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能源局:為進一步加強省重點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和落實落地,提高項目管理質效,建立全省能源轉型重點項目庫,實行集中管理、動態調整、滾動實施,健全項目建設保障機制,山東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山東省重點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發布施行。
《暫行辦法》重點把握三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實施分類管理。根據風電和光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核能、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新型儲能等各領域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同特點,分別研究制定各領域項目督導落實機制,精準性施策、差異化管理。二是突出全流程控制。圍繞項目建設推進中的關鍵環節,逐一明確項目申報確定、推進實施、綜合評價、服務保障等重點事項,保障項目規范運作,提高項目實施質效。三是堅持結果導向。根據各領域項目實施評價結果,獎勵先進、鞭策后進、優進絀退,落實要素資源保障、激發投資主體活力,為重點能源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情況的評估和監督。省能源局根據各領域項目特點對重點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建立綠牌激勵、黃牌提醒、紅牌警示的“亮牌”制度。綠、黃、紅牌數量及比例,將作為各市和有關企業后續同領域項目規劃布局和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依據。
2.對未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項目,亮黃牌,進行提醒督促,必要時約談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分管負責人和項目單位負責人。
4.科技創新示范引領部分為附加分項。積分年度前后三年內,項目投資主體有重點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等獎項或榮譽,每獲得一次,加3分;項目建設模式、工藝技術在全國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每獲得一次,加3分。獲得省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每獲得一次,得2分。此項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全文如下:
山東省重點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提升省重點能源項目建設質量與管理水平,有力支撐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能源項目,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據國家和省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經省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綜合評估論證,重點推進實施的能源領域項目。
第三條 為提高項目管理質效,建立全省能源轉型重點項目庫,實行集中管理、動態調整、滾動實施,健全項目建設保障機制。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四條 按照項目所屬領域劃分,省重點能源項目分為可再生能源類、核能類、電力類、煤炭類、石油天然氣類、新型儲能類及其他類。
(一)可再生能源類項目主要包括風電、光伏發電、水電(含抽水蓄能電站)、生物質能和地熱能開發利用等項目。其中,風電包括海上風電、陸上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光伏發電包括海上光伏發電、陸上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
(二)核能類項目主要包括核電、核能綜合利用等項目。其中,核能綜合利用包括核能供熱、海水淡化、核能制氫等。
(三)電力類項目主要包括煤電、燃氣發電、電網等項目。其中,煤電包括大型煤電、背壓型煤電、“三改聯動”改造和抽凝機組背壓改造等;燃氣發電包括重型燃機、分布式燃機等;電網包括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110千伏及以下工程。
(四)煤炭類項目主要包括煤礦建設改造、煤礦智能化建設示范、煤炭儲備能力建設、煤礦安全改造等。
(五)石油天然氣類項目主要包括油氣勘探開發,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氣長輸管道,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儲氣儲油設施等。
(六)新型儲能類項目主要包括電化學、壓縮空氣、新技術類等。
(七)其他類包括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綜合智慧能源等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項目。
第五條 按照項目確定方式劃分,省重點能源項目分為納規實施類和優選配置類。
(一)納規實施類項目是指符合能源長遠發展和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或省級能源發展等相關規劃,已明確投資主體,按照既定序時計劃、工作方案推進實施的項目。
(二)優選實施類項目,是指根據能源發展規劃確定的開發規模、建設區域和序時計劃,通過公開優選、開展試點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或優先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六條 按照項目實施階段劃分,省重點能源項目分為建設類和準備類項目。建設類項目是指當期能夠順利建設、形成一定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包括新開工項目和續建項目;準備類項目是指事關長遠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實建設條件的儲備和謀劃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確定
第七條 項目申報原則。
(一)符合政策規劃。項目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能源發展等重大規劃,體現能源發展趨勢要求,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突出質量效益。項目應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在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安全穩定供應、基礎設施提檔升級、產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具有較強的支撐引領帶動作用。
(三)嚴守法律底線。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企業經營、環境保護、社會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遵循客觀規律。項目應技術條件成熟,建設規模合理,與市場需求和項目主體投資實力相匹配。項目前期應具有辦理審批手續的合理預期,能夠按期開工并落實建設投資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
(五)堅持公開公平。省重點能源項目面向各類投資主體,鼓勵公平有序競爭,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市場化項目建設格局。優選過程應堅持統一評價標準,規范評審程序,強化評審監督。
第八條 項目申報和確定流程。
(一)項目申報。
根據能源工作需要,省能源局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投資主體作為申報主體,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跨市項目在取得項目途經市能源主管部門支持意見后,可由所在企業山東區域總部提出申請。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山東區域總部匯總審查申報材料,研究提出項目名單報省能源局,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項目所在地、建設內容與規模、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情況、開工和竣工時間節點、項目總投資和年度計劃投資等內容。根據領域不同,申報材料視具體情況有所差別,其中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核電、煤電和燃氣發電等項目需明確分批并網(單臺機組投運)、全容量并網等關鍵節點。
(二)項目確定。
1.納規實施類項目。對已納入國家或省級能源發展等相關規劃的項目,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批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投資主體集中申報、市能源主管部門匯總審核、省能源局優選審定的程序納入省重點能源項目庫統一管理。
2.優選實施類項目。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參與優選的資源或開發建設規模,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規定要求,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開展評審,按程序優選確定投資主體或入圍項目名單。項目評審結果由省能源局統一公布,同步納入省重點能源項目庫集中管理。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 強化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入庫時,項目投資主體根據投產時間倒排工期,明確關鍵建設節點和分年度投資計劃,經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省能源局;對于建設工期明顯不符合實際的,省能源局及時反饋市能源主管部門和項目投資主體進行修訂完善,并作為后期調度管理和跟蹤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強化項目調度管理。對省重點能源項目實行定期調度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及時掌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存在的困難問題等,強化項目跟蹤監測和督導服務。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和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項目日常監管和調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強化項目實施評估。為確保省重點能源項目科學謀劃、按期推進、有序競爭、提質增效,省能源局根據項目進度、完成質量等情況,定期開展綜合評價。各相關領域項目跟蹤落實機制見附件。
(一)實行“亮牌制”。建立“綠牌激勵、黃牌提醒、紅牌警示”工作機制,對按照項目序時進度或投資計劃有序推進的,亮綠牌;對滯后序時進度或投資計劃的,亮黃牌;對嚴重滯后序時進度或投資計劃且整改不力的,亮紅牌。根據亮牌情況,對項目投資主體或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門進行通報表揚、預警提示或相應懲戒。
(二)實行“積分制”。省能源局將按年度對建設類項目推進實施情況進行梳理,依據項目實施亮牌數量、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能源行業貢獻度等指標,建立分領域項目積分檔案,并根據積分優良順序,在各領域后續項目優選、試點示范確定、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或懲戒。
(三)實行“賽馬制”。對前瞻性強、實施難度高、不確定性大的領域或項目,通過多方有序競爭,充分激發投資主體主動性和積極性,有效縮短項目周期,提高項目成效。對優先達成目標或取得重大突破的,優先主導后續同類項目的開發建設。
(四)實行“動態調整制”。省能源局對省重點能源項目庫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對因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或被亮紅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進行整改的,調出重點能源項目庫;對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準備類項目,按程序適時予以增補。
第五章 項目監管和服務
第十二條 實行分工監督管理。省能源局是省重點能源項目的綜合牽頭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申報遴選、調度分析、督導服務、動態調整等工作,對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積極協調解決,對組織管理不善、進度滯后的項目進行通報和督辦,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市能源主管部門是省重點能源項目申報和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單位,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牽頭做好轄區內省重點能源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并對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項目投資主體是省重點能源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應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報建審批手續,積極落實建設條件,按照計劃建設的規模、內容、工期,科學組織項目實施,統籌好項目進度與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的關系,保障項目安全有序高效推進。
第十三條 加大項目激勵支持。鼓勵推進實施良好的省重點能源項目優先申報省重大項目和國家、省重大基礎設施清單項目,優先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專項債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引導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和市場化產業投資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投資推進實施良好的省重點能源項目。
第十四條 強化協同服務保障。省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會商,建立完善分級分工負責、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工作機制,優化審批工作流程,提高項目資源配置效率,加大用地、用海、用能、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等要素資源支撐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各能源領域配套措施
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一)實行“亮牌制”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情況的評估和監督。省能源局根據各領域項目特點對重點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建立綠牌激勵、黃牌提醒、紅牌警示的“亮牌”制度。綠、黃、紅牌數量及比例,將作為各市和有關企業后續同領域項目規劃布局和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依據。
1.對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項目,亮綠牌,推介相關經驗做法,鼓勵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2.對未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項目,亮黃牌,進行提醒督促,必要時約談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分管負責人和項目單位負責人。
3.連續三次及以上被亮黃牌的,轉紅牌,在全省進行通報。
(二)實行“積分制”
對重點項目實施積分排名。對排名靠前的項目,在申報國家、省重大項目,申請國家、省有關財政、土地等支持性政策中優先考慮。
1.項目投資部分基準分50分。項目年度平均投資完成率達到100%及以上,得50分;每降低10個百分點,減5分,以此類推,減完為止。
2.項目建設部分基準分30分。項目當月未達到工程計劃進度的,減3分,直到扣完為止。
3.安全質量部分基準分20分。項目未發生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得20分;項目發生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得0分。
4.科技創新示范引領部分為附加分項。積分年度前后三年內,項目投資主體有重點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等獎項或榮譽,每獲得一次,加3分;項目建設模式、工藝技術在全國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每獲得一次,加3分。獲得省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每獲得一次,得2分。此項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三)實行“動態調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對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1.對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新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增補。
2.對準備類項目,定期進行評估,具備開工條件的,及時調整為建設類項目。
3.對因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予以調出。
4.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5.對已經竣工的重點項目不再調度相關信息。
6.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二、抽水蓄能項目
省能源局對抽水蓄能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各項目實質性進展統籌做好抽水蓄能項目推進時序安排,組織建立項目推進時間表、路線圖,以及需支持事項清單、臺賬,定期調度工作進展。
(一)實行“亮牌制”
對抽水蓄能項目,省能源局將每周調度項目投資及主要節點完成情況,并對相關市進行“亮牌”。對月度投資完成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亮綠牌;滯后時序進度30%以內的,亮黃牌;滯后時序進度30%及以上的,亮紅牌。對被亮黃牌、紅牌的,由省能源局進行內部提醒;對連續三次被亮黃牌的,約談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對連續三次亮紅牌的,由省能源局通報至相關市政府,并約談市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實行“動態調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對抽水蓄能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適時進行調整。
1.對重點實施類項目,每月調度項目核準支持性文件辦理情況及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按照核準支持性文件獲取數量給予適當排名。對于場址條件成熟且推進較快的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申請列入省重大項目;對于未按期核準或投資主體主動退出的抽水蓄能項目,由省能源局統籌收回項目開發權或引入其他投資主體;對于因政策調整或其他客觀因素不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深入論證研究,據實進行調整。
2.對儲備保護類項目,每季度調度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申請增補列入國家抽水蓄能規劃。市級政府要統籌做好場址保護工作,因特殊需要擬變更項目場址用途或其他原因導致場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適應抽水蓄能建設要求的,由項目所在市提報申請調出省級抽水蓄能項目庫;省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深入論證研究,從全省重點抽水蓄能項目庫中移除。
3.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三、核能項目
省能源局會同省核能推進工作專班,對核電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各項目實質性進展統籌做好核電項目推進時序安排,組織建立項目推進時間表、路線圖,以及需支持事項清單、臺賬,定期調度工作進展。
(一)實行“亮牌制”
對建設類項目,省能源局將每周調度項目投資及主要節點完成情況,并對相關市進行“亮牌”。對月度投資完成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亮綠牌;滯后時序進度30%以內的,亮黃牌;滯后時序進度30%及以上的,亮紅牌。對被亮黃牌、紅牌的,由省能源局進行內部提醒;對連續三次被亮黃牌的,約談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對連續三次亮紅牌的,由省能源局通報至相關市政府,并約談市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實行“動態調整制”
省能源局定期對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適時進行調整。
1.對開工準備類項目,每月調度項目核準支持性文件辦理情況及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按照核準支持性文件獲取數量給予適當排名,對于廠址條件成熟且在規劃容量范圍的項目,按程序優先支持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核電廠開工備選項目增補建議。
2.對保護論證類項目,每季度調度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申請增補列入國家有關規劃。市級政府要統籌做好廠址保護工作,因特殊需要擬變更項目廠址用途或其他原因導致廠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適應核電建設要求的,由項目所在市提報申請調出省重點核電項目庫;省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深入論證研究,從全省重點核電項目庫中剔除,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能源主管部門。
3.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四、電力項目
(一)實行“亮牌制”
電力項目投資進度考核實行“亮牌制”,對每月投資完成額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亮綠牌;滯后計劃投資額度時序進度30%以內的,亮黃牌;滯后投資計劃時序進度30%及以上的,亮紅牌。對被亮黃牌、紅牌的項目,由省能源局進行內部提醒;對連續三次被亮黃牌的,約談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對連續三次亮紅牌的,由省能源局通報至相關市政府,并約談市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實行“動態調整制”
電力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制”,根據項目開工、投產和建設進展調度情況,實施項目建設進度預警,必要時進行動態調整。
1.實際建設進度滯后于節點計劃3個月及以上的項目。在追齊建設計劃節點前審慎考慮安排項目投資主體新開發建設能源類項目。
2.未按期開工建設的項目(主廠房澆筑第一方混凝土視為開工)或停工6個月及以上,按程序更換項目投資主體或將規模指標調整給其他項目,當年度審慎考慮安排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在市新開發建設能源類項目、使用全省收儲的煤電行業有關指標。
3.延期投產的項目(投產時間以完成168小時滿負荷試運行投入商業運行為準)。在全省出現供電缺口、需采取負荷管理措施時,優先壓限項目所在市用電負荷。項目投產前,審慎考慮安排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在市新開發建設能源類項目、使用全省收儲的煤電行業有關指標。
4.明確不再建設的項目。由相關市能源主管部門、企業書面確認后,按程序更換項目投資主體或將規模指標調整給其他項目。
(三)實行“積分制”
對重點電力項目實施積分排名。對排名靠前的項目,在申報國家、省重大項目,申請國家、省有關財政、土地等支持性政策中優先考慮。
1.項目投資部分基準分50分。項目年度平均投資完成率達到100%及以上,得50分;每降低10個百分點,減5分,以此類推,減完為止。
2.項目建設部分基準分30分。項目當月未達到工程計劃進度的,減1分,減完為止。
3.安全質量部分基準分20分。項目未發生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得20分;項目發生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得0分。
4.科技創新示范引領部分為附加分項。積分年度前后三年內,項目投資主體有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等獎項或榮譽,每獲得一次,加2分;項目建設模式、工藝技術在全國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每獲得一次,加2分。獲得省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每獲得一次,得1分。此項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五、煤炭項目
(一)實行“亮牌制”
煤炭項目投資進度考核實行“亮牌制”,按項目投資完成進度分為綠牌、黃牌、紅牌。
1.對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煤炭項目,亮綠牌,鼓勵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2.對未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計劃投資額度時序進度30%以內的煤炭項目,亮黃牌,對項目所在地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投資主體進行提醒督促。
3.對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投資計劃時序進度30%及以上的煤炭項目,亮紅牌,約談項目所在地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項目投資主體分管負責人。
4.亮紅牌后,1月內項目投資完成額度仍達不到時序要求的,相關情況通報至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并約談市級能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項目投資主體主要負責人。
(二)實行“動態調整制”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按程序進行調整。
1.對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新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增補。
2.對因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予以調出。
3.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不落實項目管理規范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4.對因外部條件變化確需調整年度和月度投資計劃、工程建設計劃的,經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據實進行調整。
5.對已經竣工的煤炭重點項目不再調度相關信息。
6.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三)實行“激勵制”
1.對推進順利、計劃完成較好煤礦建設和煤炭儲備能力建設項目,優先支持申報省重大項目和省級重點項目。
2.對推進順利、計劃完成較好的煤炭儲備能力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煤炭儲備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優先申請政府專項債資金。
3.對按時完成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的煤礦,優先支持申報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
4.對智能化建設整體成效明顯的煤礦,優先支持申報國家級智能化示范煤礦。
六、石油天然氣項目
(一)實行“亮牌制”
對項目開工、竣工和投資進度實行“亮牌制”。
1.對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超過或等于計劃投資時序進度的項目,亮綠牌。
2.對未按期開竣工、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計劃投資額度時序進度不超過30%的項目,亮黃牌,對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項目投資主體進行提醒督促。
3.對滯后開竣工計劃節點三個月以上或每月投資完成額度滯后投資計劃時序進度30%及以上的項目,亮紅牌,約談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或項目投資主體主要負責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實行“動態調整制”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可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1.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不落實項目線上線下管理規范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2.對因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予以調出。
3.對因外部條件變化確需調整建設節點和投資計劃的,經按照程序申請,可據實調整。
4.對急需建設、已按程序補充納入規劃的項目,可按申報程序增補入庫。
5.對亮紅牌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項目,視情況移出重點項目庫。移出項目整改完成或更換項目投資主體后,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入庫。
6.項目竣工后不再調度相關信息。
7.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七、新型儲能項目
(一)實行“賽馬制”
分為優選項目和鼓勵項目,優選項目建設條件較好,優先建設,按申報要求按期建成并通過驗收后可享受示范項目政策;鼓勵項目具備相應基礎,支持創造條件加快建設。優選項目未按期建成的,可擇優選擇建成的鼓勵項目遞補為優選項目;若優選項目均按期建成,鼓勵項目進展快的優先列為下一輪優選項目。
(二)實行“亮牌制”
1.對提前或者按期開工建設的項目,亮綠牌,推介相關經驗做法,鼓勵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2.對鋰電池類優選項目入庫3個月、壓縮空氣和其他新技術類項目入庫12個月內未開工的,亮黃牌,進行提醒督促,必要時約談項目單位負責人。
3.對鋰電池類優選項目入庫6個月內未形成土建基礎出零米等實物工作量的、12個月內未建成投產的,亮黃牌,調整為鼓勵類項目。
4.對鋰電池類鼓勵項目入庫18個月內未建成投產的,壓縮空氣類和其他新技術類項目入庫24個月內未建成投產的,亮紅牌,調出項目庫。
(三)實行“積分制”
入庫項目投資主體基礎分為100分,按月評價入庫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1.對按期開工建設和按計劃推進建設的優選項目投資主體加5分,鼓勵項目投資主體加3分。
2.對未按期開工建設和滯后建設進度計劃的優選項目投資主體減5分,鼓勵項目投資主體減3分。
3.按期建成投產的優選項目投資主體加10分,鼓勵項目投資主體加6分。
4.對未按期建成投產的優選項目投資主體減10分,對調整出庫的項目投資主體減30分。
(四)實行“動態調整制”
省能源局對入庫的優選項目實行月調度、季通報、半年調整的動態管理機制。其中,鋰電池鼓勵項目入庫18個月內,壓縮空氣類等新技術項目入庫24個月內未按期建成的,不符合相關標準、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將調出項目庫,且項目建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入庫。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個月向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報省能源局同意。入庫的鋰電池類優選項目可延期不超過半年,壓縮空氣類優選項目可延期不超過1年,其他新技術類優選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處理。
(五)實行“獎勵制”
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日常調度,并每月末向省能源局按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項目按期建成后1個月內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具有示范意義的,支持納入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推薦參加相關科技創新、標準等獎勵評選,享受相關政策。