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華中能源監管局組織起草了《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現貨)(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現階段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主要包括:符合市場準入條件且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隨著電力市場發展,適時引入儲能企業、虛擬電廠等新型市場主體。
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
日前,華中能源監管局組織起草了《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現貨)(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現階段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主要包括:符合市場準入條件且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隨著電力市場發展,適時引入儲能企業、虛擬電廠等新型市場主體。
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現貨)(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
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
序,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
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
能源規〔2020〕88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
綜合司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
改〔2022〕129 號)、《關于印發<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
通知》(華中監能市場〔2022〕217 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重慶市電力現貨市場環境下的中長
期電能量交易。
第三條 現階段中長期交易的市場主體主要包括:符合市場
準入條件且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
司等。隨著電力市場發展,適時引入儲能企業、虛擬電廠等新型
市場主體。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雙 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月、周、多日等日前以上電力批發交易。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月、周、多
日等日前以上電力批發交易。
第五條 執行政府定價的優先發電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交
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與發電企
業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相應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管理
范疇,其執行和結算均須遵守本規則。
第六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
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以下簡稱“華中能源監管
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
履行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一節 交易品種
第八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現階段主要開展電能量交易,靈活
開展合同轉讓交易,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開展輸電權、容量等交易。
第九條 根據交易組織方式不同,電能量交易包括雙邊協商
交易、集中交易。
第十條 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合約
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形成雙邊協商意
向協議,在交易時間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和確認,并經
交易校核后形成的交易。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競價交易、滾動撮合交易、掛 牌交易和競拍等形式。
集中競價交易指設置交易報價提交截止時間,電力交易平臺
匯總市場主體提交的交易申報信息,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統一的市
場出清,發布市場出清結果。
滾動撮合交易是指在規定的交易起止時間內,市場主體可以
隨時提交購電或者售電信息,電力交易平臺按照時間優先、價格
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
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者可
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
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
競拍交易是指在規定的交易起止時間內,市場主體通過電力
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
第二節 合約要素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以法人單位、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中長
期交易,以各交易品種要求為準。
第十三條 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參與
市場交易,非獨立法人的批發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作為交易
單元參與市場交易。
第十四條 合約的起止時間,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
第十五條 合約電量為中長期合約周期內交易的總電量。
第十六條 根據曲線分解原則,將合約電量全部分解至合約
期內每日分時電量。
第十七條 合約電量的成交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
第三節 合約分解曲線
第十八條 合約分解曲線包括自定義分解曲線和常用分解曲
線兩類。
第十九條 自定義分解曲線由市場主體自主提出,將合約電
量分解至分時電量,通過雙邊協商或集中交易成交確定。常用分
解曲線包括年度分月、分日、日分時常用分解曲線,根據重慶電
網系統負荷特性制定,并于交易前發布。
第二十條 常用分解曲線比例
1.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根據上一年或多年統調電力電量
歷史數據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
2.分日電量比例(M):根據上一年或多年統調日電量歷史
數據確定工作日、周六、周日、節假日四類常用日的電量比例。
3.日分時電量曲線(D)有五種形式:
峰平谷曲線 D1:將日電量按照峰谷分時負荷比例分解為分
時曲線。
全天平均曲線 D2:將日電量平均分解為分時曲線。
峰時段曲線 D3: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其他時段
為零,形成分時曲線。
平段曲線 D4: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平段,其他時段為
零,形成分時曲線。
谷時段曲線 D5: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谷段,其他時段
為零,形成分時曲線。
初期每日分時曲線分解至 24 小時,市場條件成熟時分解至 96 點。
第二十一條 常用分解曲線計算方法
(一)年度常用分解曲線包括 Y+M+D1、Y+M+D2、
Y+M+D3、Y+M+D4、Y+M+D5 等形式,用于年度市場合約電量
的分解:按照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和分日電量比例(M),將
年度市場合約電量轉換為分日電量,再按日分時電量比例(D),
將分日電量轉換為分時電量。
(二)月度(含月內、多日)常用分解曲線包括 M+D1、
M+D2、M+D3、M+D4、M+D5 等形式,用于月度(含月內、多
日)市場合約電量的分解:按照分日電量比例(M),將月度(含
月內、多日)市場合約電量轉換為分日電量,再按日分時電量比
例(D),將分日電量轉換為分時電量。
第三章 中長期交易約束
第一節 交易價格約束
第二十二條 綜合考慮發電企業運營、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
力等因素,可對市場交易設置申報價格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
會提出建議,經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同意后執行,應
當避免不當干預。
第二節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
第二十三條 月度凈合約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交易標的月合
約電量的代數和。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的月度凈合約量約束根據發電能力和
用電需求情況計算確定。
1.發電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根據機組裝機容量確定凈合約
量上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發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發電機組裝機容量×月度可用
發電小時數。
其中,月度可用發電小時數由電力調度機構提供,通過交易
平臺發布。
2.用電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批發用戶根據歷史實用電量確
定凈合約量上限,售電公司歷史實用電量為其所代理用戶實用電
量之和。沒有歷史用電量數據的電量用戶根據其報裝容量,參考
同類型用戶用電情況,確定上限計算所需的電量數據。根據批發
用戶或售電公司零售用戶的歷史同期月份實用電量(有自備電廠
的,按實際用網電量計算),確定其凈合約量上限。
凈合約電量上限=上一年同期月份實際用電量×f1
f1 為調節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按年提出建議,經華中能
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審定后執行。
3.發電側、用電側凈合約量下限均為零。
4.凈合約量上限計算與調整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
度凈合約電量上限。對已發布的凈合約電量上限,電力交易機構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最新的代理關系進行重新計算并發布。因凈
合約量上限調整,導致市場主體已持有月度合約量超過月度凈合
約量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通知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處
理。電力交易機構有權對異常的代理關系變更及其所產生的合約 進行監視,報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審定后,對異常情
況進行市場干預。
第二十五條 其他因生產實際情況確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
市場主體向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提出申請,經批復后
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并執行。
第三節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
第二十六條 月度累計交易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買入和賣出標的月合約
電量的絕對值之和。
第二十七條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
(一)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對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設置上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根據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確定,計算方法如下: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月度凈合約量上限×f2
f2 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按年提出建議,經華中能
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審定后執行。
(二)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計算與調整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
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原則上,售電公司與用戶代理關系每月底更
新計算一次,并同步調整已發布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場主體向電力交易機構提
出申請,經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確認后備案并執行。
第四節 交易電量約束
第二十八條 基本要求
1.市場主體在交易電量約束范圍內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其
中可申報電量額度按交易標的分別計算。
2.市場主體的可申報電量額度根據其月度凈合約量上下限、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保函有效額度、與資產總額相應的售電量
額度及歷史交易情況計算得到,由電力交易機構計算發布。已申
報未成交電量視同已成交電量納入可申報電量計算,交易結束后
根據交易結果更新。
3.月以內合約電量須滿足月度交易電量約束,月以上合約須
滿足合約期內各月交易電量約束。
4.同一市場主體在同一次交易中只可進行買入或賣出交易,
不可同時進行買入和賣出交易。
5.當日成交電量,下一交易日方可交易。
6.中長期交易實行大額申報制度。單個交易日內,市場主體
任一月度凈合約量減少值不得超過該月凈合約量上限的 30%。確
有需要的,需提前三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大額交易申
報,對交易需求情況進行說明,經審批通過后開展交易。
第二十九條
可申報交易電量額度
市場主體參加雙邊協商交易、集中交易時,月內可申報電量
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交
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合約電量)(, 月
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 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
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第三十條 用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
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合
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用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
合約量-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
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第四章 雙邊協商交易
第三十一條 交易要求
(一)雙邊協商交易可以在年度、月度和月內(多日)開展。
月內雙邊協商交易最小合同周期為一日,交易標的為交易日 2 天
以后開始的市場合同電量。雙邊協商交易分解曲線可采用市場成
員申報的自定義分解曲線,也可以采用交易前發布的常用分解曲
線。
(二)雙邊協商交易申報應包括交易周期、交易電量、交易
價格、電力曲線等要素。
(三)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的交易電量應滿足月度雙方交易電
量約束。交易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四)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允許交易雙方建立固定價格或“基
準電價+浮動機制”。
第三十二條 交易前信息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發布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規模、交易方式、交易時間安排、出清方式等信息。
電力調度機構需要配合發布相應的檢修計劃、設備限額、線
路斷面潮流限額、必開必停機組組合和發電量要求等電網運行信
息。
第三十三條 交易申報
各市場主體根據交易公告,依據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意向,開
展雙邊協商交易申報,可以申報自定義分解曲線,也可以選擇交
易前發布的常用分解曲線。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最小交易周期為一
年,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最小交易周期為一月,月內雙邊協商交易
最小交易周期為一日。
市場初期,協商交易市場主體提供的每日電力曲線相同,原
則上每筆交易僅一個交易價格。市場條件成熟后,雙邊協商可考
慮市場成員根據用電需求每日申報不同曲線,根據不同時段申報
不同交易價格。
第三十四條 交易確認
完成申報后,購售雙方進入平臺對交易意向進行確認,合同
雙方應于合同起始日基礎上至少提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
與確認。
第三十五條 交易校核
雙邊協商交易結果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校核,形成
有約束交易結果。交易校核不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調減結果、
原因和交易結果。
第三十六條 結果發布
— 13 —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按照“交易公告+交易承諾
書+電子交易單”的方式,發布有約束的雙邊協商交易結果,并作
為結算依據。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
果;交易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第五章 集中競價交易
第三十七條 交易要求
(1)集中競價交易可以在年度、月度和月內(多日)開展。
(2)集中競價合同內容應包括交易周期、交易電量、交易
價格、電力曲線等要素。
(3)集中競價交易的申報電量應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
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三十八條 交易前信息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前發布交易公告,包括:準入的市場主
體、交易時間安排、交易品種、交易起止時間、交易約束信息、
典型曲線等。
電力調度機構需要配合發布相應的檢修計劃、設備限額、線
路斷面潮流限額等電網運行信息。
第三十九條 交易申報
交易公告發布后,交易雙方在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完成電量、
電價的申報,允許市場成員根據各自生產需求申報購售電曲線,
不同時段允許申報不同價格。
第四十條 交易出清
交易申報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按照設定 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出清,購方按照價格從高到低排序,售方按
照價格從低到高排序,按照價格優先、申報時間優先、發電機組
容量優先原則,進行高低匹配或者統一邊際出清,形成無約束交
易結果。當上述條件均一致時,按照申報份額比例分攤。
第四十一條 交易校核
集中競價無約束交易結果經電力交易機構交易校核后,形成
有約束交易結果。
交易校核不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調減結果、原因和交易
結果。
第四十二條 結果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正式結
果。集中競價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
依據。
第六章 滾動撮合交易
第四十三條 交易要求
(1)滾動撮合交易可以在年度、月度和月內(多日)開展。
(2)滾動撮合交易合同內容應包括交易周期、交易電量、
交易價格、電力曲線等要素。
(3)滾動撮合交易的申報電量應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
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四十四條 交易前信息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前發布交易公告,包括:準入的市場主
體、交易時間安排、交易品種、交易起止時間、交易約束信息、 典型曲線等。
電力調度機構需要根據系統運行情況及時發布最新的設備
限額、線路斷面潮流限額等電網運行信息。
第四十五條 交易申報
滾動撮合交易是指在規定的交易起止時間內,市場主體可以
隨時提交購電或者售電信息,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
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
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交易出清
滾動撮合交易按照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
進行滾動撮合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交易校核
無約束交易結果經電力交易機構交易校核后,形成有約束交
易結果。
交易校核不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調減結果、原因和交易
結果。
第四十八條 結果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正式結
果。集中競價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
依據。
第七章 掛牌交易
第四十九條 交易要求
(1)掛牌交易可以在年度、月度和月內(多日)開展。 (2)掛牌交易合同內容應包括交易周期、交易電量、交易
價格、電力曲線等要素。
(3)掛牌交易的申報電量應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價格
采用絕對價格形式,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五十條 交易前信息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前發布交易公告,包括:準入的市場主
體、交易時間安排、交易品種、交易起止時間、交易約束信息、
典型曲線等。
電力調度機構需要根據系統運行情況及時發布最新的設備
限額、線路斷面潮流限額等電網運行信息。
第五十一條 交易申報
購方、售方均可以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掛牌交易,也都可
以根據掛牌情況和自身需求在交易平臺摘牌。如果交易雙方申報
數據滿足出清條件,平臺按規則自動出清,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
掛牌交易可考慮市場主體不同時段申報不同價格。
第五十二條 交易出清
掛牌交易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摘牌,在同時摘牌并且摘
牌總電量規模超掛牌電量規模的情況下,按照摘牌電量等比例分
配。
第五十三條 交易校核
無約束交易結果經電力交易機構交易校核后,形成有約束交
易結果。
交易校核不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調減結果、原因和交易 結果。
第五十四條 結果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正式結
果。集中競價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
依據。
第八章 電網企業代購電交易
第五十五條 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
合交易)代理購電,以報量不報價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
場出清,其中采取掛牌交易方式的,價格繼續按市內當月月度集
中競價交易加權平均價確定。
第五十六條 電網企業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
量及典型負荷曲線,應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
測分時段用電量。
第五十七條 電網企業在年底前將年度代理購電有約束交
易結果按代購用戶典型負荷曲線(年分月)分解到次年 12 個月,
確定每月月度電量;在每月月底之前,將月度電量按代購用戶典
型負荷曲線(月分日)分解到每日,確定次月每日的電力曲線,
作為結算依據。
第九章 合同轉讓交易
第一節 交易要求
第五十八條 合同轉讓交易包括發電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用電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五十九條 發電側、用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可以在月度、月 內(多日)開展,以雙邊協商或掛牌交易的方式組織交易。合同
轉讓交易的標的物的為分時段合同電量,轉讓電量可以是交易合
同全部電量,也可以是部分電量;轉讓周期可為合同全部周期,
也可以是部分周期,不同時段合同不能轉讓。擁有批發交易合同
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作為出讓方。
第六十條 為規范合同交易行為,合同交易可設置價格限
制,上限價格原則上與交易上限價格一致,下限價格為 0 元/兆
瓦時;新能源企業在合同交易中不受價格限制。
第六十一條 在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中,均按照原曲線
比例轉讓,轉讓后出讓方與受讓方可以協商調整曲線。但原合同
的對方提出調整合同曲線需求時,由出讓方負責與受讓方協商曲
線調整事宜。
第六十二條 其它要求
(1)鼓勵新能源企業作為受讓方與燃煤機組和自備電廠開
展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2)為規避售電公司脫離電力用戶囤積電量和惡意操縱市
場,售電公司當月中長期合同轉出總電量不得超過其當月成交
(買入)電量的 A%。A 值由市場管委會提出建議,并報華中能
源監管局、重慶市經信委審定后執行。
第六十三條 交易前信息發布
每月下旬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發布次月發電側(用電側)市
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時
間安排等信息,交易標的為剩余月份市場合同電量。在市場初期, 月內市場化合同轉讓交易一般按周開展。交易標的為下一周至月
末的市場合同電量。市場成熟后,月內發電側(用電側)合同轉
讓交易在交易日連續開市。
第六十四條 交易申報
若按雙邊協商方式開展合同轉讓交易,根據交易公告,發電
側(用電側)出讓方登陸交易平臺,在對應交易序列下申報交易
對象、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曲線、交易合同起止時間。受
讓方登陸交易平臺對出讓方填報意向進行確認。
若按掛牌交易方式開展合同轉讓交易,根據交易公告,發電
側(用電側)出讓方、受讓方均可登陸交易平臺,在對應交易序
列下進行掛牌,申報信息包括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曲線、
交易合同起止時間。出讓方、受讓方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摘牌。也
可采用單掛單摘方式。
第六十五條 交易結果發布經交易校核后,交易機構發布交
易結果,形成交易合同。
第十章 價格機制
第六十六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由市場主體
通過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電能量市場化交易(含市內和跨區跨省)價格包括脫硫、脫
硝、除塵和超低排放電價。
第六十七條 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
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保障居民和農業用
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等構成,市場用戶公平承擔系統責 任。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由市場用戶按
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標準和實際用電量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由市場用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和實際用電量繳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牽頭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作者: 來源:華中能源監管局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