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現調峰資源跨省互濟和備用資源全網共享,提升大電網運行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和電力系統經濟運行,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河南、湖南監管辦組織對《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華中監能市場〔2019〕24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華中省間電力調峰及備用輔助服務市場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現調峰資源跨省互濟和備用資源全網共享,提升大電網運行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和電力系統經濟運行,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河南、湖南監管辦組織對《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華中監能市場〔2019〕24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華中省間電力調峰及備用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及配套分攤細則。本規則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關于印發<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的通知》(華中監能市場〔2019〕248 號)同時廢止。
本規則適用于華中電網范圍內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省開展的省間電力調峰及備用輔助服務交易華中省間電力調峰及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包括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和省間備用輔助服務兩個交易品種,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為負備用輔助服務,省間備用輔助服務為正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優先開展省間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再進行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同一交易時段,省間備用輔助服務的買方主體不能作為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買方主體,省間備用輔助服務的賣方主體不能作為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賣方主體。
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新型市場主體。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新型市場主體以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電樁及其它負荷側可調節資源參與市場,執行本規則和相關規則。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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