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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改版正式印發實施

    2021-05-06 09:43:29 太陽能發電網
    從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官網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保證電力市場的開放、競爭、有序,根據有關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國家能源局對《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魯監能市場〔2019〕131號)進行了修訂。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山東省發展和改
    從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官網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保證電力市場的開放、競爭、有序,根據有關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國家能源局對《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魯監能市場〔2019〕131號)進行了修訂。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能源局聯合正式發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即日起實施。

    本規則適用于山東省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時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配售電企業、儲能企業、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直接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稱為批發用戶;參與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稱為零售用戶。

    以下是實施方案全文: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魯發〔2016〕3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山東省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時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年、季、月、周、多日等電力批發交易。電力批發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交易機構,向發電企業直接購買電能的交易;電力零售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向售電公司購買電能的交易。

    第四條 執行政府定價的優先發電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相應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疇,其執行和結算均須遵守本規則。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補償)機制按照山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執行。鼓勵電儲能設備運營商、負荷聚集商、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第五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六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七條 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配售電企業、儲能企業、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直接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稱為批發用戶;參與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稱為零售用戶。

    第八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市場化交易所必需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二)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公司年報;
    (三)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簽約零售用戶的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輸配電服務和簽約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 
    (四)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儲能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向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線損),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六)按照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七)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相關規定向優先購電用戶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以下統稱“非市場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
    (八)預測非市場用戶的電力、電量需求等;
    (九)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擬定相應電力交易規則;
    (二)根據本規則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提供各類市場主體的注冊服務;
    (四)按照規則組織電力市場交易,并負責交易合同的匯總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以及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
    (六)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化交易技術支持系統(以下簡稱“電力交易平臺”);
    (七)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
    (八)配合山東能源監管辦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市場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預防市場風險,并于事后向山東能源監管辦和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報告;
    (十)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十一)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后,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邊界和必開機組組合、必開機組發電量需求、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新能源優先消納的條件下,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五)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六條 市場準入基本條件:

    (一)發電企業
    1.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依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4.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要求;
    5.分布式發電企業符合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規則要求。

    (二)電力用戶
    1.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與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協議(合同);
    2.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情況,堅持規范有序的原則設定一段時間的過渡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產品和工藝屬于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電力用戶嚴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政策;
    3.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符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政策規定。其中,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當按國家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
    4.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5.符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準入條件。鼓勵優先購電的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三)售電公司
    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國家對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有關規定執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第十七條 參加批發交易的市場主體(含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以及零售用戶均實行市場注冊。其中,零售用戶的注冊手續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國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
    售電公司注冊生效后,省內售電公司由注冊地所在地級市供電公司負責電費結算,省外售電公司由國網濟南供電公司負責電費結算。
    參加市場化交易(含批發、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需通過批發或者零售交易購買,且不得同時參加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參加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均不再執行目錄電價。
    零售用戶每年只能綁定一家售電公司,以電力交易平臺實際綁定生效為準,年內不得變更代理關系。年內代理關系解除的,零售用戶可自次月起選擇參加批發交易。

    第十九條 參加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以參與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公司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第二十條 已經選擇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正常退市手續:
    1.市場主體宣告破產,不再發電或者用電;
    2.因國家及省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市場主體非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的情況;
    3.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的發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上述市場主體,在辦理正常退市手續后,執行國家及省有關發用電政策。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于濫用市場操縱力、不良交易行為等違反電力市場秩序的行為,可進行市場內部曝光;對于嚴重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可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存在違反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續保持準入條件等情形的,由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職能分工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且情節嚴重的,公示后強制其退出市場,電力交易機構對其予以注銷注冊,并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

    第二十三條 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需妥善處理其全部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無正當理由或被強制退市的市場主體,原則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內均不得再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二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由為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的1.2-2倍執行。保底價格具體水平由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確定。

    第二十五條 完成市場注冊且已開展交易的電力用戶,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新的交易合同但發生實際用電時,執行保底電價。完成市場注冊但未開展交易的電力用戶,暫執行政府目錄電價,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情況,探索公開招標確定售電公司提供零售服務等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相關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公布。

    第四章 市場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 市場注冊業務包括注冊、信息變更、市場注銷以及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代理關系確定等。

    第二十八條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配售電企業、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在山東省內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的,應在山東電力交易中心辦理注冊手續,按照山東省的準入條件和市場規則參與交易。售電公司在省外其他地區注冊的,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按照山東省的準入條件和市場規則參與交易。市場主體應當保證注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各類市場主體入市申報名稱、營業執照等基礎檔案信息,要與電網企業結算檔案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實行名單動態管理。
    (一)參與省內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后參與市場交易。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經省能源局審核后,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后參與市場交易,實行目錄管理。
    (二)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經山東能源監管辦審核后,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后參與市場交易。簡化新能源發電企業準入流程,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直接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參與交易。

    第三十條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辦理注冊手續時應當關聯用電單元等實際用電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聯系方式等。
    參與批發交易的市場主體,應當辦理數字安全證書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級的身份認證手段。

    第三十一條 辦理售電增項業務的發電企業,應當分別以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的市場主體類別進行注冊。

    第三十二條 售電公司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與代理用戶簽訂的代理協議(或合同)報送電力交易機構,經審核通過后確定代理關系。代理協議(或合同)應包含代理的用戶名稱、代理期限、雙方蓋章等關鍵信息。用戶名稱應與其供用電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當國家政策調整或者交易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電力交易機構可組織已注冊市場主體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市場主體(不含零售用戶)類別、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公司主要股東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應當再次予以承諾、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五條 市場用戶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改名或者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市場用戶應當在電網企業辦理變更的同時,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業務手續辦理期間,電網企業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變更前后的計量數據。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信息變更后,對其進行交易結算,提供結算依據。市場用戶并戶、拆戶后次月計量電量按并戶、拆戶后的新用戶開展結算。

    第三十六條 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注銷申請,按照要求進行公示,履行或者處理完成交易合同有關事項后予以注銷。

    第三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電力交易機構將市場主體注冊情況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送到電網企業。

    第五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三十八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現階段主要開展電能量交易,靈活開展發電權交易、合同轉讓交易,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開展輸電權、容量等交易。

    第三十九條 電力中長期電能量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達成的年度、季度、月度及月內(多日)購售電電量交易。現階段主要開展年度(季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調減交易。

    第四十條 發電權交易是指發電機組、發電廠之間以市場方式轉讓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優先發電電量的交易。熱電聯產發電企業中“以熱定電”的優先發電電量不得在發電廠之間轉讓。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成交的發電企業,當月不得參與反向月度掛牌交易。

    第四十一條 合同轉讓交易是指在批發市場開展的市場化合同電量相互轉讓的交易。包括發電側合同電量轉讓和購電側合同電量轉讓兩種情況。

    (一)發電側合同轉讓。發電機組、發電廠可以將未完成的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給其他發電企業。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成交的發電企業,當月不得參與反向月度掛牌交易。
    (二)購電側合同轉讓。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可以將當月的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給其它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現階段主要開展集中競價交易。
    (三)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在滿足電網安全校核的前提 下,遵循平等自愿、公開透明的市場化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應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上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開展。
    (一)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價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匯總市場主體提交的交易申報信息,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預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發布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四十三條 以集中競價交易形式開展的交易定期開市。雙邊合同在合同雙方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于交易申報截止時間前均可提交或修改。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情況,鼓勵以雙邊協商形式開展的交易連續開市。

    第四十四條 為降低市場操縱風險,發電企業在單筆電力交易中的售電量不得超過其剩余最大發電能力,購電量不得超過其售出電能量的凈值。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在單筆電力交易中的售電量不得超過其購入電能量的凈值(指多次購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凈購電量)。
    除電網安全約束外,不得限制發電企業在自身發電能力范圍內的交易電量申報;發電權交易、合同轉讓交易應當遵循購售雙方的意愿,不得人為設置條件,原則上鼓勵清潔、高效機組替代低效機組發電。

    第四十五條 省外以“點對網”專線輸電的發電機組(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納入山東電力電量平衡,根據山東優先發電計劃放開情況參與山東電力市場化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按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未來電力供應存在短缺風險時,探索建立容量市場,保障長期電力供應安全。

    第六章 價格機制

    第四十七條 除優先發電電量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外,電力中長期交易形成的成交價格應當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第四十八條 雙邊協商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確定,掛牌交易以掛牌成交價格結算。

    第四十九條 集中競價交易采用交易雙方分別申報交易電量和電價,按市場邊際成交電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價格的統一出清模式。若交易雙方的邊際成交電價不一致,則按兩個電價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第五十條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對市場交易報價或出清價格實行最高、最低限價,價格上、下限原則上由山東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經山東能源監管辦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定,應當避免政府不當干預。

    第五十一條 省內合同轉讓交易不收取輸電費和線損。跨省跨區合同轉讓按照潮流實際情況收取輸電費和線損。

    第五十二條 發電機組電能量市場化交易(含省內和跨省跨區)價格包括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新投產發電機組的調試電量按照調試電價政策進行結算。因電網安全約束必須開啟的機組,約束上電量超出其合同電量(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的部分,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情況鼓勵采用市場化機制確定價格。加強對必開機組組合和約束上電量的監管,保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十三條 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促進市場用戶公平承擔系統責任。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市場用戶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和執行兩部制電價用戶的基本電價政策保持不變。執行峰谷電價的市場用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分時電價政策確定。探索研究完善峰谷分時交易機制和調峰補償機制,引導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主動參與調峰。

    第五十五條 跨省跨區交易落地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送電側)、輸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輸電損耗構成。成交價格根據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跨省跨區輸電價格和輸電損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輸電損耗在輸電價格中已明確包含的,不再單獨收取。輸電損耗原則上由買方承擔,也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承擔方式。

    第七章 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組織

    第一節 總體原則和交易時序安排

    第五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年確定并下達次年優先發電計劃。按照年度(季度)、月度、月內(多日)的順序開展電力中長期交易。

    第五十七條 市場主體通過年度(季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內(多日)交易滿足發用電需求,促進供需平衡。年度(季度)交易的標的物為次年(次季度)的電量(年度、季度分月電量)。年度(季度)交易通過雙邊協商方式開展。月度交易的標的物為次月電量,月度交易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方式開展。月內(多日)交易的標的物為月內剩余天數或者特定天數的電量,月內交易主要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開展。

    第五十八條 開展月度交易時,首先開展月度調減交易,其次開展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再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在同一交易月不可同時參加月度調減交易與月度雙邊協商(集中競價)交易。

    第五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每月中上旬發布次月月度交易預安排。對于定期開市和連續開市的交易,交易公告應當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發布;對于不定期開市的交易,應當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發布。交易公告發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交易標的(含電量和交易周期)、申報起止時間;
    (二)交易出清方式;
    (三)價格形成機制;
    (四)關鍵輸電通道可用輸電容量情況。

    第六十條 交易的限定條件必須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確,原則上在申報組織以及出清過程中不得臨時增加限定條件,確有必要的應當公開說明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基于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開展電力交易出清。

    第六十二條 對于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的機組,分配優先發電電量時原則上不再進行容量剔除。

    第六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當在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承諾。

    第六十四條 在每次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

    第二節 年度雙邊交易

    第六十五條 每年12月初,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年雙邊交易公告,明確年度雙邊交易申報起止時間。年度雙邊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六十六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達成年度雙邊交易意向協議,需要在年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電量。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申報截止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電量的審查、匯總、計算,確定分機組意向電量,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六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下一個工作日將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六十八條 建立電子合同系統。交易機構發布交易結果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年度雙邊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第六十九條 開展季度雙邊交易時,每季度末電力交易機構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度雙邊交易原則和方式組織次季度雙邊交易。

    第三節 月度調減交易

    第七十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調減交易公告,明確月度調減交易申報起止時間。月度調減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七十一條 現階段,月度調減交易暫僅在已達成年度(季度)雙邊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批發用戶)之間開展。適時進一步放開市場參與主體,允許多市場主體間開展月度調減交易。

    第七十二條 在年度(季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對雙方已達成年度雙邊交易合同的月度調減交易意向,需要在月度調減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確定合同電量調減的數量、價格。

    第七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交易申報截止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協議的審查、匯總,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七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接到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將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七十五條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月度調減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第四節 月度雙邊交易

    第七十六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雙邊交易公告,明確月度雙邊交易申報起止時間。月度雙邊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七十七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達成月度雙邊交易意向協議后,需要在月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電量。

    第七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申報截止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電量的審查、匯總、計算,確定分機組意向電量,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七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下一個工作日將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八十條 交易機構發布交易結果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月度雙邊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第五節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八十一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集中競價交易公告,明確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申報起止時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八十二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在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發電企業按機組申報次月上網電量和上網電價,用戶和售電公司申報次月用電量和用電電價。發電企業申報的電量應包括總電量和分解到機組的電量,每臺機組只能申報一個電量和一個電價。用戶和售電公司只能申報一個電量和一個電價。
    申報電量的最小單位為10兆瓦時,電價的最小單位為0.1元/兆瓦時。

    第八十三條 集中競價交易按市場邊際成交電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電價的統一出清模式執行。若發電企業與用戶(售電公司)的邊際成交電價不一致,則按兩個電價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申報電價配對,當發電企業報價高于用戶、售電公司報價時,雙方不能成交;發電企業報價低于或等于用戶、售電公司報價時,可以成交。發電企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排序,用戶、售電公司按照報價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電量達到一方可成交電量全部匹配完成。
    當成交的一方存在多個電價數值相同的主體時,按等比例原則確定各自中標電量。
    市場出清結果應包含:成交總電量,各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分解到機組)成交電量,市場出清電價。
    報價結束后,電力交易平臺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八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集中競價交易以交易機構發布的最終結果為準,不再簽訂合同。


    第八章 中長期合同轉讓交易組織

    第一節 交易原則和時序安排

    第八十五條 發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發電企業內部機組間或各發電企業間開展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全部或部分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成交的發電企業,當月不得參與反向月度掛牌交易。

    第八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交易結束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雙邊交易和掛牌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

    第八十七條 發電企業合同轉讓月度交易應在當月中長期電能量集中競價交易前完成,出讓電量的發電企業(機組)原則上不得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八十八條 購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間可開展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全部或部分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月內集中競價方式。單筆交易中,申報出讓(受讓)合同電量的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不得同時申報受讓(出讓)合同電量。

    第八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合同轉讓月內交易結束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集中競價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并發布。

    第二節 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雙邊交易

    第九十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雙邊交易公告,明確合同轉讓月度雙邊交易申報起止時間。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雙邊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九十一條 有合同轉讓意向的發電企業經過雙邊協商,形成合同電量轉讓月度雙邊交易意向協議,確定合同電量轉讓的品種、數量、價格。在月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

    第九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協議的審查、匯總,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九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接到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將合同電量轉讓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1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九十四條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月度合同電量轉讓雙邊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第三節  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掛牌交易

    第九十五條 每月中上旬,有轉讓意向的發電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次月中長期電能量合同電量的掛牌轉讓信息,列明轉讓電量的品種、數量、價格等。

    第九十六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次月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掛牌交易公告,明確合同轉讓月度掛牌交易申報起止時間。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掛牌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九十七條 掛牌交易申報開始后,由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月度轉讓電量的品種、數量和價格,發布要約持續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電力交易平臺對申請數據進行確認。交易申報截止前,在申請數據未接受要約前,出讓方可多次修改申報數據。掛牌交易申報的電量應包括總電量和分解到機組的電量。

    第九十八條 交易申報截止后,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接受要約情況確定成交電量和價格,形成預出清結果,并在1個工作日內交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掛牌交易出清結果的安全校核,并轉交電力交易機構。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電量交易削減和調整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相關市場主體發布。

    第九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后,應在當日將最終出清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在交易平臺一并發布。發電企業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進行解釋和協調。發電企業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1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各方以最終交易結果為準,不再另行簽訂合同。

    第四節 購電側合同轉讓月內集中競價交易

    第一百條 統籌市場需求,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按時發布當月購電側合同轉讓月內集中競價交易公告,明確月內集中競價交易申報起止時間。購電側合同轉讓月內集中競價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一百零一條 合同轉讓月內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有交易需求的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轉讓(受讓)電量、電價。初期,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申報電量不得超過當月所持有合同電量的8%。電力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每個市場主體只能申報一個電量和一個電價。

    申報電量的最小單位為10兆瓦時,電價的最小單位為0.1元/兆瓦時。

    第一百零二條 集中競價交易按市場邊際成交電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電價的統一出清模式執行。若轉讓雙方的邊際成交電價不一致,則按兩個電價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出讓方和受讓方申報電價配對,當出讓方報價高于受讓方報價時,雙方不能成交;出讓方報價低于或等于受讓方報價時,可以成交。出讓方按照報價由低到高排序,受讓方按照報價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電量達到一方可成交電量全部匹配完成。
    當成交的一方存在多個電價數值相同的主體時,按等比例原則確定各自中標電量。
    市場出清結果應包含:成交總電量,各出讓方、受讓方成交電量,市場出清電價。

    第一百零三條 報價結束后,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校核,生成最終交易結果并向市場主體公布。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進行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1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各方以最終交易結果為準,不再另行簽訂合同。

    第九章 發電權交易組織

    第一百零四條 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發電企業內部機組間或各發電企業間開展月度優先發電電量轉讓交易。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成交的發電企業,當月不得參與反向月度掛牌交易。

    第一百零五條 發電權轉讓雙方以發電量為基礎,按照上網電量不變原則,根據轉讓雙方綜合廠用電率折算確定轉讓電量,電量分解到機組、到月份。
    第一百零六條 發電權月度雙邊交易組織方式和流程與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雙邊交易一致。

    第一百零七條 發電權月度掛牌交易組織方式和流程與發電側合同轉讓月度掛牌交易一致。

    第十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各類交易應當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不包括購電側合同轉讓集中競價交易)。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共同進行安全校核,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均有為各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涉及本調度機構調度范圍的)安全校核服務的責任。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輸電能力限制、機組發電能力限制、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或者更新各斷面(設備)、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并通過交易平臺發布必開機組組合和發電量需求(機組最低技術出力及最高出力限值)、影響斷面(設備)限額變化的停電檢修等。
    電力交易機構以各斷面、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為約束,對集中交易進行出清,并與同期組織的雙邊交易一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第一百一十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凈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并及時提供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其中,對于年度交易,應當在年度電力電量預測平衡的基礎上,結合檢修計劃,按照不低于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的 80%下達交易限額。
    對于月度交易,應當在月度電力電量預測平衡的基礎上,結合檢修計劃和發電設備利用率,按照不低于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的90%下達交易限額;發電設備利用率應當結合調峰調頻需求制定,并向市場主體公開設備利用率。
    具備條件時,開展月度內交易,參考月度交易的限額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的 95%下達交易限額。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提出調整意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雙邊交易按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集中競價交易按發電機組申報價格從高到低順序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

    執行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因電網安全和清潔能源消納原因調整中長期月度電量交易計劃(執行進度)后,應當詳細記錄原因并向市場主體說明。
    第一百一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總結、發布上月市場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書面報送上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開展情況。

    第十一章 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出清時參與下調機組出清電量應不大于其持有的中長期交易電量。

    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滿足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將上月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實際完成市場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差額,按照各機組預掛牌價格排序確定機組上調、下調電量,作為月度調整電量累加至機組次月合同電量。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組織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時,發電企業應同時報送分機組的上調增發價格和下調補償價格,并據此確定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交易機構按照上調、下調機組調用排序依次確定中標機組和電量,直至上月差額電量全部成交。
    當月度實際市場電量大于合同電量時,差額為正,按照預招標上調報價確定的機組排序,增發價格較低的機組優先中標;當月度實際市場電量小于合同電量時,差額為負,按照預招標下調補償報價確定的機組排序,減發補償價格較低的機組優先中標。當價格相同時,增發按照機組容量由大到小、減發按照機組容量由小到大的順序確定中標機組,機組容量相同時按照等比例調整。
    次月未納入開機組合的機組不參與上調、下調電量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機組上調電量的限額不超過總上調電量的20%,下調電量不設限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上調電量電價和下調電量補償電價統一按最后一臺中標機組的報價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發電機組中標的月度調整電量當月有效、當月執行,不向后滾動。上調電量不占用機組年度計劃與市場合同。
    月度雙邊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結束后,發電機組的月度市場合同電量不再調整。

    第一百二十條 月度雙邊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結束后,批發用戶、售電公司按月度實際用電量結算電費,實際用電量與合同偏差超出+6%和-2%的部分予以考核。
    第一百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各個電廠的年度總發電量計劃和月度市場電量,考慮供需平衡、檢修和安全約束等實際情況,安排機組組合和出力計劃。

    第十二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一節 合同簽訂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市場成員應當根據交易結果或者政府下達的計劃電量,參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購售電合同。購售電合同中應當明確購電方、售電方、輸電方、電量(電力)、電價、執行周期、結算方式、計量方式和偏差電量計算、違約責任、資金往來信息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 購售電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電子合同簽訂,電力交易平臺應當滿足國家電子合同有關規定的技術要求,市場成員應當依法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確認的各類交易產生的結果,以及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電子交易確認單視同為電子合同作為執行依據。

    第二節 優先發電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跨區跨省的政府間協議應約定總體電力電量規模、交易價格和送受電原則等,購售雙方簽訂相應的購售電合同。合同需約定年度電量規模以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或者確定曲線的原則、交易價格等,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年度電量規模以及分月計劃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由購售雙方協商調整。

    第一百二十六條 省內優先發電計劃,需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因素科學安排,不得將優先發電計劃安排在指定時段內集中執行,不得將優先發電計劃作為調節市場自由競爭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七條 省內優先發電電量,原則上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對執行政府定價的電量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以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電量,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優先發電空間,確保市場交易正常開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根據非市場用戶年度用電預測情況,扣除各環節優先發電電量后,優先發電電量在燃煤(氣)等發電企業中進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九條 優先發電電量的分月計劃根據當月電量需求和市場化電量情況,可在月度執行前進行調整,其執行偏差在年度后續月份滾動。民生供熱“以熱定電”優先發電電量安排在供熱季執行,只可在供熱季內滾動調整。

    第一百三十條 采用“保量保價”和“保量競價”相結合的方式,推動優先發電參與市場,應放盡放,實現優先發電與優先購電規模相匹配。

    第三節 合同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匯總省內市場成員參與的各類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形成省內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在保障電網安全和新能源優先消納的前提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月度發電計劃以及清潔能源消納需求,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和機組開機方式,保障電量的執行進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定期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完成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發電計劃完成進度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報告事件經過,并向市場主體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計量和結算

    第一節 計 量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電量的計量點、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異常處理辦法按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電網企業應當在跨區跨省輸電線路兩端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跨區跨省交易均應當明確其結算對應計量點。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計量周期和抄表時間應當保證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要,保證計量數據準確、完整。

    第一百三十七條 發電企業、跨區跨省交易送受端計量點應安裝負荷規程規定要求的電能表一套,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多臺發電機組共用計量點且無法拆分,各發電機組需分別結算時,按照每臺機組對應的主變高壓側電量等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對于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處于相同運行狀態的不同項目批次共用計量點的機組,按照額定容量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

    處于調試期的機組,如果和其他機組共用計量點,按照機組調試期的主變高壓側電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計量點的上網電量,確定調試期的上網電量。
    第一百三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計量數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對計量數據存在疑義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由電網企業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解決。

    第二節 結算

    第一百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成員出具結算依據,市場成員根據本規則進行電費結算。其中,跨區跨省交易由組織該交易的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送受端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成員出具結算依據。

    第一百四十一條 電網企業(含地方電網企業和配售電企業)之間結算的輸配電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價和實際物理計量電量結算。

    第一百四十二條 電網企業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抄表后,及時將結果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對電量、電價進行清分,并將結果及時發送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電網企業應將用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周期統一調整到自然月份。

    第一百四十三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欠費風險;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情況,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電網企業不再承擔代理結算業務的,電網企業也不承擔欠費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電力用戶的基本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數調整等按照電壓等級和類別按實收取,上述費用均由電網企業根據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一百四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向各市場成員提供的結算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際結算電量;
    (二)各類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電量、電價和電費;
    (三)上下調電量、電價和電費,偏差電量、電價和電費,分攤的結算資金差額或者盈余等信息;
    (四)新機組調試電量、電價、電費;
    (五)接受售電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結算依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退出時結算方式如下:
    (一)售電公司、市場用戶退出當月仍根據原交易合同結算。
    (二)已參加市場交易的市場用戶申請或強制退出的,次月起以保底價格結算。
    (三)售電公司申請或被強制退出的,其簽約的零售用戶可選擇其他售電公司參與交易。零售用戶未選擇其他售電公司參與交易前,按保底電價結算電費。
    (四)被強制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售電公司及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交易的零售用戶須解除零售合同;被強制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按國家規定妥善處理上述工作并支付電力市場結算差錯追補費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因偏差電量引起的電費資金,暫由電網企業收取和支付,并應當在電費結算依據中單項列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的合同電量和偏差電量分開結算,按月清算、結賬。

    第一百四十九條 市場主體認為計量數據錯誤時,由相應市場主體提出,有資質的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對于電力交易機構月度結算依據發布前確認的當月差錯電量,重新計算有關市場主體的結算電費;結算依據發布后確認的差錯電量,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退補計算:
    (一)發電機組差錯電量按照政府批復電價進行退補結算;
    (二)批發用戶差錯電量按照其差錯月份省內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合同電價進行退補結算;
    (三)零售用戶差錯電量按照其差錯月份省內中長期交易零售電價進行退補結算,并對代理其交易的售電公司按照差錯月份省內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合同電價進行應得費用退補結算。

    第一百五十條 電網企業按期完成電力用戶抄表后,每月1日前將上月抄表電量結果送至電力交易機構,每月3日前電力交易機構將抄表電量發送給售電公司。
    每月3日前,售電公司計算代理用戶的上月零售電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報送電力交易機構,并經簽約用戶在2日內通過交易平臺審核確認,逾期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確認。如有異議,由售電公司與異議用戶自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前,電力交易機構暫停對售電公司與異議用戶的電費結算。異議用戶暫按售電公司申報零售電價和用戶考核費用支付電費,當月暫停結算售電公司異議用戶應得費用。
    售電公司異議用戶應得費用=異議用戶當月用電量×(售電公司當月申報異議用戶零售電價-售電公司當月加權平均合同電價)+售電公司當月對異議用戶考核費用。
    每月5日前,電力交易機構計算批發用戶的上月加權平均合同電價,連同售電公司報送的代理用戶上月零售電價,提交給電網企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發電企業的月度抄表電量,按照機組預掛牌上下調電量、月度調減交易電量、集中競價交易電量、月度雙邊交易電量、年度雙邊交易電量、優先發電量的順序依次結算。機組預掛牌上下調電量、月度調減交易電量、集中競價交易電量、月度雙邊交易電量、年度雙邊交易電量在發電側依次結算,可在當年后續月份電量中進行滾動調整、年度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售電公司代理用戶月度抄表電量及批發用戶月度抄表電量,按照省間交易電量、省內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省內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電量,省內中長期交易電量的順序依次結算。

    第一百五十三條 發電企業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交易成交電量的結算價格按照交易價格執行;售電公司購售電量結算價格按照交易價格執行;市場用戶電量結算價格按照交易價格加上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與附加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建立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合同電量分開結算。

    (一)發電企業
    1.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實際發電上網電量按照政府批復電價或者價格機制進行結算。
    風電、光伏發電量參與市場交易,結算涉及中央財政補貼時,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等補貼管理規定執行。
    2.其他類型發電企業:
    (1)提供上調服務的機組。按上調電價結算上調電量。其余電量依次按照集中競價交易電量、雙邊交易電量、優先電量順序及對應電價結算。
    (2)提供下調服務的機組。按下調補償電價結算下調電量。實際上網電量按照機組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月度雙邊交易電量、年度分月雙邊交易電量的順序依次扣減。

    (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1.當售電公司所有簽約用戶月度實際總用電量偏離售電公司月度交易計劃時,售電公司承擔偏差電量電費。
    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實際用電量超過其合同電量時,按結算順序及各成分合同加權平均購電價結算實際用電量(按其省內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合同電價結算多用電量)。6%以內的多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6%以外的多用電量按其合同加權平均購電價的5%支付偏差考核費用。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實際用電量小于其合同電量時,按結算順序及各成分合同加權平均購電價結算實際用電量。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外的少用電量按系統下調電量補償電價支付偏差考核費用(未調用下調服務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購電價的15%支付)。
    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當月省內沒有任何成交的,以當月省內中長期電能量集中競價交易價格的105%作為其省內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合同電價(未開展省內中長期電能量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時,以當月全部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的省內中長期電能量月度雙邊合同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基準)。
    當售電公司所有簽約用戶月度實際總用電量偏離售電公司月度交易計劃時,售電公司承擔偏差電量電費。

    2.非市場電力用戶(含優先購電電力用戶,下同)按實際用電量和政府定價結算。非市場用戶月度實際用電量與電網企業月度購電量(含年分月電量,扣除系統網損電量)存在偏差時,由為非市場用戶供電的電網企業代為結算偏差電量費用,由此造成的電網企業購電成本損益單獨記賬,按照當月上網電量占比分攤或者返還給所有機組,月結月清。

    (三)差額資金分配
    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的偏差考核費用、發電企業上調服務所增加的電網結算正收益,下調機組的補償費用,統一進行發用兩側量價費平衡計算,盈余或缺額部分由所有參與市場的發電機組按當月市場合同電量占比返還或分攤。
    (四)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電費構成
    市場用戶的電費構成包括:電量電費、偏差考核費用、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線損)、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發電企業的電費構成包括:電量電費、下調服務補償費、平均分攤的結算缺額或盈余資金、輔助服務費用。

    售電公司應得費用的構成包括:購售電價差費用、偏差考核費用、代理用戶考核費用、異議用戶暫停結算費用。
    第一百五十五條 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給予解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一百五十六條 電網企業收到電力交易機構結算依據后,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等相關規定完成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支付,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費結算。

    第一百五十七條 市場用戶電費由電力交易機構每月提供電量電價清分依據,由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每月16日前,電力交易機構計算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上月偏差考核費用以及售電公司上月購售電價差費用,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公示2日。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如有異議應在2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機構給予解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每月18日前,售電公司計算上月代理用戶考核費用,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報送電力交易機構,并經簽約用戶在2日內通過交易平臺審核確認,逾期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確認。如有異議,由售電公司與異議用戶自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前,電力交易機構暫停對售電公司與異議用戶的電費結算。異議用戶暫按售電公司申報零售電價和用戶考核費用支付電費,當月暫停結算售電公司異議用戶應得費用。
    售電公司異議用戶應得費用=異議用戶當月用電量×(售電公司當月申報異議用戶零售電價-售電公司當月加權平均合同電價)+售電公司當月對異議用戶考核費用。
    每月20日前,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公示確認的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的上月電費結算依據及考核費用,售電公司報送、確認的上月代理用戶考核費用,計算上月售電公司應得費用,一并出具所有用戶考核費用和售電公司應得費用的結算依據,提交給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一百五十九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電力用戶因竊電或違約用電引起的電量電費退補,相關電量退補電費執行政府定價。

    第一百六十一條 電力用戶擁有儲能,或者電力用戶參加特定時段的需求側響應,由此產生的偏差電量,由電力用戶自行承擔。

    第一百六十二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與省級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電費用。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條 市場信息分為社會公眾信息、市場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社會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市場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社會公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文件,電力交易業務流程、管理辦法等;
    (二)國家批準的發電側上網電價、銷售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以及其他電力交易相關收費標準等;
    (三)電力市場運行基本情況,包括各類市場主體注冊情況,電力交易總體成交電量、價格情況等;
    (四)電網運行基本情況,包括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的示意圖、各類型發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市場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市場主體注冊準入以及退出情況,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信用評價信息等;
    (二)發電設備信息,包括發電企業的類型、所屬集團、裝機容量、檢修停運情況,項目投產(退役)計劃、投產(退役)情況等;
    (三)電網運行信息,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電網重要運行方式的變化情況,電網各斷面(設備)、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必開必停機組組合和發電量需求(機組最低技術出力及最高出力限值),以及導致斷面(設備)限額變化的停電檢修等;
    (四)市場交易類信息,包括年、季、月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分析情況,非市場化電量規模以及交易總電量安排、計劃分解,各類交易的總成交電量和成交均價,安全校核結果以及原因等;
    (五)交易執行信息。包括交易計劃執行總體情況,結算周期內發電企業的偏差電量(指交易計劃電量調整執行偏差)以及原因,市場干預情況等;
    (六)結算類信息,包括合同結算總體完成情況,差額資金每月的盈虧和分攤情況;
    (七)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對市場主體公開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六條 市場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性能指標,電力用戶用電特性參數和指標;
    (二)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交易申報電量、申報電價等交易申報信息;
    (三)各市場主體的各類市場化交易的成交電量以及成交價格等信息;
    (四)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交易合同以及結算明細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違反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市場成員,依法依規納入失信管理,問題嚴重的按照規定取消市場準入資格。
    第一百六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社會公眾信息和市場公開信息。市場成員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市場信息分類及時向社會以及市場主體、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相關信息。市場主體、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開展所需的數據和信息。

    第一百七十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并為其他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安全等級應當滿足國家信息安全三級等級防護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條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省政府相關部門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一百七十三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根據實際,另行制定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并按照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第十五章 市場監管和風險防控

    第一百七十四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應當建立健全交易機構專業化監管制度,推動成立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專家委員會,積極發展第三方專業機構,形成政府監管與外部專業化監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監管體系。

    第一百七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市場運營、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等職責。根據國家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的監管要求,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市場監控分析報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山東能源監管辦可以做出中止電力市場的決定,并向市場成員公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二)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可依法依規采取市場干預措施:
    (一)電力系統內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電網安全的;
    (二)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三)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電力市場化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五)山東能源監管辦作出暫停市場交易決定的;
    (六)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詳細記錄市場干預期間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有關情況,并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提交報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由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的由市場主體共同分擔。當面臨嚴重供不應求情況時,省政府有關部門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當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省政府有關部門、山東能源監管辦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

    第一百八十條 市場秩序滿足正常交易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十六章 爭議和違規處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本規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百八十二條 電力批發交易發生爭議時,市場成員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具體方式有:
    (一)申請調解或裁決;
    (二)提請仲裁;
    (三)提請司法訴訟。
    第一百八十三條 市場成員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由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三)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利益;
    (四)對市場主體有歧視行為;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六)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一百八十四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行政處罰法》、《價格法》、《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處罰標準。對于市場成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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