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四川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意見的函,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推動綠色低碳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部署,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光伏、風電有序開發和高質量發展,積極構建多能互補、充足可靠的電力供應體系。在廣泛征求相關省級部門和
4月26日,四川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意見的函,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推動綠色低碳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部署,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光伏、風電有序開發和高質量發展,積極構建多能互補、充足可靠的電力供應體系。在廣泛征求相關省級部門和市(州)意見基礎上,發改委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市(州)及各縣(市、區)不得擅自授予開發權,電網企業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嚴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名義建設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
此次征求意見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2日。
原文如下:
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推動綠色低碳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部署,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光伏、風電有序開發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適用本辦法。抽水蓄能、地熱能、農林生物質能等資源開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對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進行統一管理,授權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集中式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歸口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主要包括規劃管理、開發權授予、項目審批、監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包括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和市(州)光伏、風電發展規劃。規劃應與區域規劃以及土地利用、林業、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等其他專項規劃銜接和協調。
第六條省能源局組織開展光伏、風電資源普查,根據國家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資源普查成果統一組織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并會同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審定市(州)光伏、風電發展規劃。
第七條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按省能源局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市(州)光伏、風電發展規劃應符合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本地區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部門出具用地、用林(草)、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等意見,經技術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后,上報省能源局審定。
第八條省能源局組織編制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的配套電網規劃。電網企業按照網源協調、適度超前的原則,落實電網接入條件。
第九條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和配套電網規劃,應根據電力發展需求、土地利用條件、資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風電發電技術進步,進行滾動修編。
第三章開發權授予
第十條集中式光伏、風電項目的資源開發權通過激勵和市場化兩種方式授予,優先實施激勵配置資源。鼓勵市(州)通過市場化方式授予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的資源開發權。
第十一條激勵方式授予開發權執行《加快推動多能互補電源建設的激勵措施》(川發改能源〔2022〕721號)及其實施細則,按照申報、初核以及實施方案和項目法人審核、報備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市場化方式授予開發權按照初步實施方案編報、初步實施方案審核、項目法人優選、審核和報備的程序辦理。
(一)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并上報省能源局。項目初步實施方案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項目法人優選方式以及優選評比要素。
綜合評價方式。采用多評價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優選項目法人,評價因素主要包括企業能力、技術方案、開發進度、利益共享以及當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要求等。
電價競爭方式。明確開發技術、環保水保要求、土地政策等開發邊界條件,光伏發電項目以上網電價為唯一競爭因素,風電項目以上網電價為主要競爭因素,通過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配置。
2.明確項目開發方式、目標、布局、開發規模、建設時序、配置方式和規模等;
3.明確項目場址與土地利用、林草地、環保水保等敏感因素的關系;
4.分析項目所在地區的電力消納能力、電網接入和送出條件,接入送出條件作為初步實施方案審查的重要內容。
(二)省能源局組織開展初步實施方案技術評審,提出是否具備開發條件的明確意見。對具備近期開發條件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納入項目庫管理并滾動對外公布。
(三)對納入省級項目庫的擬開發集中式光伏發電、風電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明確擬采用的項目法人優選方式,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開展優選并形成實施方案,并將項目法人優選結果建議和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確認并向省政府報備。
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風電項目,市(州)及各縣(市、區)不得擅自授予開發權,電網企業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第十三條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集中式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授予,根據市(州)的初步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章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核準(備案)光伏、風電項目需已完成資源開發權授予。
第十五條集中式光伏、風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備案)。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備案,分散式風電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嚴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名義建設集中式光伏和風電項目。對日照小時數低、資源條件較差(光伏發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低于1300小時、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低于1800小時)的地區原則上不支持開發地面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結合當地資源條件、電網接入送出條件等,組織制定本地區年度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方案,并報省能源局備案。列入年度建設方案且完成開發權授予的項目方可申報核準(備案)。
第十七條光伏、風電項目核準(備案)嚴格執行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和我省《四川省企業投資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規〔2022〕299號)。
第十八條已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核準(備案)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光伏、風電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光伏、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光伏、風電項目法人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及承諾時間內完成核準(備案)、開工建設,逾期未核準(備案)、開工建設的項目自動作廢,項目法人納入我省新能源開發建設不良信用記錄,2年之內不得參與我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同時核減所屬集團開發規模。風電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光伏發電項目開工以第一根樁基施工為標志。
第二十一條光伏、風電項目法人應在規定或承諾時間內建成投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對超期未建成投產的,由核準(備案)機關組織清理,對確因客觀因素難以按期建成投產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對無法建設的,視情況予以廢止;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延期投產或中止建設的,相關企業不得參與我省近兩年的新能源開發。
第二十二條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可參照本章監督管理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根據國家規定、產業發展等政策變化適時調整,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風電資源開發若干指導意見》(川發改能源規〔2021〕181號)《關于光伏發電、風電資源開發前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2〕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