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其中夏季冬季共四個月執行執行尖峰電價,其中夏季有3個小時尖峰電價、冬季有1個小時尖峰
9月26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其中夏季冬季共四個月執行執行尖峰電價,其中夏季有3個小時尖峰電價、冬季有1個小時尖峰電價。尖峰電價為在其他季節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尖峰低谷最大電價差達0.85元以上,其他季節峰谷電價差也都在0.6元以上。
此次優化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在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同時,統籌考慮電力用戶、供電企業、發電企業等各方利益,力求在提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同時,實現發供用多方共贏。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的決策部署,適應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等新要求,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我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8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信函請寄至:河南省鄭州市正光路11號,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郵編450000;電子郵件請反饋至:jgc922@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21年9月26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應當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對選擇不執行分時電價的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適時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二、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一)峰谷時段。根據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其中,高峰時段為10至14時和17至21時,低谷時段為23時至次日7時,其余時段為平段。
(二)峰谷比價。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64:1:0.41,平段電價為同期《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所列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相應電壓等級電度電價,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下同)。
三、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
每年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4:1:0.5。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電企業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四、恢復尖峰電價機制
每年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至20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至14時和19至20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五、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城鄉居民“一戶一表”電力用戶、居民合表電力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高峰時段為每日8至22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時至20時,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時至次日8時。
六、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
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仍應當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對應時段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現貨市場結算(含試結算)電量,其電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不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具體按照我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
七、保障措施
(一)供電企業(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和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和分時電價電力用戶應當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裝,具備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應于下一個抄表周期開始執行,供電企業應提前告知,做好服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執行平段電價。分時計量裝置安裝和計費系統調整由供電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對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由于用戶原因沒有改裝分時計量裝置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由于供電企業原因未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
(三)供電企業要對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四)每年3月底前,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應當向省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情況: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情況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分時電價機制實施范圍、時段、上下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調整。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電力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調整后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河南省電網分時銷售電價表
2021年 月 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我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我省自2003年實施分時電價政策以來,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整體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省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電煤價格矛盾凸顯,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現行分時電價政策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后,我委會同省電力公司在總結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執行現狀及效果的基礎上,深入分析近年來我省電力生產、運行和供需等情況,統籌考慮電力系統負荷曲線、電力供需波動、風光新能源出力、企業用電成本、調峰效果等因素,反復權衡峰谷時段設置并測算峰平谷電價比,起草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七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明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應當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第二部分是完善峰谷電價機制,根據我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優化調整峰平谷時段劃分,高峰時段為10至14時和17至21時,低谷時段為23時至次日7時,其余時段為平段;按照國家關于峰谷電價價差的要求,將峰平谷電價比由原來的1.57:1:0.5調整為1.64:1:0.41,峰谷電價價差拉大到4:1。第三部分是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為適當疏導電煤價格矛盾,保障迎峰度冬、度夏期間電力安全可靠供應,明確每年1—2月和7—8月,將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4:1:0.5。第四部分是恢復尖峰電價機制,為進一步壓減尖峰電力負荷,明確每年1—2月的每日19至20時和每年7—8月的每日12至14時、19至20時為尖峰時段,電價以正常月份峰段電價為基礎上浮20%。第五部分是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第六部分是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規定范圍內的電力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仍應執行分時電價,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推進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裝調試及其倒逼機制、分時電價收入管理、政策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政策宣傳和引導等。
三、有關影響分析
此次優化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在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同時,統籌考慮電力用戶、供電企業、發電企業等各方利益,力求在提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同時,實現發供用多方共贏。
從電力用戶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明顯下降,在高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考慮到商業、非居民照明等電力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此次暫未將其納入強制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范圍,可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對居民用戶,如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況,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從而減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從供電企業看,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可有效提高電力用戶主動調整用電時序、削峰填谷的積極性,降低電力設備高負荷損耗和運行維護成本,保障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從發電企業看,適當并同步提高季節性尖峰、峰段和谷段電價水平后,尖峰、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得到有效降低,既可以減少發電企業由于調峰而增加的調峰成本費用,又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等機制的傳導,適當增加迎峰度冬、度夏期間發電企業收入,調動其發電積極性,增強電力供應保障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實施后,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于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作者: 來源:河南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