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印發《湖北省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從2020年1月1日起,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不再執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實施方案》要求: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補機制和燃氣發電價格形成機制。省內納入國家補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電網結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以下是《實施方案》具體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快推進我省電力價格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提升電力市場化程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一)建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新機制。從2020年1月1日起,將我省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不再執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鶞蕛r按我省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標準為每千瓦時0.4161元,浮動幅度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基準價標準和浮動幅度范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安排適時調整。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可不受“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限制,按現貨市場相關規則執行。
(二)完善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方式,F執行標桿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長期合同為主確定。通過市場化方式按照“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形成的燃煤上網電價,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
(三)燃煤發電非市場化電量執行基準價。居民、農業用戶對應的燃煤發電電量以及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非市場化燃煤發電電量(以下簡稱“非市場化電量”),主要通過優先發電計劃保障,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上網電價執行基準價。
二、配套政策
(一)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組成,不再執行目錄電價。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用戶用電價格,繼續執行我省目錄電價,居民、農業用電要確保價格水平穩定。
(二)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補機制和燃氣發電價格形成機制。省內納入國家補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電網結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燃氣發電價格形成由參考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參考基準價。
(三)探索建立非市場化電量上網電價市場形成機制。在確保電網調度和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探索通過“競價上網、量價掛鉤”方式,讓燃煤機組在不高于基準價水平下競價獲得非市場化電量計劃。
(四)明確燃煤發電環保電價政策。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燃煤發電電量,基準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仍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電量,在執行基準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現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非標桿電價燃煤發電機組非市場化電量,在執行同期政府核定上網電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現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完全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和超低排放電價。
(五)逐步完善輔助電價機制。根據我省電力供求變化,在條件成熟時,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省內燃煤機組參與調峰、調頻、備用、黑啟動等輔助服務的價格,以補償燃煤發電合理成本;在燃煤機組平均利用小時嚴重偏低時,研究建立容量補償機制。
(六)完善電力市場用戶準入機制。堅持規范有序穩妥的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行業電力用戶以及電力生產供應所必需的廠用電和線損之外,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改革職責分工。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并研究制定相關價格政策。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負責擬訂相關電力輔助服務價格,根據電力市場監管職能,開展電力市場監管,負責完善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監督檢查職能,開展電力市場價格監管。省能源局負責制定非市場化電量計劃和分配方案以及年度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負責完善電力市場準入機制。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解讀相關改革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改革營造良好輿論環境。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二)加強電力市場行為監管。完善市場交易、運行等規則,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公開。嚴肅查處電力市場中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建立電力市場價格監測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電力市場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定期監測燃煤發電交易價格波動情況,評估價格波動的合理性。湖北電力交易中心定期報告電力交易結果。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依法及時采取干預措施,確保燃煤發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