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為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維護發用電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和加快建設發展,《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現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11月15日。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日前,山東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為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維護發用電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和加快建設發展,《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現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11月15日。
山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維護發用電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和加快建設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網企業)針對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工商業用戶代理購電,以及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下同)、農業用電等保障性電量(含全網線損,以下簡稱保障性電量)購電工作。
第二章 代理購電關系的建立
第三條 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鼓勵其他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四條 未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五條 業擴新裝及過戶用戶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網企業在用戶辦電、過戶時應主動告知市場交易、代理購電政策。
第六條 代理購電用戶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
第七條 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轉為電網企業代理的,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應于每月15日前將用戶變更信息告知電網企業。
第八條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前,應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代理購電用戶暫不需在交易平臺進行注冊。
第三章 代理購電電量測算及采購
第九條 電網企業要綜合考慮代理購電規模、保障性電量和優先發電電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市場化采購電量規模。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月分別測算代理購電用戶用電量及負荷曲線,單獨測算保障性電量規模。
第十一條 居民、農業用電繼續由電網企業保障,保持價格穩定,按購電來源(可再生能源(含小水電、抽蓄)、核電、“三余”機組、省外購電等優先發電電量)價格從低到高排序,按電量足額匹配原則匹配保障性電量。匹配后盈虧電量,按市場規則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主要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以報量不報價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出清。如電網企業參與集中競價交易后,申報電量未成交缺口部分按市場化機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攤,價格按市場同類型交易加權平均價格執行。
第十三條 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應合理組織,確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及時完成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參與的月度交易成交最晚時限為月底前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加快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分時計量裝置改造,在具備全量分時計量、結算條件前,可通過典型用電曲線方式結算。其中具備分時計量、結算條件的通過采集系統獲取,不具備的通過峰谷電量擬合方式獲取,兩者曲線疊加形成代理購電典型用電曲線。
第四章 代理購電用戶終端價格
第十五條 代理購電用戶終端價格主要由代理購電價格(含市場偏差費用、輔助服務費用等,下同)、容量補償電價、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輸配電價(含損耗)、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
P代理購電用戶終端價格=P代理購電價格+P容量補償電價+P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P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P輸配電價(含損耗)+P政策性交叉補貼+P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十六條 容量補償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代理購電價格、容量補償電價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輸配電價(含損耗)、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用戶(以下統稱1.5倍用戶)的0.5倍代理購電加價標準等其他標準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第十八條 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容量補償電價高峰時段上浮70%、低谷時段下浮70%。在1千伏及以上代理購電用戶中建立尖峰電價和深谷電價機制,即尖峰時段上浮100%、深谷時段電價標準為0。
第十九條 1千伏及以上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時段劃分:每年2-5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5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5小時、平時段為14小時;每年1月、6-12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6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6小時、平時段為12小時;尖峰、深谷時段全年各不超過586小時。
峰谷時段劃分,由電網企業根據山東電網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公布未來12個月峰谷時段情況;當年內可能出現電力供需緊張、天氣變化等不確定因素時,應及時對當年尚未執行的峰谷時段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 不滿1千伏代理購電用戶具備分時計量條件前,代理購電價格、容量補償電價峰谷時段保持不變,繼續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暫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后期計量裝置改造具備條件后,逐步執行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相同的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山東電網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代理購電用戶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峰谷時長等參數。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損益納入代理購電損益,由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容量補償電價峰谷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逐月清算,總體水平保持穩定。
第二十三條 代理購電用戶執行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的,加價標準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暫無法參與市場的高耗能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代理購電價格按1.5倍執行。高耗能用戶認定范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過戶的,電網企業應及時將過戶變更信息告知山東電力交易中心。過戶后的新戶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并執行代理用戶終端價格。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應與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提前公布次月代理購電用戶終端價格,并按代理用戶次月實際用電量全額結算電費。
第五章 代理購電價格及損益分攤
第二十八條 代理購電價格由電網企業根據月度、分時段用電量以及市場化采購電量預測數據,結合市場交易情況按月測算。
P代理購電價格=(P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價格×Q代理參與中長期交易電量+P代理購電政府授權合約平均價格×Q代理購電政府授權合約電量+P預測市場日前、實時價格×Q代理參與日前、實時電量+R市場偏差費用)÷Q代理預測總電量
P預測市場日前、實時價格,根據電力現貨市場規則規定,對代理購電日前、實時偏差電量交易價格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形成的價格。
R市場偏差費用根據電力現貨市場規則規定,應由參與市場購電市場主體承擔的因市場運行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代理購電實際結算的購電價格和電量,計算實際購電價格與向用戶傳導的測算購電價格偏差損益、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峰谷的損益,逐月向代理購電用戶分攤(分享)。電網企業要保持代理工商業用戶銷售電價相對穩定,對影響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攤(分享),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P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R需分攤損益÷Q代理用戶電量
R需分攤損益=Q代理購電電量×(P實際購電價格-P測算購電價格)+R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損益
第六章 保障性電量價格及損益分攤
第三十條 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價格保持穩定,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不承擔電力市場費用分攤(分享)。
第三十一條 執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價格機制由電網企業收購,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保障性電量實際購入價格變動引起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下同),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代理購電用戶、直接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用戶,下同)分攤(分享)。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代理1.5倍用戶的增收收入(0.5倍部分),政府授權合約價差盈虧納入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保障性電量保供電源匹配情況,提前測算次月保障性購電均價,計算與基準購電價格偏差產生的損益,以次月測算的全體工商業用戶電量確定分攤標準,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電網公司要保障分攤(分享)標準水平相對穩定,涉及年度集中支付或補貼性質的費用,可按預計標準逐月分攤,年度清算。
P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R預測分攤損益÷Q全部工商業用戶預測電量
R預測分攤損益=R價格變動損益-R1.5倍用戶代理購電收益
R價格變動損益=Q保障性電量預測購入電量×(P保障性電量預測購入價格-P保障性電量基準電價)+Q政府性授權合約購入電量×(P政府授權合約預測購入價格-P政府授權合約預測售出電價)
R1.5倍用戶代理購電收益=Q1.5倍用戶用電量×P代理購電價格×0.5
第七章 政策宣傳與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供電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開展政策宣傳,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峰谷時段劃分情況,年度峰谷時段劃分應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2023年峰谷時段劃分應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內出現動態調整時,調整結果應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上述相關情況應于當月月末3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范代理購電流程,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月末3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次月代理購電終端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代理購電相關信息,每月月末3日前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向社會發布:代理用戶分月總電量預測、采購電量來源、代理購電價格、容量補償電價、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以及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及構成等信息。每年結束3個月內報告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最大負荷、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各時段電量比例變化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電網企業執行分時電價收入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的組織機構,及時調整營銷管理系統,重點優化電費結算功能,積極推進表計設施改造,確保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