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獲悉:為警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行事故報告職責,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近期公布今年以來遲報事故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其中,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遲報事故行政處罰案,對李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作出處8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7日下午,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從業人員馬某某、蘆某某等人在濟南市歷城區某路口地下管廊進行電纜敷設施工作業。晚23時左右,由于捆綁鋼管的鐵絲斷裂,失控后的鋼管砸中馬某某,導致其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后,蘆某某立即撥打120電話,將其送至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搶救。2月28日4時40分,馬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施工負責人王某向主要負責人李某進行了報告。3月1日14時49分,李某向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機械傷害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李某未按規定時間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事故行為。李某遲報事故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43號第2檔次,對李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事故發生單位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處8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及時、準確、如實、完整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重要職責。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必然會導致事故報告難以及時、準確,并影響事故救援的組織實施和事故調查的開展。因此,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作者: 來源: 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