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山東省海洋局印發《關于推進光伏發電海域立體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就用海選址要求、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界定、立體綜合用海審批要求、海域有償使用、項目確權登記、項目用海監督管理幾個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和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關于推進光伏
12月27日,山東省海洋局印發《關于推進光伏發電海域立體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就用海選址要求、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界定、立體綜合用海審批要求、海域有償使用、項目確權登記、項目用海監督管理幾個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和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
關于推進光伏發電海域使用立體確權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和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有關要求,著力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光伏發電海域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海選址要求
光伏發電項目用海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及用途管制要求,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及法律法規、規劃明
確禁止的海域內建設。鼓勵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確權的養殖用海、鹽田用海區域,科學布局光伏發電項目。
二、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界定
光伏板陣列及附屬水上平臺的用海方式為透水構筑物,水下電纜的用海方式為海底電纜管道。光伏板陣列垂
直投影的外緣線間距不超過 20 米的,光伏板陣列間海域應納入光伏板陣列用海范圍;光伏板陣列垂直投影的外緣線間距超過 20 米的,以光伏板陣列垂直投影的外緣線外擴 10m距離為界,確定光伏板陣列用海范圍。與圍海養殖、鹽業項目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光伏板陣列垂直投影的外緣線為界,確定光伏板陣列用海范圍,光伏板陣列間海域作為圍海養殖、鹽業項目用海范圍。
三、立體綜合用海審批要求
光伏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審批權限按照項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積確定。對于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光伏發電項目和養殖、鹽業項目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各類型用海項目應進行整體設計、整體論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報同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型的項目不屬于同一用海主體的,雙方應就權屬關系、使用年限、生產建設、海域使用權續期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對于已設定養殖、鹽業海域使用權的海域,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在和原海域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依法提出項目用海申請。在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營過程中,應維護原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防止產生海域權屬糾紛。
對于不同用海主體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一方用海主體擬進行海域使用權轉讓時,應在轉讓協議中明確受
讓方承認并執行之前的立體綜合開發利用協議,避免轉讓后出現用海糾紛。轉讓協議未明確相關內容的,相關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
四、海域有償使用
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應按實際用海類型、方式、面積、使用年限及所在海
域的使用金征收標準,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
五、項目確權登記
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應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
權不動產登記,具備條件的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及其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登記簿和不
動產權證書中備注光伏發電項目與其他項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關情況(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積、其他用海項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稱等)。
六、項目用海監督管理
沿海各級海域使用審批部門要嚴守法律政策底線,防止以立體分層設權之名規避審批。同一光伏發電項目,不
得化整為零、分散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各級海洋執法部門應切實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海監督檢查,對擅自租用養殖、鹽業海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或未經批準建設入場道路、施工圍堰、非透水樁基等用海設施的,應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
作者: 來源:山東省海洋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