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公告稱,2021年1月20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印發了《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該《方案》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陜西新能源消納,提高跨省區電力外送市
日前,陜西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
公告稱,2021年1月20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印發了《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該《方案》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陜西新能源消納,提高跨省區電力外送市場競爭力,實現省內重點項目“綠電”供給,探索新能源清潔供暖。按照《方案》的相關要求,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編制了《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附件1),該細則于2021年3月3日向陜西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并通過,經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批準,現向各市場主體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1:
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陜西新能源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開展,進一步規范陜西新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號)、《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陜發改運行〔2021〕111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市場化交易,是指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購入省電網、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購入的電力用戶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市場化方式進行的中長期電量交易。
第三條 按照規定的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超出部分鼓勵參與市場化交易。保障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按照政府批復的價格水平或者價格機制進行結算。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并入陜西電網的集中式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分布式新能源發電企業市場化交易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另行制定規則。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2021年組織的新能源市場化交易。
第二章 市場主體的準入與退出
第六條參與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新能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配售電企業。
第七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準入
(一)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按照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已并網運行且取得或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調管的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
(二)已在陜西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市場主體注冊;
(三)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光伏扶貧項目、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和低價上網項目,遵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2017年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名單及落實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76號)、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9號)等文件要求,可不參與市場化交易;
上述可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項目,須在陜西電力交易平臺申請政策類型認定并提交證明材料,經交易中心審核后,納入可不參與市場的新能源發電項目主體目錄。
第八條 電力用戶的準入
(一)符合《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陜發改運行〔2021〕111號)要求及其它獲得政府相關部門同意的電力用戶;
(二)無違規用電、拖欠電費等情況;
(三)已在陜西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市場主體注冊。
第九條 售電公司的準入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地方政府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的準入條件;
(二)已在陜西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市場主體注冊、公示無異議的并已遞交履約保函。
第十條 發生以下情況,新能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退出交易市場。退出市場前,市場主體應妥善處理全部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一)因國家政策、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或企業自身經營范圍發生變化,導致原有市場主體不符合新能源市場化交易準入條件的;
(二)違反國家電力或環保政策并受到處罰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倒閉、破產、歇業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一條2021年以多年、年度和多月為周期開展新能源市場化交易,主要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市場化交易成交價格為發電側價格。用戶側購電價格由交易價格、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如遇國家調整電價,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參與省內“綠電”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按現行結算規則結算。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四條新能源發電企業按照2021年發電情況預測及規定的保障利用小時數,合理測算可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量、選擇交易品種參與交易。電力用戶按需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
第十五條跨省區外送交易
(一)跨省區外送交易由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交易信息,按照約定的交易要素組織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北京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操作,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出清,成交電量、電價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
(二)已參與2021年1-12月陜西送江蘇年度省間外送交易的新能源發電企業,根據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預測全年可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量,結合已簽訂的送江蘇合同電量,安排后續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量規模。
第十六條省內“綠電”交易
參與2021年省內“綠電”交易的電力用戶有:“十四運”及“殘特奧會”賽事場館、“煤改電”電采暖用戶、匯集接入陜西智慧車聯網平臺的充電設施。省內“綠電”交易根據陜西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均在陜西電力交易平臺上組織。
(一)“十四運”、“殘特奧會”場館“綠電”交易預計組織時間為2021年4月,成交結果執行時間預計為2021年7月1日-10月31日(以最終發布的交易公告為準),交易電量規模為“十四運”、“殘特奧會”賽事場館賽季前后的預測用電量,一次性組織完成;
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要高度關注“十四運”、“殘特奧會”場館設施的建設及投運情況,及時向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提供最新場館設施清單及用電量預測。
(二)煤改電用戶電采暖交易預計組織時間為2021年3月,交易周期為多年,電量合同采用“長簽”,成交結果執行時間為2021年2月1日-2024年3月31日內的采暖季(即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交易電量規模為相關電力用戶在2021-2024年采暖季的預測用電量。本次“長簽”交易合同電量執行完畢后若仍存在需求電量缺口,再行組織補充交易;
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會同關中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對散煤治理在線平臺電力用戶對應用電信息,做好參與交易的“煤改電”用戶名單確定和電量規模測算工作,確保交易按期有序組織。
(三)陜西智慧車聯網平臺“綠電”交易依據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支持陜西智慧車聯網平臺參與綠電交易的函》(陜發改能電力函〔2021〕123號),匯集接入陜西智慧車聯網平臺的充電設施與新能源發電企業開展“綠電”交易,預計組織時間為2021年2月下旬,成交結果執行時間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交易電量規模為已接入陜西智慧車聯網平臺的相關充電設施預測用電量,一次性組織完成。
(四)以上省內“綠電”交易涉及到并入陜西地方電網調管的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只能與并入相同地市區域地方電網的電力用戶開展交易。
第十七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已簽訂的市場化交易合同按照《陜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細則(試行)》(陜發改運行〔2020〕959號)可參與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五章 交易執行
第十八條 在月度計劃編制時,新能源發電企業每月20日前向陜西電力交易中心申報次月預測發電總量,并明確次月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及各類市場化交易電量,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據此安排相關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
在計劃執行時,若新能源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大于月度計劃時,差額電量按照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結算,市場化交易電量按計劃結算;若新能源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小于月度計劃時,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按計劃結算,差額電量滾動至后續月份執行。在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達到《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陜發改運行〔2021〕111號)規定的年度保障利用小時數后,不再結算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缡^外送交易合同電量不參與計劃滾動調整。
第十九條 為消除用戶側電量合同在執行中存在的預測偏差,陜西電力交易平臺于每月1-10日開放省內“綠電”交易用戶側合同電量調整功能,電力用戶可調整次月及后續月份合同電量,作為電力用戶月度結算依據。
第二十條 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調度機構負責做好市場交易計劃執行,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電量按照電力用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所約定的計量點進行計量。電能計量裝置的設置、定期校驗、異常處理等技術管理要求,按照電力用戶、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計量數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對計量數據存在疑義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由電網企業組織電費結算,相關市場主體維持現有結算關系不變。
第二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保障利用小時數(發電量口徑)和裝機容量,并計及廠用電率等因素后確定其年度保障利用小時數上網電量。
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廠用電率按照各廠上一年度總發電量和總上網電量計算,由調度機構計算并提供。
第二十四條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市場化電量按照對應的合同電價進行結算,保障利用小時數以外且無市場化交易合同的電量(視為超發電量)按照當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外送平均價下浮10%結算,補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超發電量產生的差額資金的清算按照《陜西發電企業超發欠發電量期末清算細則》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以上交易涉及到并入陜西地方電網的、并入國網陜西電網且非省調調管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在交易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差額電量同樣執行《陜西發電企業超發欠發電量期末清算細則》,產生的各類清算費用與并入國網陜西電網的省調調管新能源發電企業分別計算、分別返還或分攤。
第二十六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先結算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再結算市場化交易電量。清算時,保障利用小時數電量結算上限為規定的保障利用小時數對應的電量,超出部分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的按合同電價結算,無市場化交易合同的視為超發電量。
第二十七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市場化交易合同電量按照先跨省區外送合同再省內“綠電”交易合同的順序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在用戶側只結算電量電費,基本電費和功率因數考核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七章 電量偏差處理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省內“綠電”交易暫不執行偏差考核。其中,賽事場館多用電量時,增加部分按已簽訂合同價格執行;充電設施多用電量部分按照目錄電價進行結算;電采暖為多年合同,待合同總量執行完成時若仍有缺口,再組織補充交易。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會同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場監管,確保交易行為的規范有序。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國家及陜西電力市場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陜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并按照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能源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的修訂進行修訂。
原標題:陜西公開征求《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意見
作者: 來源:陜西電力交易中心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