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日報,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林業局對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處以1247590.8元的行政罰款,原因是該公司與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永州冷水灘區普利橋鎮石子塘村發生了光伏用地之爭,而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
根據“湘發改函(2022)63號”文件,永州市冷水灘區明確普利橋鎮石子塘村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為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也就是說該公司拿到了普利橋鎮石子塘村光伏項目的備案許可,但問題出在了項目用地上。
據悉,國能(永州)新能源公司取得普利橋鎮石子塘村光伏項目建設備案后,在隨后的土地流轉過程中,因墳地、池塘、果園、養殖場、北坡等多種因素沒能完成所需土地的流轉,造成項目用土地面積無法滿足備案并網容量的裝機需求,該公司便將原備案場址調整到普利橋鎮小水村、小江橋村、石子塘村等14個村,并進行了建設。
但也正是這次項目場址的調整,引發了后面的故事。在國能(永州)新能源公司選擇的項目新場址中,涉及了石子塘村早已租賃出去的部分土地,承租方正是本案涉及的另一家光伏項目公司——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租賃協議顯示,在2022年1月,石子塘村與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將石子塘村村集體所屬的旱地、荒山出租給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其中,旱地租金每年每畝180元,荒山租金每年每畝120元。
上述租賃協議經普利橋鎮政府分管副鎮長簽字并加蓋鎮政府公章后生效。同年8月1日,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石子塘村委會支付約16萬元土地租金。
不過,由于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取得光伏項目建設指標,其位于石子塘村的光伏項目,遲遲未能開工建設。
2023年8月,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開始在調整后的新場址啟動光伏電站建設,涉及到石子塘村的上石組、下石組、石子塘組等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承租土地。
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得知這一消息后,先后要求石子塘村委會和普利橋鎮政府出面阻止施工。
然而,普利橋鎮政府給出的答復則是,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與石子塘村委會簽署的協議無效,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與普利橋鎮鎮政府的協議合法有效。
普利橋鎮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鎮政府跟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的過程是:村民把出租權讓與村委會,村委會又把出租權讓與鎮政府,然后鎮政府作為甲方跟國能公司簽約。
該鎮政府認為,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與村里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未到鎮政府備案,同時,石子塘村集體旱地、荒山出租,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未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沒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字按手印等,因此無效。
對于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土地租賃協議加蓋鎮政府公章及主管副鎮長簽名一事,普利橋鎮鎮政府相關人員的解釋市,協議加蓋蓋了鎮政府公章屬實,但可能是辦公室工作人員不慎蓋上的,而主管副鎮長簽名,則系仿冒。
對此,湖南清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認為,法律規定,土地租賃協議備案方是村委會,鎮政府并未對此進行提醒;協議簽署前村委會沒有召開村民大會等程序不到位情況,也是村委會的問題。至于仿冒主管副鎮長簽名之事,該公司未予回應。
與此同時,普利橋鎮政府作為甲方與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簽署的租賃協議顯示,協議簽訂日期為2022年11月21日,但協議約定租賃范圍并未包含石子塘村所屬土地。
對此,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解釋說,2023年6月,經冷水灘區光伏發電項目指揮部研究同意,對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賃范圍擴大到14個村,其中包括石子塘村。
據湖南日報記者實地調查,普利橋鎮政府與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簽署的租賃協議同樣并未在石子塘村召開過村民代表大會,也未履行過“四議兩公開”程序。
有村民表示,集體的旱地和荒山到底租給了誰,他們也被弄糊涂了,但他們最為關心的租金,至今并未分配到戶。
2023年9月25日,湖南日報以《一地兩租,誰之過?》為題對石子塘村光伏用地之爭進行了報道。
報道引發永州市當地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永州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林業局、冷水灘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先后介入,并對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永州市當地有關部門在調查后表示,國能(永州)新能源公司項目備案場址與實際建設場址不一致,涉嫌未批先建,涉及用地690畝。
近日,永州市林業局并對國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處以1247590.8元的行政罰款。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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