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持續深化售電側改革,進一步規范售電公司運營,國家發改委對2016年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
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持續深化售電側改革,進一步規范售電公司運營,國家發改委對2016年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中《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就《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稿)》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意見稿提出: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通過電力交 易機構交易平臺開展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售電公司可以自主 選擇交易機構跨省跨區購電。
(二)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存在于同一配電區域內。同一售電公 司可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 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相關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反饋至fgwtgscyc2016@163.com。
售電公司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競爭的市 場秩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 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 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常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 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在零售市場與電力用戶確立售電服務關系, 在批發市場開展購售電業務。 本辦法所指售電公司包括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
第四條 電力、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售 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五條 售電公司注冊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 資產總額不得低于 2 千萬元人民幣。 2. 資產總額在 2 千萬元至 1 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 不超過 3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 資產總額在 1 億元至 2 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 超過 6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 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 10 名及以上在職全職專業人員(或具 有勞動關系),至少擁有 1 名高級職稱和 3 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 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 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技術職稱為 電力、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 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 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 能。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 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注冊條件外,還 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 產的 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 財務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擁有 2 名高級職稱和 5 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職稱為電力、經濟、會計等相關 專業。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 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 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和管理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 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 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七條 符合售電公司注冊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 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 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范圍增項,并履 行售電公司注冊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 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注冊程序 后,可自愿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八條 “一注冊”。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售電公司注冊服務,政 府部門不得直接辦理售電公司注冊業務或干預電力交易機構正常 辦理售電公司注冊業務。符合注冊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選擇電力交 易機構辦理注冊,獲取交易資格。
各電力交易機構應明確注冊服務流程,及時受理并公布接待 日、公示日。鼓勵網上辦理注冊手續。對于網上提交的材料,電力 交易機構應與當事人進行原件核對。
各電力交易機構對注冊信息共享,無須重復注冊,注冊信息共 享后須按照轉入地區注冊及運營管理要求,做好相關注冊信息的完 善工作。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違規限制其他地區推送的售電公司參 與當地電力市場化交易。
建立售電公司首注負責制。負責辦理售電公司注冊手續的電力 交易機構,對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業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 對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注冊條件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一承諾”。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 信用承諾書,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營業執照、法人代表信息、資產證明、從業人員信息、經營場所和 設備等基本信息和銀行賬戶、售電范圍等交易信息。
(一)營業執照必須明確具備電力銷售、售電或電力供應等業 務事項。
(二)資產證明應提供具備資質、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事務 所出具的該售電公司近 3 個月內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近 1 年的審計報 告或近 6 個月的驗資報告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 明。對于成立時間不滿 6 個月的售電公司,需提供自市場監督管理 部門注冊以后到申請市場注冊時的資產報告或審計報告或驗資報 告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
(三)從業人員需提供能夠證明前 3 年相關工作經驗(工作時 間未滿 3 年的,按實際工作時間提供)的社保繳費記錄、職稱證明 以及與原職稱評定所在單位的離職證明(從業人員職稱等級獲得超 過 20 年及以上的可不用提供原職稱評定所在單位的離職證明)。 從業人員不能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售電公司重復任職。
(四)經營場所應提供商業地產的產權證明或長期房屋出租合 同。
(五)技術支持平臺應提供平臺的安全等級報告和軟件著作權 證書以及平臺功能截圖,對于購買或租賃平臺的還需提供購買或租 賃合同。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 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一公示”。接受注冊后,電力交易機構要通過“信用中 國”(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注 冊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1 個月。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材料后,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核驗,并在滿足注冊條件后 完成售電公司的注冊手續。對于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電力交易機構應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
電力交易機構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 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存在涉及本辦法中有關售電公司注冊條 件的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 目錄。電力交易機構應對提出的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 實情況分類處理。
(一)公示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售電公司變更信息,如因公示 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間發生人員等變更而產生的異議,售電公司 可以補充材料申請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發生異議,售電公司無法在 5 日內作出合 理解釋,電力交易機構終止其公示并納入失信名單,將情況報送地 方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三備案”。
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 況向地方主管部門和信用評價單位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 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 5 個工作日內 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變更。法人信息、公司股東、股權結構、 從業人員、配電網資質等發生如下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 諾、公示,公示期為 7 天。
(一)企業更名或法人變更。
(二)企業股權變更,出現第一大股東變更、股東持股比例從 超過 50%降至低于 50%、股東持股比例從低于 50%升至高于 50%。
(三)資產總額發生超出注冊條件所規定范圍的變更。
(四)企業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變更。
(五)具備配電網運營資質變化。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通過電力交 易機構交易平臺開展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售電公司可以自主 選擇交易機構跨省跨區購電。
(二)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存在于同一配電區域內。同一售電公 司可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 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 售電公司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交易機構備 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三)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四)參照國家或各。▍^)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 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 取合理收益。
(五)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 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 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七)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八)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 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第十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 (二)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 第十八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義務。
(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義務,按國家有關規 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省級價格主管 部門制定的配電網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 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 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配電網企業按照與省級電網相同的原則和標 準承擔交叉補貼。
(四)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
(五)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六)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 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 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 任。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應持續滿足注冊條件。
]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注冊生效后,電力交易機構可根據需要啟 動對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注冊條件情況的檢查。電力交易機構對于注 冊的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注冊條件情況進行審查,可以與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信用中國等第三方機構形成聯動機制,監測售電公司持續 滿足注冊條件情況,不定期審查并公布售電公司注冊條件檢查情 況,年度審查次數根據售電公司的信用評級或入市時長確定。
第二十一條 售電公司應配合電力交易機構檢查,提供必要支 撐材料。
第二十二條 已經注冊公示完畢,但連續 12 個月未進行實際 交易的售電公司,地方主管部門暫停其交易資格,再次交易前必須 再次公示。
第二十三條 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按照自然年簽訂合同。合同 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電力用戶企業名稱、電壓等級、戶號、 合同期限、電量及分月計劃、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的零售服務關系確立后,電 力用戶全部電量通過該售電公司購買。在合同有效期內,電力用戶 只可與一家售電公司建立零售服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 經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 均可在電力交易系統內發起零售服務關系確立,確立以電子或書面 合同方式,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在交易系統中確認。 簽訂書面合同的,應通過交易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備案。 電力用戶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確立零售服務關系的,電力交 易機構取消電力用戶交易資格,由電網企業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 定的保底供電價格收取電費。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未規定保底供電價 格的,按照目錄銷售電價收取。
第二十六條 電力用戶與售電公司零售服務關系在交易系統 中確認后,即視同不從電網企業購電,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電 費結算補充協議,無需再簽訂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三方 合同,電力交易機構將電力用戶信息統一推送給電網企業。
第二十七條 售電公司參與批發、零售市場交易,應通過合同 約定按參與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提交履約保函或者保險,標準 不低于 0.2 分/千瓦時,F貨市場地區,地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 風險狀況,適當提高標準,具體標準由地方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一)電力交易機構應擬定履約保函、保險管理制度,明確保 函、保險單的接收、管理、退還、使用申請、執行情況記錄和通報 程序。制度應經相關市場管理委員會初步審議,報地方主管部門審 定。
(二)履約保函、保險提交主體為售電公司,受益人為電網企 業。
(三)如果售電公司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超過規定標準,可以 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退還多余的履約保函。
(四)售電公司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相關結算費用,電力交易 機構可以使用履約保函,并向履約保函開立單位出具原件,要求支 付款項,同時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出執行告知書,說明售電公司欠費 情況,并做好相關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五)電力交易機構應于履約保函、保險執行前向市場主體公 示說明售電公司欠費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于在多個省區開展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只需 提交一個履約保函或保險,提交的履約保函或保險全國通用。電力 交易機構應在每月結算后計算售電公司運營信用額度,并與售電公 司實際提交的信用保證金額進行比較,進行信用監控和預警,發現 實際提交的履約保函、保險額度不足時及時通知售電公司補充。
第二十九條 售電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履約保函、保險,經電 力交易機構書面提醒仍拒不足額繳納的,應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其后續交易資格以及在市場中的結算資格;
(二)在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信用 中國”網站公布該售電公司相關信息和行為;
(三)公示結束后將該售電公司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 單,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關要求對該企業法定代 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四)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門 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 司;
(五)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未完成轉讓交易的,依據約定,執行 該售電公司提交的剩余履約保函,并將其代理的用戶交由電網企業 進行供電,電網企業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保底供電價格收取 電費。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未規定保底供電價格的,按照目錄銷售電 價收取。履約保函差額部分由售電公司補足或者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協商確定處理辦法。履約保函差額部分通過各用戶后續交易合同 電量來確定。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直接控股或者間接控股的售電公司參與 市場化交易的,總的售電規模不得超過前一年度電力直接交易總電 量的 20%,售電公司運營管理應與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 電網企業相關業務隔離,不得獲得超過其他售電公司優勢權利。電 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不得額外為其提供市場信息。 不允許地方政府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售電公司,不允許地方政府在 各類市場交易中直接指定售電公司、指定代理電量、指定交易電價。
第三十一條 售電公司以及零售電力用戶電量電費和偏差考 核結算按照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對零售電 力用戶進行零售交易電量電費和偏差考核結算,對售電公司批發、 零售價差收益、偏差考核進行結算。
第三十二條 售電公司和零售電力用戶應在簽訂合同時,約定 零售用戶偏差電量考核方式。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三條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主管部門通 知電力交易機構對其執行強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 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 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連續三年未實際開展售電業務;
(七)出現市場串謀、提供虛假材料誤導調查、散布不實市場 信息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購售電合同糾紛,經法院裁定為售 電公司存在詐騙等行為的,或經司法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裁定偽造 公章等行為的;
(九)未持續滿足注冊條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 的購售電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門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 市場交易平臺以轉讓、拍賣等方式轉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 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未能處理好購售電合同相關 事宜的,電力交易機構可依法依規使用售電公司保證金、保函償付 相應市場主體。
第三十五條 在地方主管部門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 件后,應通過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10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地方主管部門通知電力交易機構對 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三十六條 售電公司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并提前 30 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 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 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 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三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 請后,應通過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10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三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 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地方主管部門和信用評價單位備案,并通過 “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售電公司信用與監管
第四十條 現階段由地方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征信機構或電 力交易機構作為信用評價單位開展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售電公 司信用評價工作不應向售電主體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政府有關 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信用評價單位, 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 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 可核查。
第四十二條 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給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根據工作需 要提供給信用評價單位。
第四十三條 信用評價單位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交易 機構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發現售電公司未滿足注冊條件的, 應立即通知售電公司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暫停 售電公司交易資格并報告地方主管部門,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 用評價單位。
第四十五條 地方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對 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地方主管部門對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間發生的 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 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國家 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售電公司執行交易規則、參與市場交易行為進行 監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 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采取“電力交易機構 3 年內不再受理該 企業電力交易注冊申請,依法依規限制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有關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懲戒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 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網企業特指國家電網有限公司、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 各地方電網企業。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