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去年一年,兩個電廠未到賬的電價補貼加起來已經超過1.3億元,但在計算各項稅費時,卻按照包含補貼的上網電價確認了收入,各項稅費全額計提繳納。其中,僅企業所得稅一項,2018年度我們計提繳納的費用就超過1000萬元!毖a貼尚未到賬,稅款繳納卻先行一步,導致企業運營資金吃緊,安徽省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負責人丁某為此叫苦不迭。
事實上,丁某的遭遇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廣泛存在。為何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一拖再拖,對應的稅款卻要先行繳納?本屬免征增值稅范疇的國家補貼,為何發電企業在領取時卻要如數繳稅?
補貼資金未到賬
稅款先繳不能等
“結算電費時,現在只能結燃煤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的部分,剩下的國家補貼部分我們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給,但算稅時卻是按照補貼后的上網電價確認收入。”丁某告訴記者。他所說的計稅方式即為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普遍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簡單講就是雖然沒收到錢,但是權責關系確認了,就要把稅先繳上去!比A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財預部主任王洪濤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征收上都是認可“權責發生制”的。王洪濤坦言,這樣的處理方式的確增加了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
雖是稅法認可的征收方式,但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而言,由此帶來的壓力也是切實可見的。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武鋼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以風電行業為例,目前國家給予風電行業的年補貼額在700億—800億元,補貼通常會滯后2—3年,如果將現行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即以收到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款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每年可減少全行業資金成本約140億元。
財政補貼本無稅賦
拿到補貼卻需繳稅
除了對先行繳稅的制度安排不解,采訪中,不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經營者還有另一個疑問: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為何還要征收增值稅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發布的《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公告》發布后,國家稅務總局還給出了專門解讀:“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但同樣在2013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換言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并非直接獲得補貼,而是通過電網企業間接獲取補貼,因為補貼直接支付給了電網企業。
王洪濤指出,雖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補貼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還是對補貼金額繳納了增值稅。
優惠政策已到期
后續執行無定論
其實,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國家曾經出臺過一些優惠政策。
2013年9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曾聯合發布《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上述兩部委再次發文將這一優惠政策的執行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對于上述優惠政策,有光伏企業會計師王某認為,對于多數地面光伏電站而言,進項稅電費收入的銷項稅需要5年左右才能抵扣完成!半娬窘ǔ刹⒕W的前5年,大部分企業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以這個時間反推,只有在2013年及以前建成并網的項目才有可能享受到優惠政策。但國內光伏的爆發增長是在最近幾年,也就是說,大量的光伏電站可能還未享受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就已經過期了!
進入2019年,“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執行期已經結束。2017年,國家能源局曾下發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意見的函,提出將優惠期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相應的正式文件尚未出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曾對此提出建議:“希望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