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南方能源監管局現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適用操作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3月23日前反饋本局。本辦法所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約見電力企業,就電力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南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南方能源監管局現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適用操作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3月23日前反饋本局。
南方能源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約談適用操作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電力事故,依據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安全監管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約見電力企業,就電力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的約談由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約談可視需要請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相關部門人員及專家參加。
第四條 電力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組織約談。
1.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一般及以上電力安全事故;
2.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
4.謊報、遲報、瞞報、漏報電力安全信息;
5.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能源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6.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7.認定有必要實施監管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電力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或三個月內累計發生3起以上一般電力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對象為電力企業及其上級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其他情形約談對象為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六條 約談地點設在南方能源監管局本部或廣西、海南業務辦,約談時間原則安排在發生第四條所列情形15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組織約談前,由負有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提出約談事由、約談方組成人員及約談對象等有關內容,并報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約談經批準后,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時限等。
第九條 被約談方應按照要求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訓及整改措施等。被約談方應按要求時限向約談方報送參加人員名單和書面材料。
第十條 具體約談過程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回答約談方提出的質詢;
(三)約談方提出整改要求,被約談方表態;
(四)形成約談紀要送相關單位并歸檔。
第十一條 被約談方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報送整改落實及“四不放過”情況報告。
約談方應對整改落實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約談方可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約談的情況。
第十三條 約談方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廉潔奉公。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 約談過程態度蠻橫或者故意刁難被約談方的;
(二) 濫用約談手段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三) 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 其他違反監管人員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方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