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發電網: 3月3日,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常委、浙江省工商聯主席、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提交了《關于細化光伏電站投資開發規范的提案》提案,建議在打擊“路條”投機行為的同時,細化投機行為的認定標準,明確準入標準或制訂“負面清單”,區分、鼓勵光伏市場的正常交易,促進光伏業持續健康發展。
近年來,倒賣“路條”行為給光伏市場良性競爭造成沖擊。為此,國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號文”)、《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450號文”)以及《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477號文”),打擊光伏電站投機行為。
477號文強調,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進行投資開發、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
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但是,477號文中對于違規進行項目轉讓以及擅自變更項目投資主體的認定標準規定不甚明確。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對于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事宜普遍持否定態度,即已經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在投產前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轉讓或變更項目投資主體。
并且,相關主管部門對于項目轉讓或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的理解不僅包括項目建設主體的變更,也包括已備案的項目建設主體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動(包括股權轉讓、其他投資方增資入股等情形)。這對打擊光伏電站投機行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對正常的光伏電站收購交易也產生較大的影響。
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或貧困地區的企業,在獲得光伏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因缺乏足夠的資金或技術,需引入實力雄厚的第三方共同合作開發項目。
但由于相關政策的不明確和實踐中否定性的窗口指導意見,使交易結構復雜、成本高,也增加了合格投資者、優秀合作方的商業風險。甚至導致一些項目因后續資金與技術的投入乏力,未能如期投入運營,資源浪費嚴重。
建議:在打擊“路條”投機行為的同時,細化投機行為的認定標準,明確準入標準或制訂“負面清單”,區分、鼓勵光伏市場的正常交易,促進光伏業持續健康發展。
(原標題;建言光伏開發全產業鏈,問題各個擊破!南存輝的這7份提案光伏人必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