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2023年中長期分時段交易實現按工作日連續開市,滿足市場主體靈活交易和調整需求,現貨未開展前,實現按工作日組織,按峰平谷多個時段分別交易和結算。現貨運行后,實現按工作日連續組織,中長期24時段連續運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3年電力中長期交易按工作日連續開市補充方案
(征求意見稿)
一、方案目標
2023年中長期分時段交易實現按工作日連續開市,滿足市場主體靈活交易和調整需求,現貨未開展前,實現按工作日組織,按峰平谷多個時段分別交易和結算。現貨運行后,實現按工作日連續組織,中長期24時段連續運營。
二、交易方案
(一)交易標的
現貨運行前:按工作日組織月內分時段集中交易,交易標的為當月分時段電量,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相應調整。
現貨運行后:按工作日組織多日分時段集中交易,交易標的為D+2至D+4的24個時段的電量(周一周二周三組織的交易標的為D+2至D+4,周四周五的交易標的為D+2至D+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做相應調整),共72或96個標的。
(二)交易方式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均可以買入或者賣出電量。在一批次交易的各時段中,市場主體只能買入或者賣出電量。
采用滾動撮合方式,按工作日組織交易,遇節假日調整。開
市時間為11:00,閉市時間為15:00。
(三)交易申報
市場主體在開市期間,按自身需求在相應標的申報擬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發電企業作為售方參與,成交電量為正值,反之作為購方參與,成交電量為負值;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作為售方參與,成交電量為負值,反之作為購方參與,成交電量為正值。
(四)交易電量約束
1.發電企業售出電量不超過月度最大售出電量和各時段最大售出電量;發電企業購入電量不超過該交易周期內凈售出電量(相當于已有合同,指多次售出、購入相互抵消后的凈售出電量)。
月度最大售出電量=月度最大上網電量-月度已成交合同-月度申報成功但未出清電量
月度最大上網電量由電力調度機構在交易前提供。
2.發電企業各時段最大售出電量=各時段最大上網電量-各時段已有合同-各時段申報成功但未出清電量
各時段最大上網電量=交易標的對應小時數×裝機容量
裝機容量數據以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數據為準。
3.用戶側申報購入電量不超過各時段最大購入電量;用戶側申報售出電量不超過該交易周期內的凈購入電量(相當于已有合同,指多次購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凈售出電量)。
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各時段最大購入電量=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各時段最大用電量-各時段已成交合同-各時段申報成功但未出
清電量=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合同容量之和×交易標的對應小時數-各時段已成交合同-各時段申報成功但未出清電量。
電力用戶合同容量以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數據為準。
4.售電公司參與交易前,在提交對應額度的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后,其年度累計交易電量需滿足資產總額對應售電額度以及當年交易方案中明確的交易電量上限要求。
5.在單批次交易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各時段購入(售出)電量不得超過該時段已有合同的50%。
(五)價格機制
現貨運行前:多日分時段交易中,設置各時段申報價格上限,計算方式為:平時段價格申報上限=250×(1+20%)=300元/兆瓦時,峰時段價格申報上限=250×(1+20%)×(1+P峰),谷時段申報上限=250×(1+20%)×(1-P谷),谷時段申報上限=250×(1+20%)×(1-P深谷),尖峰時段申報上限=250×(1+20%)×(1+P尖)。
P峰為峰時段浮動比例,P谷為谷時段浮動比例,P深谷為深谷時段浮動比例,P尖為尖峰時段浮動比例,具體數據以自治區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為準。
現貨運行后:日滾動交易設定申報價格上限和下限,參考現貨報價的上限和下限。
(六)安全校核及計劃調整
根據《新疆電力中長期市場實施細則》(新監能市場〔2022〕93號)要求,月內滾動撮合交易原則上采用事前校核,實時出清。按工作日連續開市后,調度機構按日更新發電企業當月發電能力上限,作為交易申報的前置條件和安全校核約束條件。當日申報
結束后,交易機構在16:00前,將發電企業交易結果發送至調度機構。
現貨開展前,原則上按周開展計劃調整工作。具備條件后,由平臺按日推送發電企業合同電量。
(七)出清機制
根據《新疆電力中長期市場實施細則》(新監能市場〔2022〕93號)第五十四條滾動撮合出清原則執行。交易開市期間,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實時匹配出清。
三、附則
1.疆內時段劃分標準、分時段電價機制等政策如有變化,以政府最新文件要求為準。
2.其他未明確事宜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3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新發改能源〔2023〕5號)《新疆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管理辦法》(新電交易〔2023〕21號)等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