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電力交易中心發布《浙江售電市場保證要求和形式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要按照資產總額繳納保函,最高2000萬:
初期售電市場信用保證額度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根據售電企業的資產總額提交信用保證額度;
(二)當售電企業的資產總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應提供的信用保證額度為售電企業準入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的10%,即200萬元;
(三)當售電企業的資產總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低于1億人民幣(不含1億人民幣),應提供的信用保證額度為售電企業準入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的25%,即500萬元;
(四)當售電企業的資產總額超過1億人民幣(含1億人民幣),應提供的信用保證額度為售電企業準入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即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