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六省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明細申報管理試點,盡快擴大到所有省份。
●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為前提,以商業化和自主協商方式由金融機構向企業操作發放補貼確權貸款。
●發揮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在開發、運營和應用新能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考慮此類企業融資需求并解決融資難點。
基金和稅收等財政政策在既往十幾年中對支持
基金和稅收等財政政策在既往十幾年中對支持新能源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尤其是在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發展方面成就顯著。“十四五”時期,風光新能源電力實現平價無補貼上網,對財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求發生變化,對金融政策的需求增加。
如何讓金融政策在新能源進入市場化發展新階段后發揮更大的作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對《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記者:如何看待《實施方案》在完善支持新能源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方面的舉措?
時璟麗:進入市場化發展新階段后,新能源發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需要財政金融政策的持續支持,以解決各種各樣的實際問題,從而進一步提升其技術水平和競爭力,擴大產業和應用規模,共同發揮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作用。《實施方案》重點從利用好各類專項基金和創新豐富綠色金融方面,提出支持新能源發展的財政金融舉措。
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方案》在優化財政資金使用方面,特別提出涉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舉措。
一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方面,全面落實稅務部門征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有關要求,從目前六省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明細申報管理試點,盡快擴大到所有省份。重點加強自備電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力度,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確保應收盡收。一方面將有效增加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額度,另一方面落實發展新能源的全社會責任和保障公平性。
二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各類資金的使用方面,實施央地聯動,地方財政資金、各類地方基金均可作為中央財政資金配套,按照“以收定支”原則支持新能源發展,并且不影響既往已明確的新能源相關資金使用方向和規模。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范圍。
記者:《實施方案》將從哪些方面完善金融支持措施,為新能源發展注入更強的金融動力?
時璟麗:《實施方案》的多項舉措旨在充分利用好金融工具支持新能源發展。一是利用金融工具助力解決新能源存量項目補貼問題,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發布了《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266號)》,金融機構可對政策合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在企業發放電價補貼確權貸款,并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措施。《實施方案》再一次強調了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為前提,以商業化和自主協商方式由金融機構向企業操作發放補貼確權貸款,強調政策的落實,提升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延續補貼資金年度收支平衡,需結合規范執行存量項目電價補貼政策,主要發揮電網企業的融資優勢來推進。
三是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保理等創新方案,解決新能源企業的資金需求。
記者:“雙碳”背景下,綠色金融是全球金融業關注的重要議題,《實施方案》從哪些方面引導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服務?
時璟麗: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宏觀形勢下,“十四五”開始新能源必須實現躍升發展,風光等主力新能源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舉發展,這就需要發揮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在開發、運營和應用新能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考慮此類數量多、涉及范圍廣的企業融資需求并解決融資難點。
一是加大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針對性地設計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為各類新能源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二是落實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支持新能源項目。2021年國家已經將風光等新能源開發利用納入REITs試點支持范圍,但目前尚未有項目正式掛牌,應完善新能源REITs試點項目程序流程和規范,積極推進。
三是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通過碳市場等體現新能源的綠色低碳能源屬性,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