市場調節類費用,不含綠電環境價值費用、年度(年內)簽約激勵機制回收費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陜西電力交易中心、各售電公司、各配售電公司要高度重視市場化電力用戶分時交易結算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貫和實施保障。
2.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陜西電力交易中心要針對市場化電力用戶,加強過渡期分時交易結算政策解讀和宣傳,通過電力交易平臺、e-交易App、微信公眾號、網上國網等多種渠道宣傳政策,組織并指導屬地電網企業、各售電公司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3.陜西電力交易中心要提前做好電力交易平臺功能優化部署,向電網企業傳遞分時結算數據,設置專區進行市場價格信息披露,常態化披露零售市場關鍵信息,包括零售用戶結算均價分布情況;批零差價、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分別排序前30名(由高到低)的售電公司名單等信息。有序組織售電公司、零售用戶開展合同調整工作,加強交易價格監測、行為監測和風險防控。
4.售電公司要向簽約合同的零售用戶做好政策宣貫、簽約調整和溝通服務,切實履行售電服務相關責任與義務,向零售用戶逐條詳細講解過渡期分時交易政策內容,確保用戶充分知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聯動價格歷史水平、市場價格信息獲取途徑,將年內交易價格下行、購電成本降低帶來的盈余向用戶合理分享。嚴禁售電公司與其他經營主體通過私下協商、場外交易等方式不合理抬高批發交易價格和合同價格。
5.電力用戶要增強市場意識,主動維護平臺檔案信息,保護好賬號密碼等關鍵信息,積極參與市場運營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關注市場行情變化,主動聯系售電公司,與售電公司協商調整零售套餐價格或簽訂分時價格變更條款,維護自身權益。原簽訂峰平谷零售套餐合同的用戶,如選擇不變更為過渡期組合類套餐,則過渡期內須根據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平谷時段及時進行合同電量調整。
附件
2025年過渡期組合類電價約定條款
一、批發市場參考價聯動條款
零售電能量價格與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總體價格水平以及現貨市場分時出清價格按90%、10%的比例進行聯動。售電公司可向零售用戶收取合理的度電服務費,并約定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價格(含度電服務費)的封頂價格上限。
執行分時電價的零售用戶中長期合同價格(含度電服務費)部分,在零售市場結算時按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谷時段和對應比例浮動,計算公式如下:
零售用戶每小時電能量價格=90%×min[(當月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均價+度電服務費),約定的封頂價格上限]×該小時對應的峰谷浮動系數+10%×當月現貨實時市場該小時均價
其中,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均價按照批發市場內所有售電公司全部時段的中長期批發交易合同均價(不含售電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電電量及綠色環境權益價值)確定。現貨實時市場分時均價按照發電側實時市場出清電量與出清價格的加權均價確定。峰平谷時段劃分、峰谷浮動系數參照《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5〕1034號)執行,其中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不進行峰谷浮動。
售電公司零售電費計算時使用的電能量價格不進行峰谷浮動,計算公式如下:
售電公司零售每小時電能量價格=90%×min[(當月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均價+度電服務費),約定的封頂價格上限]+10%×現貨實時市場該小時均價
二、售電公司批發均價聯動條款
零售電能量價格與對應售電公司的中長期批發交易價格以及現貨市場分時出清價格按90%、10%的比例進行聯動,售電公司可向零售用戶收取合理的度電服務費,并約定售電公司中長期批發交易價格(含度電服務費)的封頂價格上限。售電公司應誠實、守信、公平經營,合理確定自身中長期批發購電價格,保障用戶權益。
執行分時電價的零售用戶中長期合同價格(含度電服務費)部分,在零售市場結算時按新分時電價政策明確的峰谷時段和對應比例浮動,計算公式如下:
零售用戶每小時電能量價格=90%×min[(當月售電公司中長期批發交易均價+度電服務費),約定的封頂價格上限]×該小時對應的峰谷浮動系數+10%×當月現貨實時市場該小時均價
其中,售電公司中長期批發交易購電價格,按照提供服務的售電公司批發交易凈持有合同全部時段的加權均價(不含售電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電電量及綠色環境權益價值)確定;現貨實時市場分時均價按照發電側現貨實時市場出清電量與出清價格的加權均價確定。若售電公司當月凈持有合同電量低于其服務的所有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80%的,則售電公司中長期批發交易價格按照當月中長期批發市場交易均價計算。峰平谷時段劃分、峰谷浮動系數參照《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陜西電網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5〕1034號)執行,其中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不進行峰谷浮動。
售電公司零售電費計算時使用的電能量價格不進行峰谷浮動,計算公式如下:
售電公司零售每小時電能量價格=90%×min[(當月售電公司中長期購電價格+度電服務費),約定的封頂價格上限]+10%×現貨實時市場該小時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