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歐盟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的晶體硅光伏電池組件做出反傾銷初裁,決定2013年8月6日之前對所有中國企業征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自2013年8月6日起按照下表全面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
公司
調查期:
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09~2012年。
涉案產品:
涉案產品在歐盟合并關稅編碼ex38180010、ex 85013100、ex 85013200、ex85013300、ex85013400、ex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 85016300、ex85016400、ex85414090下。
排除在涉案產品范圍的產品為:(1)solar chargers that consist of less than six cells, are portable and supply electricity to devices or charge batteries, (2)thin film PV products, (3) crystalline silicon PV products that are permanently integrated into electrical goods, where the function of the electrical goods is other than power generation, and where these electrical goods consume the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the integrated crystalline silicon PV cell(s).
背景:
2012年9月6日,由德國企業SolarWorld AG (SWV.XE)牽頭的歐洲光伏產品制造商向歐盟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對進口自中國的光伏產品征收關稅。目前,中國產光伏產品在歐洲的市場份額約為80%。歐洲制造企業聲稱中國企業的傾銷行為導致數十家歐洲企業被迫停產并尋求破產保護。
抽樣
歐盟內生產商抽樣;10家
非關聯方抽樣:3家,其中包括兩家組件進口商和一家電池進口商
出口商的抽樣:
135家企業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出口的相關信息,約占中國對歐盟涉案產品出口量的80%。委員會最終抽中了7家企業,其中包括組件出口量最大的三家合作出口商,電池出口量最大的兩家合作出口商,硅片出口量最大的兩家合作出口商,七家企業具體如下:
—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 PRC
— Delsolar (Wujiang) Co. Ltd, PRC
— Jiangxi LDK Solar Hi-Tech Co. Ltd, PRC
— JingAo Group, PRC
— Jinzhou Yangguang Energy, PRC
— 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 PRC
— Yingli Green Energy Holding Company, PRC
替代國:
歐盟委員會將印度作為本次調查的替代國來計算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替代價值的信息來自于以下兩家印度企業:
— EMMVEE Photovoltaic Power Private Limited, Bengaluru, India
— Tata Power Solar Systems Limited, Bengaluru, India
傾銷的認定
市場經濟待遇
7家被抽中企業都向歐委會遞交了市場經濟待遇申請,但最終均被駁回。歐委會初裁中認定七家企業均未達到可給予市場經濟待遇的條件和要求,原因在于:
(1)七家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優惠稅收政策及補助,不能證明其價格未因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而扭曲;
(2)6家企業未能證明自己的賬戶能根據國際會計標準進行獨立審計,另一家企業則未能證明其旗下所有的公司都受破產法約束;
(3)三家企業未證明其不受政府顯著干預。
單獨待遇
18家未被抽中的企業向歐委會提交了單獨待遇申請。但考慮到申請企業的數量較多,歐委會認為負擔過重,可能會阻礙調查程序進行。因而暫時決定不接受所有單獨待遇申請。
正常價值
太陽能電池的正常價值確定:印度(生產成本+SG&A)
太陽能硅片正常價值的確定:韓國(因為印度合作性的生產商中沒有生產硅片的)
損害的認定:
歐盟同類產業遭受到實質性損害,主要表現為市場份額下降,銷售價格下跌,失業人數增加,產量降低,企業資不抵債,面臨停業或破產等。
公共利益測試
歐委會在對歐盟光伏產業利益、非關聯進口商利益、上下游企業利益、最終用戶利益進行衡量和分析后,得出結論,對進口自中國的光伏電池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帶給光伏產業和消費者的積極效應將多余負面效應,也不違反歐盟的公共利益。
臨時反傾銷稅的逐步采用
歐盟此次對華光伏電池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采取了“兩步走”的方式。對于這種做法,歐盟方面指出,目的是在于確保短期內太陽能電池板供應的穩定性。前期征收較低的臨時反傾銷,在保證能夠滿足所有需求的同時,也給歐盟光伏產業留出緩沖時間,以逐步適應,逐漸增加供應量。
這種維持到8月6日的低反傾銷稅時期,實質上是一個“60天的機會”。如果在這60天內中國光伏產品制造商能夠提出替代征稅計劃的可行方案,那么則可能是臨時反傾銷稅得以暫停。如果無法協商一致,那就將按照原計劃水平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在貿易糾紛中,可行方案通常要求中方制造商作出承諾,在歐盟的光伏產品售價要高于最低價。
后續行動
(1)相關方可在本初裁公布的30天內向歐委會提交評論意見。
中國光伏產業制造商可與歐盟進行協商,尋求一個替代臨時反傾銷稅方案的可行方案,通常為價格承諾(價格承諾一般有許多法定要求,最主要為高于最低價,以消除傾銷水平。價格承諾的實施通常會受到監管)。
(2)終裁預計將在今年12月5日作出。
(3)申請方仍有機會撤銷起訴,從而終結案件調查。
附表一 未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合作性企業 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