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業外工商業電價5%。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要求電網企業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然而一部分轉供電主體未能及時、足額將降低電價的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個別轉供電主體甚至巧立
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業外工商業電價5%。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要求電網企業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然而一部分轉供電主體未能及時、足額將降低電價的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個別轉供電主體甚至巧立名目,向終端用戶加價收取電費。
10月18日,記者從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已會同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國資委、市房管局和國網上海電力等單位在國務院督查組的指導下,結合上海實際,制定并向各轉供電主體發放了《關于限時將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告知書》明確,電力公司在收費開票時清晰標注有關說明,轉供電主體要依照電費賬單優惠金額限時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允許私自截留。
根據《告知書》的要求,轉供電主體要在今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將尚未傳導的2018年、2019年分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10%和2020年降低工商業電價5%的國家降低電價政策紅利傳導到位。確有困難的,最晚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10月18日,記者跟隨徐家匯市場監管所檢查人員前往港匯恒隆廣場發放《告知書》,對其電價優惠政策紅利傳導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廣場方面表示,今年第三季度已告知所有商戶并落實了相關政策。
“店里櫥窗、玻璃展柜較多,燈打得比較厲害,用電量大。”廣場內某品牌眼鏡商戶的門店組長李曉華表示,2017年時門店所繳電費的單價為1.2元左右,2018年起,國家連續3年降低工商業電價,截至目前累計降幅為25%,門店所繳電費單價已降至不到1元,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優惠。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反壟斷和價格監督檢查辦公室副主任史書祿介紹說,經過前期排摸,目前全市轉供電主體有3746戶,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這些轉供電主體是國家電價優惠政策紅利傳導的“最后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打通了,企業電費方面的負擔才會切實減輕。
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史書祿表示,雖然監管部門近年來多次告知、提醒,但仍發現和查處了一批拒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的轉供電主體。近期,某轉供電主體就被發現連續3年未將相關政策告知商戶,仍按實施降價優惠前的價格向商戶收取電費,同時以商戶名義享受到了每年5%或10%的電價優惠。
還有少部分轉供電主體情節更加惡劣,巧立名目,以疫情、電路老化電損耗增加等為借口向商戶抬高電費或加收其他費用,又或者要求其他終端用戶分攤其自身用電。
我國《電力法》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處違法收取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告知書》也明確,轉供電主體自身用電不得由其他終端用戶分攤,已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服務費等方式收取公共設施、線損等公攤電費的,不得向其他終端用戶重復收取公攤、線損等費用。
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強調,此次《告知書》下了最后通牒,存在違法行為的轉供電主體不得再抱有僥幸心理,一旦發現確鑿的違法證據,將從嚴從重查處。相關部門將依據自身職責,采取表揚獎勵、依法處理、案例曝光和列入信用監管黑名單等措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提振市場信心,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上觀新聞)
作者:陳璽撼 來源:上觀新聞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