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0〕56號為加強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管理,指導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56號
為加強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管理,指導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訂了《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轉發相關市場主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1月6日
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電力現貨交易地區的信息披露。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應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斷豐富信息披露內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參與電能量買賣或者輔助服務買賣的市場成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體提供、發布與電力現貨市場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口。電力交易機構應當設立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平臺原則上以電力交易機構現有信息平臺為基礎。
第八條 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準格式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信息披露平臺發布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九條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現貨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
(一)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二)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四)依申請披露信息:是指僅在履行申請、審核程序后向申請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節 發電企業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發電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人)、聯系方式、電源類型、裝機容量、所在地區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企業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廠機組信息,包括電廠調度名稱、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及編號、單機容量及類型、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單機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術出力、核定深調極限出力;機組出力受限的技術類型,如流化床、高背壓供熱等。
(二)機組出力受限情況、機組檢修及設備改造計劃等。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上下調報價、機組啟動費用、機組空載費用、輔助服務報價信息等。
(二)機組爬坡速率、機組邊際能耗曲線、機組最小開停機時間、機組預計并網和解列時間、機組啟停出力曲線、機組調試計劃曲線、調頻、調壓、日內允許啟停次數、廠用電率、熱電聯產機組供熱信息等機組性能參數。
(三)機組運行情況,包括出力及發電量等。
(四)各新能源發電企業日前、實時發電預測。
(五)發電企業燃料、燃氣供應情況、存儲情況、燃料供應風險等。
(六)非國際河流水電企業來水情況、水庫運行情況等。
第二節 售電公司
第十三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冊時間、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方式、信用承諾書、資產總額、股權結構、年最大售電量等。
(二)企業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相關證明材料、資產總額驗資報告等。
(三)企業變更情況,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四)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域、配電價格等信息。
(二)履約保函繳納信息(如有)。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私有信息包括:
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與代理電力用戶簽訂的相關合同或者協議信息、與發電企業簽訂的交易合同信息等。
第三節 電力用戶
第十六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行業分類、用戶類別、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方式、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企業用電類別、接入地區、年用電量、用電電壓等級、供電方式、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第十八條 電力用戶私有信息包括:
(一)電力用戶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結算戶號、計量點信息、用戶電量信息、用戶用電曲線等。
(二)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批發用戶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第四節 電網企業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人、聯系方式、供電區域、政府核定的輸配電線損率等。
(二)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三)政府定價類信息,包括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場相關收費標準等。
(四)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示意圖。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
(二)市場結算收付費總體情況及市場主體欠費情況。
(三)電網企業代理非市場用戶每個交易時段的總購電量、總售電量、平均購電價格、平均售電價格等,含事前預測和事后實際執行。
(四)各類型發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各類型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五)電網設備信息,包括線路、變電站等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出和檢修情況等。
(六)全社會用電量、重點行業用電量等。
第五節 市場運營機構
第二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機構全稱、機構性質、機構工商注冊時間、股權結構、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組織機構、業務流程、服務指南、聯系方式、辦公地址、網站網址等。
(二)電力市場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三)電力市場規則類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相關收費標準,制定、修訂市場規則過程中涉及的解釋性文檔,對市場主體問詢的答復等。
(四)信用評價類信息,包括市場主體電力交易信用信息、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六)市場暫停、中止、重新啟動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公告類信息,包括電力交易機構財務審計報告、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違規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第三方校驗報告等。
(二)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種、交易主體、交易規模、交易方式、交易準入條件、交易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出清方式、交易約束信息、交易操作說明、其他準備信息等。
(三)交易計劃及其實際執行情況等。
(四)市場主體申報信息和交易結果,包括參與交易的主體數量、交易總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電量、成交均價等。
(五)市場邊界信息,包括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輸電通道可用容量、關鍵輸電斷面及線路傳輸限額、必開必停機組組合及原因、非市場機組出力曲線、備用及調頻等輔助服務需求、抽蓄電站蓄水水位、參與市場新能源總出力預測等。
(六)市場參數信息,包括市場出清模塊算法及運行參數、價格限值、約束松弛懲罰因子、節點分配因子及其確定方法、節點及分區劃分依據和詳細數據等。
(七)預測信息,包括系統負荷預測、外來(外送)電交易計劃、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水電發電計劃預測等,任何預測類信息都應當在實際運行后一日內發布對應的實際值。
(八)運行信息,包括實際負荷、實時頻率、系統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輸電斷面約束情況及其影子價格情況、聯絡線潮流,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行情況、發電機組檢修計劃執行情況,非市場機組實際出力曲線等。
(九)參與現貨市場機組分電源類型中長期合約占比、合約平均價格、總上網電量等。
(十)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規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
(十一)市場出清類信息,包括各時段出清電價(節點邊際電價市場應當披露所有節點的節點邊際電價以及各節點邊際電價的電能量、阻塞和網損等各分量價格)、出清電量,調頻容量價格和調頻里程價格,備用總量、備用價格,輸電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各電壓等級計算網損等。
(十二)每個交易時段的分類結算情況,不平衡資金明細及每項不平衡資金的分攤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向特定市場主體披露其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長期結算曲線、分時段中長期交易結算電量及結算電價,日前中標出力及日前節點邊際電價,實時中標出力及實時節點邊際電價。
(二)結算類信息,包括日清算單、月結算單、電費結算依據等。
第六節 依申請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成員應當報送的依申請披露信息包括:
(一)發電企業報送國際河流水電企業相關數據(如有)。
(二)電網企業報送各非市場用戶的類型,購售電電量和電價等。
(三)電網企業報送市場用戶進入市場前的用電信息。
(四)電網企業報送能夠準確復現完整市場出清結果的電力系統市場模型及相關參數(采用節點邊際電價、分區邊際電價的電力現貨市場地區),包括220kV及以上輸電設備(輸電線路和變壓器)聯結關系,輸電斷面包含的輸電設備及其系數、潮流方向、潮流上下限額等。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市場成員向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報送。申請人發起申請,經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并承諾履行保密責任后方可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應當為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需書面向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提交申請,申請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單位、申請信息內容、申請信息必要性說明、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請。如認定不通過或者披露信息范圍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按時披露申請人提出的相關信息,應當明確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時限,并在信息披露平臺上專欄公示。
第七節 其他
第二十七條 征得電力用戶同意后,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允許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獲取電力用戶歷史分時用電數據、用電信息等有關信息,并約定信息開放內容、頻率、時效性,以滿足市場主體參與現貨交易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市場成員可申請擴增信息,應當將申請發送至信息披露平臺,電力交易機構收到擴增信息披露申請后應及時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市場主體,并報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審核。擴增信息披露申請及審核結果應當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專欄公示。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文檔形式以可導出的、常規文件格式為主。
第三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場主體出具信息披露報告,內容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電網概況、電力供需及預測情況、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市場結算、市場建設、違規情況、市場干預情況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一條 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市場成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必要時應當對辦公系統、辦公場所采取隔離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信息封存是指對關鍵信息的記錄留存。任何有助于還原運行日(指執行日前電力市場交易計劃,保證實時電力平衡的自然日)情況的關鍵信息應當記錄、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運行日市場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場申報量價信息。
(三)市場邊界信息,包括外來(外送)電曲線、檢修停運類信息、預測信息、新能源發電曲線、電網約束信息等。
(四)市場干預行為,包括修改計劃機組出力、修改外來(外送)電出力、修改市場出清參數、修改預設約束條件、調整檢修計劃、調整既有出清結果等,應當涵蓋人工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受影響主體以及影響程度信息等。
(五)實時運行數據,包括機組狀態及機組出力曲線、電網實時頻率等。
(六)市場結算數據、計量數據。
第三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明確記錄保存方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場干預記錄應當報市場管理委員會備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定期對市場干預行為進行監管,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第三十四條 封存的信息應當以易于訪問的形式存檔,并且存儲系統應當滿足訪問、數據處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信息的封存期限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市場成員按照本辦法開展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并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采取信息報送、現場檢查、行政執法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場主體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責成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對未按要求及時披露、變更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市場成員,一年之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以上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對其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專業機構對信息披露總體情況作出評價,從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將評價結果向所有市場成員公布,并抄送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